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婚姻法» 新婚姻法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新婚姻法中财产分割是怎样规定的

新婚姻法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新婚姻法中财产分割是怎样规定的

2024-01-03 01:28:02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uiwan.neT新婚姻法中财产分割是怎样规定的条款(新婚姻法中财产分割是怎样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wWw.Zuiwan.neT

新婚姻法中财产分割是怎样规定的条款(新婚姻法中财产分割是怎样规定的)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最新婚姻法2023离婚房产分割条件是什么

2023年的最新婚姻法中,离婚房产分割条件有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房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1. 婚姻法第2023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共有,共同经营,共同承担责任。离婚后,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共有财产的原则,共同分割所有共有财产,包括房产。

2. 婚姻法第2023条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当按照共有财产的原则,共同分割共有财产,包括房产,以解决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3. 婚姻法第2023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按照共有财产的原则,共同分割所有共有财产,包括房产,以解决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二、房产分割的具体原则

1. 婚姻法第2023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按照共有财产的原则,共同分割所有共有财产,包括房产,以解决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2. 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的房产,则应当按照共有财产的原则,共同分割共有的房产,并且应当考虑到双方的财产分割需求。

3. 如果夫妻双方有各自的房产,则应当按照“先有先得”的原则,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分割其各自的房产,并且应当考虑到双方的财产分割需求。

4. 如果夫妻双方有共有的房产,则应当按照共有财产的原则,共同分割共有的房产,并且应当考虑到双方的财产分割需求。

5. 如果夫妻双方有共有的房产,而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按照共有财产的原则,提请法院进行裁决,裁决共有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以解决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三、房产分割的特殊情况

1. 如果夫妻双方有共有的房产,但是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按照共有财产的原则,提请法院进行裁决,裁决共有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以解决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2. 如果夫妻双方有共有的房产,但是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有子女,则应当按照共有财产的原则,提请法院进行裁决,裁定共有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以保障子女的利益。

3. 如果夫妻双方有共有的房产,但是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有子女,则应当按照共有财产的原则,提请法院进行裁决,裁定共有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以保障子女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到夫妻双方的利益。

以上就是最新婚姻法2023离婚房产分割条件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随时咨询律师,以便及时解决您的问题。

法律科普:婚内共同财产以及财产分割问题

如今很多男女都把结婚视作发财的一种方式,很多人希望靠着结婚能够收割男方家里的资产,比如存款房产等,但是法律只会以法律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让很多不懂法的人没有得偿所愿。

近期上海地区爆出洗房行为,女方要求男方在结婚之后将原本的房子变卖,婚后以夫妻双方的名义重新购买。

女子提出离婚,购房款的一半最后到了女方的腰包里,以此名之洗房。为何简单的一通操作就能将房产变为夫妻共同产,法律上对于共同财产的界定又是如何?

图片

某法院受理了这样一个案件,在2002年2月,罗某与谭某考虑到两人的婚后生活的稳定,就打算买下一套房子。

买房之前,两人还没有结婚。婚前男方谭某在当地的县城内购买了一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是由于购房时间较晚一直到结婚之后房产证才下来。

时间一晃8年后,由于夫妻双方没有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姻过程中因为吵架导致感情破裂,女方将男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且要求分割名下共同使用的房产。

图片

女方认为,该房子夫妻之间共同使用8年应该算作是夫妻共同财产,经过法院受理之后给出如下判决,双方因为感情破裂准许双方离婚。

谭某购买的房产系婚前个人财产,即便是在明婚姻期间办理的房产证,但依旧属于个人,由此女方提出的财产分割并不成立。由此我国对于婚内共同财产是如何认定的?哪些又不应该算作婚内共同财产呢?

一、婚内共同财产以及财产的分割

我国法律规定,婚内共同财产指取得结婚证后,双方在离婚之前所去的的财产,若无特殊的约定,双方对此平等,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图片

在夫妻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法律率先依据约定进行遵循,若无约定或约定无效被撤销,才以法定制为基准。

夫妻共同财产的人员范围是夫妻双方取得结婚证、法律认定的合法夫妻,无效或撤销的婚姻以及同居关系不能作为法律认定,即便是约定为共同财产,法律也不会对其认定,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父母子女也不在所有权主体的范围之中。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同工财产的

图片

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之后,分割婚后财产可以根据协商解决,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只能分割婚后的合法收入,婚前财产可以要求不予分割,至于对婚前财产进行对等处理,算作一方对另一方的免费赠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所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或奖金及劳务报酬;

2.进行生产投资得到的收益;2.知识产权收益;四、继承的财产(1063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无、其他共同财产。

图片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以下为夫妻单方面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前所取得的不动产;在婚姻期间因伤取得的补偿或赔偿;单方面继承的遗嘱;生活中各自的生活用品等。

所以在本案中,罗某与谭某之间虽然一起共同使用了8年房子,但是是男方在婚前独自出资购买的房产,算作是婚前个人财产,当然不算在婚后分割的范围之中了。

那么这里不禁要问,如果男方在婚前付了房子的首付并写在自己名下,婚后男女双方共同承担贷款应该如何认定,离婚时又该如何进行财产的分割呢?

图片

二、离婚程序以及,共同交房贷的房产的分割

我国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协商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有无过错的原则进行判决。另外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债务应该共同偿还,但共同财产不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

也就是说,有事先约定以约定协议为基准,若是没有约定,那么法院可以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的一方,所剩余的还未归还的贷款算作是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对于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的部分,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图片

根据我国规定,离婚主要分为自愿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自愿离婚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离婚登记:1.双方提出申请后、带着结婚证户口身份证介绍信等信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2.婚姻登记处对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是否自愿、对子女是否抚养,夫妻离婚后各自的经济问题以及婚姻内的财产债务问题的协议。

3.审查通过之后,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后一个月内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从领到离婚证后解除夫妻关系。

图片

当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申请,或者是公民更倾向于诉讼离婚时,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需要到所在地或超过一年以上的居住地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裁决最后离婚。

首先向法院递交《民事诉讼》并注明离婚请求、事实和理由。法院会在收到诉状后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5天内将诉状副本发给被告。

开庭前法院将提前三天通知被告。案件一般会在3个月内结束,有特殊情况时可以递交申请延长到6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百年修得同船渡,一桩婚姻来的不容易,如何经营好一段婚姻比起如何分割婚后财产更加重要。

图片

虽说有洗房女等捞女扰乱市场,但是当大家都为了一段感情而不是为了结婚而结婚时,相信这种社会的渣子将在没有存身的空间,我国逐步走低的结婚率也将回到正轨之中。

登记在家庭成员个人名下的财产按个人财产还是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

案情

孙某胜系孙某波之子,尚未结婚成家,与父母共同生活,亦未与父母协议分割家庭财产。2019年,孙某波驾车与被告亲属段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段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段某的亲属孙某等四人将孙某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孙某波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孙某等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停放在孙某波家门口、登记在孙某胜名下的大众轿车一辆,并在孙某波家中收缴现金1万元。孙某胜主张该轿车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系其个人财产,其父孙某波并非车辆所有人,且现金1万元系其供职的公司用于采购的货款,也并非孙某波所有,遂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孙某胜的主张不成立,依法裁定驳回孙某胜提出的异议请求。孙某胜不服,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对涉案车辆的查封、扣押,并返还现金1万元。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或查封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当举证证明其是该标的的权利人,并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全体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的财产共同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本案中,孙某胜、孙某波属于同一家庭成员,孙某胜未结婚独立生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与父母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故登记在孙某胜名下的车辆应认定为孙某波家庭共有财产。如孙某胜坚持分割该车辆,可在本案车辆执行完毕后,根据车辆价值依法向孙某波追偿其应得的份额。故对孙某胜关于解除对涉案车辆查封、扣押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法院在孙某波家中收缴的现金1万元的权属问题,孙某胜主张该现金归其供职的公司所有,因货币属于种类物,是一种特殊的动产,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在孙某波家中收缴的1万元货币,应当认定为孙某波家庭共有。如该货币确系孙某胜从公司支取的货款,则孙某胜与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孙某胜和公司可依法另行处理。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对于登记在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的财产,应该按个人财产处理,还是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以及能否强制执行的问题。近年来,随着交易习惯的多变,执行异议类案件也越发复杂。在该类案件中,如何认定异议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承办法官需从证据的分析认定、当事人的说明逻辑、通常理解习惯等多角度形成内心确信,进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事实,作出最终裁判。就本案体现的典型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动产为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实体权利的认定,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把握。

(一) 以特殊动产为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实体权利的认定

审判中主要以机动车为主,常见的情形是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机动车签订买卖协议,款项已交清,机动车已转移占有,仅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于该类动产,交付是物权发生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是物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要件。因此,买受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只要被执行人已经将该特殊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即使未办理过户登记,其亦已取得该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案外人要求停止执行,应不予支持。

(二)账户借用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实体权利的认定

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其本身存在无法辨别的困难,同时又是一种价值符号,流通性是其重要的特征。个人账户是行使货币流通手段的一种方式,在银行账户发挥其流通功能的情形下,账户内货币的占有与所有高度一致,只要货币合法转入即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交付行为,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转移。当前,我国实行银行账户实名制,在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名称判断款项的归属。

但现代社会中,在执行被执行人动产时情形更为复杂,个人作为独立主体从社会中获取财富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家庭成员个人财产的汇集成为家庭共有财产的主要

现实生活中,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和借口逃避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依规力克“执行难”,打击逃避执行的嚣张气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尊严和权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亲属因交通事故失去生命,但其损失并未得到赔偿,法院本着公民的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在交通事故受害人已经失去生命的情况下,作为赔偿义务人的家庭成员,理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协助义务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弥补受害人的心理创伤和经济损失。若家庭成员不但不协助履行法定义务,反而在法院依法查扣家庭共同财产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阻却案件的执行,既造成时间上的拖延、金钱上的浪费和当事人的诉累,又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

关注

?山东高法

地下停车位的法律属性及权属界定

物业公司将判决书公布在业主交流群 该行为是否违法?

浅析死亡抚恤金的性质及分割原则

案情

孙某胜系孙某波之子,尚未结婚成家,与父母共同生活,亦未与父母协议分割家庭财产。2019年,孙某波驾车与被告亲属段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段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段某的亲属孙某等四人将孙某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孙某波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孙某等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停放在孙某波家门口、登记在孙某胜名下的大众轿车一辆,并在孙某波家中收缴现金1万元。孙某胜主张该轿车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系其个人财产,其父孙某波并非车辆所有人,且现金1万元系其供职的公司用于采购的货款,也并非孙某波所有,遂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孙某胜的主张不成立,依法裁定驳回孙某胜提出的异议请求。孙某胜不服,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对涉案车辆的查封、扣押,并返还现金1万元。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或查封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当举证证明其是该标的的权利人,并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全体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的财产共同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本案中,孙某胜、孙某波属于同一家庭成员,孙某胜未结婚独立生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与父母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故登记在孙某胜名下的车辆应认定为孙某波家庭共有财产。如孙某胜坚持分割该车辆,可在本案车辆执行完毕后,根据车辆价值依法向孙某波追偿其应得的份额。故对孙某胜关于解除对涉案车辆查封、扣押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法院在孙某波家中收缴的现金1万元的权属问题,孙某胜主张该现金归其供职的公司所有,因货币属于种类物,是一种特殊的动产,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在孙某波家中收缴的1万元货币,应当认定为孙某波家庭共有。如该货币确系孙某胜从公司支取的货款,则孙某胜与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孙某胜和公司可依法另行处理。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对于登记在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的财产,应该按个人财产处理,还是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以及能否强制执行的问题。近年来,随着交易习惯的多变,执行异议类案件也越发复杂。在该类案件中,如何认定异议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承办法官需从证据的分析认定、当事人的说明逻辑、通常理解习惯等多角度形成内心确信,进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事实,作出最终裁判。就本案体现的典型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动产为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实体权利的认定,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把握。

(一) 以特殊动产为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实体权利的认定

审判中主要以机动车为主,常见的情形是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机动车签订买卖协议,款项已交清,机动车已转移占有,仅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于该类动产,交付是物权发生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是物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要件。因此,买受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只要被执行人已经将该特殊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即使未办理过户登记,其亦已取得该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案外人要求停止执行,应不予支持。

(二)账户借用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实体权利的认定

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其本身存在无法辨别的困难,同时又是一种价值符号,流通性是其重要的特征。个人账户是行使货币流通手段的一种方式,在银行账户发挥其流通功能的情形下,账户内货币的占有与所有高度一致,只要货币合法转入即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交付行为,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转移。当前,我国实行银行账户实名制,在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名称判断款项的归属。

但现代社会中,在执行被执行人动产时情形更为复杂,个人作为独立主体从社会中获取财富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家庭成员个人财产的汇集成为家庭共有财产的主要

现实生活中,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和借口逃避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依规力克“执行难”,打击逃避执行的嚣张气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尊严和权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亲属因交通事故失去生命,但其损失并未得到赔偿,法院本着公民的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在交通事故受害人已经失去生命的情况下,作为赔偿义务人的家庭成员,理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协助义务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弥补受害人的心理创伤和经济损失。若家庭成员不但不协助履行法定义务,反而在法院依法查扣家庭共同财产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阻却案件的执行,既造成时间上的拖延、金钱上的浪费和当事人的诉累,又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

关注

?山东高法

地下停车位的法律属性及权属界定

物业公司将判决书公布在业主交流群 该行为是否违法?

浅析死亡抚恤金的性质及分割原则

挪用公款的数额是怎样规定的标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什么)

夫妻离异财产如何分割(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非法集资判什么罪(非法集资是刑事责任吗)

刑法中的非法狩猎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规定(非法狩猎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吗)

离婚后房产过户的手续流程是怎样的?(离婚后房产过户的手续流程是怎样的?)

WwW.bianHuLvshi.CoM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联系电话:178988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