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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离婚财产分割要注意哪些事项

2024-01-03 01:27:33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ShengxueLi.COM离婚财产分割时应注意什么事项和细节(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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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时应注意什么事项和细节(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应按一定的顺序履行

(图源网络,侵删)

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在形成、使用等方面与夫妻双方作为一个对外整体的各种民事活动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当负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并不因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改变。因婚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除了包含财产内容之外,还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离婚导致男女双方间夫妻关系和财产共有关系的消灭,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但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动而受到侵害,这种分割解决的仅是男女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对债权人等其他第三人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导致男女双方对债权人的债务消失或变化的法律后果。男女双方仍应当以其财产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是,该种偿还责任的履行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

1.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因其“共同”性而产生的债务,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在有共同财产存在的情况下,自然首先应当以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否则,直接要求一方以个人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将产生对偿还一方课以超出其应承担范围的义务的后果,有违公平原则,且变相产生了无论共同财产金额能否覆盖共同债务金额,均在男女双方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双方间财产关系复杂化的法律后果。故而,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共同债务可被全部清偿的,剩余共同财产由男女双方协商或由法院判决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数额无法覆盖全部共同债务的,由双方以其个人财产部分偿还。

2.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夫妻双方原本就采用分别财产制,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偿还共同债务。与以共同财产进行清偿不同,以个人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注意双方对债务的承担比例问题。具体的清偿方案、承担比例等,由双方自行协议确定,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无法通过协议确定偿还比例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比例的确定,不能产生消灭双方对债权人负有的连带清偿责任的结果。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即男女双方就共同债务的偿还比例作出的协议或人民法院的裁判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偿还比例,仅对男女双方具有对内的效力,对男女双方以外的债权人,并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对债权人来说,男女双方对共同债务仍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双方按各自的比例偿还,也可以仅对其中一方提出偿还要求,还可以另行提出偿还比例要求双方履行。在男女双方通过协议确定共同债务清偿比例的情况下,由于该协议完全基于双方的意思形成,不能排除夫妻双方为了逃避还款义务,以假离婚的方式分割财产、确定债务清偿比例,将全部或大部分债务约定由缺乏清偿能力的一方承担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允许男女双方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随之消灭,将产生债权人的个人权利被他人之间的约定处分的结果,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造成极大不利,显然有悖民法的自愿和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清偿比例的情况亦是如此,债权人并非处理男女双方之间财产分配案件的当事人,该案的判决势必无法对债权人的利益予以全面考虑,生效判决不能对债权人产生既判力。

另一方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第2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上已述,无论婚姻关系存续状态为何,也无论男女双方是否已就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确定分担比例,都不影响双方对债权人的连带偿还责任。连带债务,是指数人负同一债务,其中每个人各自都有对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连带债务的共同目的性,意味着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事项,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效力,当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同时消灭。《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78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当债权人要求男女双方中的一方承担超过其应当承担份额的偿还责任时,该方不能以协议或判决确定的偿还份额为抗辩理由,拒绝债权人的偿还请求。但是,承担了超过其应当偿还数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追偿的数额以实际偿还数额与应当偿还数额之差计。

转自:法律一讲堂

仅供交流学习

民商实务丨离婚房产分割应当注意的八个问题

一、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含贷款)取得房屋产权证,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归属,不论房屋产权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房产价值,房产价值要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

最后,分清负债部分与权益部分,如果存在未还贷款,先要将未还贷款部分从房产价值中减除,然后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的一方剩余房产价值的一半,取得房子一方单独偿还剩余的贷款本息。

二、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屋产权证,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付清房款,并取得了房屋产权证,那么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三、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房屋虽然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已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除夫妻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如果一方确有证据证明,其还贷资金

四、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房屋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意味着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要将购房款

五、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意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有:1.福利性政策房产;2.商品房;3.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产,离婚时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直接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六、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屋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在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资过,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而另一方如果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有名字一方的前提下,法院无法保护另一方的权益。也就是说,另一方即使出过钱,但如果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有名字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七、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2.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购房款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明。对此,法院的一般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离婚诉讼案件。因此,法院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购房款是向父母借款的一方另案起诉。

八、房屋产权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例如,房屋产权证上除了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以下两种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诉讼,根据析产诉讼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签订离婚协议要注意这几个事项,否则你会吃亏。

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无法修复,记住离婚之前一定要把这篇文章看完,能帮你解决大麻烦。

第一,不要以为离婚协议书双方签字就生效。 即使你们夫妻二人签字按手印了,但只要你们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没有领取离婚证,那都是无效的。

第二,不要因为离婚心切,就在协议上约定 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或者是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因为等办完离婚手续后,想再分财产就没有戏了。

第三,不要约定各自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一定要做财产调查,查清对方名下的财产,并在协议中列明,明确双方没有隐瞒财产,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

第四,详细约定抚养费的标准和付款时间。 除抚养费外还可以约定子女有重大医疗、教育等大额开支的,男女双方对此额外费用各自承担一半儿。

第五,离婚后见孩子一面比登天还难,所以协议中要约定好探望孩子的次数和时间 。

第六,约定好对方配合办理迁出孩子户口,如不配合要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需要配合办理过户的房产和车辆,也要在协议中约定清楚。

第八,离婚时是否有经济帮助金或者精神损失费,在条款中列明。

第九,约定离婚后双方各自生活不得干扰,不得泄露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故意损坏对方的名誉,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条款记不住没有关系,收藏好了,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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