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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哪个优先,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例子

2024-01-03 01:25:55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Xtw.com.CN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是什么(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制)方面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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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是什么(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制)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法定夫妻财产制之夫妻约定财产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夫妻间赠与(房产)与夫妻约定财产制

第一、从域外法上看,夫妻间赠与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在离婚情形下两者的法律效果趋同,大都是根据婚姻状况断定一方是否有权全部或部分撤销给付对方的利益。在非离婚情形下,夫妻间赠与可适用一般赠与法定撤销权的规定。我国学者认为夫妻间赠与的撤销应依据情势变更、诚实信用等原则判断。在夫妻间赠与能否撤销的问题上司法解释一规定适用合法篇的法定撤销权,这是不妥当的。司法实践中同案异判的现象还很普遍,一些法院对夫妻间赠与的内涵界定不清、不顾婚姻状况机械适用法律、但也有一些法院考虑婚姻状况为平衡夫妻利益做了有益尝试。

第二、建议借鉴域外法的经验,在非离婚情形下,除特定理由外不得撤销赠与,在离婚情形下,原则上允许撤销赠与,但应根据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有无过错等,确定赠与人是否有权全部或部分撤销赠与。

夫妻双方口头约定各过各的,是约定财产制吗?

基本案情

刘某(女)与季某(男)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双方均从事电器代理及销售工作,经营有方,收入不菲,且女方的收入远多于男方。

2010年婚生女出生以后,双方感情日渐冷淡,经常因为日常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6月,双方口头约定各做各的生意,互不干涉。

2020年初,刘某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2020年底,刘某作为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经协商双方均同意婚生女由女方直接抚养,婚生子由男方直接抚养。

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双方争议较大。女方认为自2013年6月起,双方已经对财产情况作出明确约定,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夫妻约定财产制;而男方则认为双方只是约定各过各的,并没有对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作出约定,双方之间并非约定财产制,仍然应当适用法定财产制,2013年6月之后女方超出男方收入部分160万元应平均分割。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准许。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财产自2013年6月起实际分开,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和支配,至起诉时已七年多时间,婚姻法允许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婚后财产的归属方式,旨在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契约自由。

虽然《婚姻法》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该规定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如不采用书面方式,则举证证实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较为困难。

故从尊重夫妻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本案可比照约定财产制处理,即自2013年6月起原、被告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和支配,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判决支持刘某关于双方系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诉讼请求,驳回了男方要求分割2013年6月之后女方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以后,季某以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约定财产制系适用法律错误提出上诉。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财产自2013年6月起应比照约定财产制处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并未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书面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的口头约定既不清晰也不能证明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双方在2013年6月后的收入差额应当予以再分配,综合双方其他财产分配情况,二审最终改判由刘某补偿季某60万元。

法官说法

夫妻财产制也称婚姻财产制,我国婚姻财产制分两种即法定共同所有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共同所有制是指在合法有效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得的所有财产,均应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离婚时一般平均分配。

法律同时还规定,夫妻之间还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部分或全部归各自所有。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即作出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颁布施行以后,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了相似的规定。

一、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之间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如何处理的一种制度。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在约定不违法时,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

夫妻财产约定制在我国有较长的历史。1930年的《中华民国亲属编》中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形式约定夫妻财产制。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法》于1950年颁布实施,虽然没有明文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出规定,但从第十条的规定精神来看,是允许夫妻进行财产约定的。

后《婚姻法》又经历1980年和2001年两次大的修改,均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明确规定,2001年修订施行的《婚姻法》把约定财产制提升到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2021年制定颁布的《民法典》,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一步进行了完善。

约定财产制为夫妻财产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但目前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现实生活中夫妻采用约定财产制的情形亦较为少见。

二、夫妻之间采用约定财产制时应注意的问题

夫妻之间若实行约定财产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约定财产制应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之所以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一方面是因为夫妻之间的特殊关系,若以口头形式作出约定,双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举证证明;另一方面是因为夫妻约定财产制对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影响较大。故约定财产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也是目前各国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通行做法。

第二,关于不动产的约定有特殊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的,要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有关“赠与任意撤销权”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即若赠与的不动产已经过户,则此时不能撤销赠与,反之则可以随时撤销。

第三,婚内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对财产进行了约定,在考虑保护夫妻财产权的同时,也要保障第三人的利益。比如第三人与夫妻中的一方向第三人借贷时,若该第三人不知道夫妻之间为约定财产制,则夫妻双方均应当承担对该善意第三人的还款责任。

本案中,刘某主张双方自2013年6月起,其和季某已经约定双方各自的财物归各自所有。虽然双方因为感情淡漠确有可能曾作出过类似约定,但季某对此不予认可,刘某亦无充分证据证明,且双方的约定形式也不符合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定要件,故二审法院对刘某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约定财产制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夫妻之间若采用约定财产制,对双方的利益关系影响重大,选择时应慎重。

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形式、时间、范围内容及效力

01什么是夫妻约定财产制?

①所谓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或者即将成为夫妻的人,以契约的形式,约定互相间的财产关系,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②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02夫妻财产制契约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男女双方就财产关系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①订约时,男女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

③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

03夫妻财产制契约是否有形式要求?

有。

①夫妻财产制契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要式主义)。

②如双方以口头形式作出约定,事后对该约定无争议,对于口头约定的效力,也应予以认可。

相关链接:

《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页第1版)第176页:

一、口头约定是否有效

虽然本条规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主张是以口头形式进行了约定,并且双方对此并无异议的,对于口头约定的效力,也应予以认可。

04夫妻财产制契约应于何时订立?

①从各国立法来看,有限制主义(结婚前、结婚时)与自由主义(结婚前、结婚时、结婚后)两种立法例。

②我国实际上采纳了自由主义立法例,男女双方既可以在结婚之前作出财产制契约,也可以在结婚时、结婚后作出约定。

③《民法典》将《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修改为“男女双方”,文字表述上更为准确。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婚姻法》(已废止)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05夫妻财产制契约是否有特殊生效要件?

有。夫妻财产制契约的生效应当以婚姻关系成立为前提。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订立财产制契约,但是后来并未结婚的,财产制契约不发生效力。

相关链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页第1版)第176-177页:

二、夫妻财产制契约应以婚姻关系成立为前提

本条规定第1款用语为“男女双方”,第2款用语为“夫妻”,其实是隐含了夫妻财产制约定的生效应以婚姻关系成立为前提的意思。订立财产制契约的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缔约双方此时不一定具有婚姻关系,所以称之为男女双方,但是只有双方成为夫妻后,所订立的财产制契约才产生法律效力。即根据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性质,夫妻财产制契约应当以婚姻关系成立为其特殊的成立要件。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订立财产制契约,但是后来并未结婚的,财产制契约不产生效力。

06夫妻财产制契约可以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如何?

①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均可以进行约定;

②可以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归各自所有)、一般共同制(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限定共有制(部分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他归双方各自所有);

③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除约定财产所有权外,还可以就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07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如何?

①对内效力: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对外效力:因财产制约定属于内部契约,具有隐蔽性,为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只有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已告知交易相对人的,才对该相对人发生法律约束力。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7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019-7-18)

27.夫妻双方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订立的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能否对抗债权人申请执行?

夫妻双方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订立的夫妻财产制契约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夫妻双方对不动产物权产生争议时,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订立的夫妻财产制契约履行,优先保护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不宜以所有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物权的唯一依据。但未办理转移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不动产物权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下,被执行人配偶依据夫妻财产制契约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

01什么是夫妻约定财产制?

①所谓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或者即将成为夫妻的人,以契约的形式,约定互相间的财产关系,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②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02夫妻财产制契约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男女双方就财产关系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①订约时,男女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

③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

03夫妻财产制契约是否有形式要求?

有。

①夫妻财产制契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要式主义)。

②如双方以口头形式作出约定,事后对该约定无争议,对于口头约定的效力,也应予以认可。

相关链接:

《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页第1版)第176页:

一、口头约定是否有效

虽然本条规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主张是以口头形式进行了约定,并且双方对此并无异议的,对于口头约定的效力,也应予以认可。

04夫妻财产制契约应于何时订立?

①从各国立法来看,有限制主义(结婚前、结婚时)与自由主义(结婚前、结婚时、结婚后)两种立法例。

②我国实际上采纳了自由主义立法例,男女双方既可以在结婚之前作出财产制契约,也可以在结婚时、结婚后作出约定。

③《民法典》将《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修改为“男女双方”,文字表述上更为准确。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婚姻法》(已废止)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05夫妻财产制契约是否有特殊生效要件?

有。夫妻财产制契约的生效应当以婚姻关系成立为前提。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订立财产制契约,但是后来并未结婚的,财产制契约不发生效力。

相关链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页第1版)第176-177页:

二、夫妻财产制契约应以婚姻关系成立为前提

本条规定第1款用语为“男女双方”,第2款用语为“夫妻”,其实是隐含了夫妻财产制约定的生效应以婚姻关系成立为前提的意思。订立财产制契约的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缔约双方此时不一定具有婚姻关系,所以称之为男女双方,但是只有双方成为夫妻后,所订立的财产制契约才产生法律效力。即根据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性质,夫妻财产制契约应当以婚姻关系成立为其特殊的成立要件。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订立财产制契约,但是后来并未结婚的,财产制契约不产生效力。

06夫妻财产制契约可以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如何?

①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均可以进行约定;

②可以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归各自所有)、一般共同制(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限定共有制(部分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他归双方各自所有);

③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除约定财产所有权外,还可以就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07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如何?

①对内效力: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对外效力:因财产制约定属于内部契约,具有隐蔽性,为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只有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已告知交易相对人的,才对该相对人发生法律约束力。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7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019-7-18)

27.夫妻双方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订立的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能否对抗债权人申请执行?

夫妻双方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订立的夫妻财产制契约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夫妻双方对不动产物权产生争议时,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订立的夫妻财产制契约履行,优先保护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不宜以所有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物权的唯一依据。但未办理转移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不动产物权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下,被执行人配偶依据夫妻财产制契约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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