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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婚后买房父母出资属于共同财产吗

2024-01-03 01:11:30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JhR.cOm.CN婚后买房,父母出资,属于共同财产吗(婚后买房父母出资公正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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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父母出资,属于共同财产吗(婚后买房父母出资公正属于婚后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父母为儿子婚后购房出资334万元是赠与,还是借贷?法院判了

#大有学问#

婚后父母出钱为子女买房是赠与,还是借贷?这个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有的主张是赠与,但有的主张是借贷。父母与子女因为赡养费都能打官司的社会背景下,主张父母出钱为已婚子女无偿买房似乎说不过去,房产是重大资产购置行为,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大额现金往来即便是赠与也是附加赡养条件的。但是,父母子女之间的资金往来也很少有书面的借条存在,发生争议时证明借贷关系就成了难题。

80后北漂男子与北京东城区一女子结婚后,男子的父母出资334万元为男子买婚房。几年后,男子离婚,法院判决房产归男子所有,男子给女方房价折价补偿309万元。父母起诉男子和儿媳要求偿还334万元借款及利息,法院认为,父母出资334万元属于赠与法律关系,证明借贷关系证据不足,驳回了要求儿媳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赠与儿子儿媳买房也是附条件赠与行为,法院为何驳回要求儿媳还款诉求呢?

80后北漂男子李某甲是新疆乌鲁木齐市人,2012年10月20日,李某甲与北京东城区女子李某丙登记结婚。李某甲的父亲李某某、母亲葛某某为其转款334万元,用于购买二手房一套。2012年10月25日,李某丙和李某甲作为买受人与出售人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涉案房屋,房屋总价格312万元,首付款200万元,拟贷款112万元。另双方约定中介费为84240元。同日,房屋出售人与李某丙之母吴玉华签订了《买卖定金协议书》,并由吴某某支付定金2万元。

李某某、葛某某称334万元是借给李某甲、李某丙买房,其中包括上述197万元首付款、2万元定金、1万元押金、128.5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5.5万元日常消费费用。2012年11月26日,李某丙与李某甲所购买房屋登记于二人名下,由二人共同共有。2022年1月26日,法院判决李某丙与李某甲二人离婚,房屋由李某甲所有,李某甲支付李某丙折价款3093750元。

李某甲手写借条一张,内容为:“我因在北京工作生活,需要买房一套,但因刚工作无经济能力支付,特向父母借款3300000(叁佰叁拾万)用于购房,日后一定偿还,特此证明。落款处有李某甲签字,落款日期为2012-10”。2014年11月11日,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依据上述借条及部分转账凭证进行公证。

李某某、葛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丙、李某甲共同还付借款本金334万元人民币及自2017年1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李某丙对借条和公证书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李某丙称直到离婚诉讼才知道该借条的存在,借条上面没有其签名,李某甲不能代表其签名,不符合共债共签原则。2013年12月底李某丙与李某甲已经分居,公证书形成的时间是二人分居期间,感情已经恶化。李某某、葛某某提交的借条漏洞百出,明显是事后伪造。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因此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本案中,李某某、葛某某提交了李某甲向其二人出具的借条及公证还款协议,主张李某某、葛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丙双方系借贷关系,但对该借款行为及借款合意李某丙均不认可。现争议焦点为李某某、葛某某为李某甲、李某丙出资买房行为的性质认定,应认定为借贷还是赠与。

李某某、葛某某虽为李某甲、李某丙购置房屋出资,但既未提交其出资前双方已达成借贷合意的相关证据,也没有举证证明双方事后曾达成合意,或李某甲、李某丙夫妻双方在出资后共同追认该款项是借款,尚无证据证实双方就款项性质系借款存在明确约定,尚不足以使该院确信其出资款属于借贷性质,故应认定为赠与。

现李某甲自愿书写借条、签订还款协议并进行公证,明确表达其自愿把父母出资的房款作为借款向父母进行偿还,该行为虽不能产生追认该笔款项为其与李某丙之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效力,但能体现其为人子之担当。法院判决,李某甲向李某某、葛某某支付借款本金334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驳回李某某、葛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某、葛某某坚持李某甲、李某丙二人应该共同偿还334万元,要求二审法院改判。李某甲对全部300余万的贷款出具了借据。李某丙虽主张全部为赠与,但却无书面证据予以支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李某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价值观取向的底线,年轻人在“离婚致富”、“啃老有理”或“自强奋斗”之间,究竟该如何引导,司法个案价值判断与裁判规则应当适度统一与衔接。此类案件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声音,反映了承办法官在个案价值取向上的意见。

李某某、葛某某认为,李某丙从收入并不高的一个小职员,在离婚诉讼中,获得了300余万元的房产分割补偿,而李某某、葛某某老两口落了个“人财两空”的悲惨境地,李某某、葛某某认为,这不应当是法律所应当引导的社会价值取向。

李某丙辩称,只有李某甲一人签字的借条、欠条都是不真实的,都是在夫妻关系破裂之后,李某甲与李某某、葛某某恶意串通形成的,不能代表李某丙的意思表示,不代表李某丙和李某某、葛某某之间有借款合意。在购买涉案房产时,是双方的首套房,且李某甲没有购房指标,李某丙婚前在北京就有住房,其无需向李某某、葛某某借款购房去解决李某甲的居住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某、葛某某主张其与李某丙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但并未能就此提供充分、直接的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某、葛某某与李某丙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并无不当。2023年3月20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李某某、葛某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这件事情并不复杂,李某甲与李某丙结婚后,想买房子但是没有钱就向父母求助,父母考虑到儿子儿媳共同生活就把334万积蓄拿出来给李某甲、李某丙买房。但是,一年后,李某丙与李某甲就开始闹分居,感情出现危机,2014年,李某丙开始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这段时间,李某甲担心房产被李某丙分走一半,就和父母商量出具了一张334万元的借条,当然,这张借条李某丙没有签字,也不会签字。整个事情就坏在了这张借条上。甚至,李某甲和父母还找到公证处对借条进行公证。

本来没有借条存在,父母出资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李某甲与李某丙的婚姻关系稳定,一旦两人离婚,赠与条件不具备,父母要求返还赠与款项就能够追回334万元。但是,李某甲与父母做成了单方借款,这样就无法要求撤销赠与,或者要求返还赠与款项。婚后买房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案件中,李某甲与李某丙平分了房产,不过李某甲需要给李某丙补偿309万元。幸亏北京的房价涨幅比较大,否则父母投入的334万元购房款,被分割走一半。

如果仅仅是法院认定李某某、葛某某赠与李某甲、李某丙334万元买房,驳回借贷关系诉求,这事还能补救。赠与是附条件的,李某某和葛某某可以再次起诉要求撤销赠与,返还赠与款项334万元,理由就是当初给钱是为了李某甲、李某丙二人夫妻关系稳定,现两人离婚赠与的条件不存在,二人应当返还赠与款项。但是,现在的情况是法院判决李某甲归还父母借款334万元。这种情况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比较常见,希望每个婚姻家庭都能稳定长久,出现危机要尊重事实,不要随意创造证据,避免弄巧成拙。

北京离婚专业律师: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赠与还是借款? 中嘉律所

裁判要点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夫妻购买房屋,离婚时一方主张为借款,应当举证证明其出资款的性质为借款,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基本案情

王某、李某系夫妻关系,王大某系王某之父。

王某与李某婚后购买一房屋,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并签订协议约定房屋为二人共同财产。同日房屋的全部房款均由王大某支付。

现王某、李某离婚,王大某主张该房屋购房款系借款。

裁判结果

一、二审均未将王某出资款的性质认定为借贷

裁判理由

在子女与配偶的婚姻存续期间,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涉案房屋登记在子女及配偶名下,王某、李某应当举证证明其出资款的性质为借款,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王某、李某于本案一审诉讼中并未提交借条,且仅王某认可涉案出资款为借款,结合子女与父母的特殊身份关系,难以认定王大某、王某具有共同的借款合意,故涉案出资款的性质难以认定为借贷。

律师提示

1.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性质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主张出资性质为借款,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会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2.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建议在购房前明确约定出资性质,及时签订协议并采取公证等有效措施提前防范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

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

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房屋产权律师事务所: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对方名下房产归属如何判断

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对方名下,房屋的归属情况需要通过具体的案情判断,需要探究登记在对方名下时的本意,才能判断这套房子最终是属于谁所有。

一般来讲,婚前一方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常见的情形有房产赠与、彩礼给付、有结婚共同生活意愿的婚前购房,三种:

赠与房产,是赠与的法律关系,对方在取得赠与财产之后,无论日后双方是离婚还是分手,这个出资方仅以出资为由要求取回房产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赠与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有房有贷。一般房子贷款没有还清是不能更名的,若要更名有两种途径,一是提前还清贷款,然后再进行更名。二是向银行申请,要求变更《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和抵押人,获得银行批准后再到房管局办理相关更名手续。

有房无贷,视做赠与。双方需要签订一份赠与合同,且赠与合同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公证费一般是赠与房屋价值的1%,除此之外还需要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契税等费用。走房产证赠与过户流程前需要准备的手续:受赠房屋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这种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彩礼给付,即根据当地的风俗双方合意这套房子作为彩礼支付给对方,那么日后,如果双方没有结婚或者闹离婚,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给付彩礼的一方,是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要回彩礼的,那这种情形,一般有三种,第一种是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第二种,是双方虽然办理了前方登记,但是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第三种给付彩礼导致一方生活困难,像第二种,第三种情形也只有在离婚的时候才能取回房产。

有结婚意愿的婚前购房,就是双方以结婚共同长期生活为目的购买房产,那么日后如果双方离婚的话,要根据房产的出资情况,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有没有子女等综合的因素来判断,由取得房产一方,也就是房产登记在名下的这一方,给是对方(出资方)一定的补偿。

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对方名下,房屋的归属情况需要通过具体的案情判断,需要探究登记在对方名下时的本意,才能判断这套房子最终是属于谁所有。

一般来讲,婚前一方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常见的情形有房产赠与、彩礼给付、有结婚共同生活意愿的婚前购房,三种:

赠与房产,是赠与的法律关系,对方在取得赠与财产之后,无论日后双方是离婚还是分手,这个出资方仅以出资为由要求取回房产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赠与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有房有贷。一般房子贷款没有还清是不能更名的,若要更名有两种途径,一是提前还清贷款,然后再进行更名。二是向银行申请,要求变更《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和抵押人,获得银行批准后再到房管局办理相关更名手续。

有房无贷,视做赠与。双方需要签订一份赠与合同,且赠与合同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公证费一般是赠与房屋价值的1%,除此之外还需要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契税等费用。走房产证赠与过户流程前需要准备的手续:受赠房屋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这种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彩礼给付,即根据当地的风俗双方合意这套房子作为彩礼支付给对方,那么日后,如果双方没有结婚或者闹离婚,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给付彩礼的一方,是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要回彩礼的,那这种情形,一般有三种,第一种是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第二种,是双方虽然办理了前方登记,但是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第三种给付彩礼导致一方生活困难,像第二种,第三种情形也只有在离婚的时候才能取回房产。

有结婚意愿的婚前购房,就是双方以结婚共同长期生活为目的购买房产,那么日后如果双方离婚的话,要根据房产的出资情况,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有没有子女等综合的因素来判断,由取得房产一方,也就是房产登记在名下的这一方,给是对方(出资方)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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