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稿费算夫妻共同财产么,什么样的稿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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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费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稿费属于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稿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情】李萍(女)与卫军恋爱期间,李萍的父亲去世。为安慰李萍失去亲人的痛苦,卫军与李萍很快登记结婚,一起共同生活。婚后,李萍整理了父亲的遗物,继承了其父亲的全部遗产28万元。一年后,李萍编辑出版了有关悼念其父亲的书籍,共得稿酬6万元。由于李萍一直沉浸在父亲去世的悲痛中不能自拔,从而忽略了对卫军的关心,最终导致两人感情破裂,双方决定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双方的意见发生分歧,卫军认为,李萍继承其父亲的遗产,是在婚后取得的,出版的书籍也是在婚后写作完成的,因此,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李萍认为,其父的遗产和为其父亲写的书,都与卫军无关,不同意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于是,卫军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平均分割共同财产。
【问题】(1)李萍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李萍所得的稿酬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分析】(1)李萍继承的遗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婚姻关系篇中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这里,“所得的财产”,是指对该财产权利的取得,而非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当财产权利取得的时间与实际占有的时间不一致时,以财产权利取得的时间为准。本案中的李萍取得遗产的时间虽然是在婚后,但其继承遗产,即取得财产权利的时间是在其婚前,即父亲去世的时间,是李萍继承并取得财产权利的时间。因此,李萍继承的28万元,是李萍个人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李萍所得的稿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婚姻关系篇中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的李萍在婚后写作出版的有关其父亲的书籍的著作权,属于李萍个人所有;但因著作权取得的财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6万元的稿费属于夫妇的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能否由一方擅自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住建君特推出【今日看“典”】专栏,带您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
【今日“一典”】
夫妻共同财产
广州梁老伯与孙子签订合同将名下房产以一元钱的价格出售并将房产登记在孙子名下,梁老太知道后很生气,认为老伴没有经过她的允许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对她合法权益的侵犯,这样的“购房合同”合法吗?夫妻一方能否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条文释义】
本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和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财产制度。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夫妻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者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本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关于夫妻如何对共同财产行使所有权的规定。
如前所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取得对方的同意之后进行。尤其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参加处分为由否认处分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无从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行为的,该处分行为有效,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最终,越秀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蔡老伯与孙子签订的合同无效,需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到蔡老伯名下。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亮我们的生活丨结婚后,财产还分你我吗?
两人结为夫妻,意味着一个家庭的成立,也意味着共同的担当。家庭生活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结婚后,哪些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哪些又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沿袭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行以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民法典还结合社会实践发展变化,对相关规定加以完善。
具体而言,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相较婚姻法,民法典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中新增规定了劳务报酬,将通过非固定工作获得的报酬,如咨询费、讲课费,以及各种津贴、补贴等劳务报酬涵盖其中。同时,民法典增加规定投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类。比如,夫妻一方婚前用自己的财产投资成为公司股东,该投资持续至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股东分红属于投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孙若军表示,上述修改吸纳了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对司法裁判经验和成果的总结,扩大了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强调了劳动所得共有的婚姻共享立法理念。
根据民法典,通过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取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但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在有的情况下,除去相关财产收益,婚后一方取得的具有人身权性质的知识产权权利归一方专属,如
现实中,因房价高涨,子女结婚时父母往往倾其所有为他们买房,甚至透支养老积蓄,但目前离婚率增长也是不争的事实。从尊重赠与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角度考虑,民法典明确,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其他情形下夫妻一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图/视觉中国
民法典还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专家指出,这意味着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的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相较现行婚姻法,民法典将“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修改为“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扩大了范围。这些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具有人身专属性。出于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考虑,民法典规定这类财产应当专属个人所有。
衣服、鞋帽等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是否为个人财产?对于这类具有专属个人使用特点的财产,民法典给出了肯定的答案,规定为个人财产。司法实践中,也有过将运动会奖牌等荣誉奖章判属夫妻获奖一方个人财产的案例。
此外,民法典还对约定财产制作出规定,并明确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具体而言,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还新增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分别为: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有评论指出,民法典对婚姻法司法解释进行了吸收,提供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护合法财产权利的救济途径,使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更具实操性,更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策划:张维炜、王博勋
记者:王博勋
责编:舒颖
两人结为夫妻,意味着一个家庭的成立,也意味着共同的担当。家庭生活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结婚后,哪些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哪些又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沿袭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行以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民法典还结合社会实践发展变化,对相关规定加以完善。
具体而言,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相较婚姻法,民法典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中新增规定了劳务报酬,将通过非固定工作获得的报酬,如咨询费、讲课费,以及各种津贴、补贴等劳务报酬涵盖其中。同时,民法典增加规定投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类。比如,夫妻一方婚前用自己的财产投资成为公司股东,该投资持续至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股东分红属于投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孙若军表示,上述修改吸纳了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对司法裁判经验和成果的总结,扩大了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强调了劳动所得共有的婚姻共享立法理念。
根据民法典,通过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取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但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在有的情况下,除去相关财产收益,婚后一方取得的具有人身权性质的知识产权权利归一方专属,如
现实中,因房价高涨,子女结婚时父母往往倾其所有为他们买房,甚至透支养老积蓄,但目前离婚率增长也是不争的事实。从尊重赠与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角度考虑,民法典明确,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其他情形下夫妻一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图/视觉中国
民法典还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专家指出,这意味着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的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相较现行婚姻法,民法典将“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修改为“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扩大了范围。这些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具有人身专属性。出于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考虑,民法典规定这类财产应当专属个人所有。
衣服、鞋帽等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是否为个人财产?对于这类具有专属个人使用特点的财产,民法典给出了肯定的答案,规定为个人财产。司法实践中,也有过将运动会奖牌等荣誉奖章判属夫妻获奖一方个人财产的案例。
此外,民法典还对约定财产制作出规定,并明确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具体而言,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还新增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分别为: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有评论指出,民法典对婚姻法司法解释进行了吸收,提供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护合法财产权利的救济途径,使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更具实操性,更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策划:张维炜、王博勋
记者:王博勋
责编:舒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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