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后多久才能判,起诉离婚财产纠纷时效是多久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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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起诉时效(离婚法院起诉多久可以生效)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男女双方离婚后又提起诉讼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韩某(男)与石某(女)于2016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后韩某作为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本所为韩某的代理律师,经法院调解,韩某坚持离婚,石某亦同意离婚,双方提供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证据,法院准予原告韩某和被告石某双方离婚,解除婚姻关系。主要争议焦点就是婚生子抚养和婚内现有明确财产及无产权证房屋分割问题:
关于婚生子的抚养权问题,因孩子太小,一直跟随女方在其居住地上学生活,考虑孩子的实际需要、抚养现状,两人的生活、经济状况及抚养能力等,男方和女方抚养能力相当,法院判归被告也就是孩子母亲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至孩子满18周岁为止。
关于婚内财产有小轿车和商品房,根据车辆的使用情况,判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付女方一半车辆折价款。关于商品房,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因并未办理所有权证书,双方在涉案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另案解决。
离婚判决生效后财产分割,涉案不动产产权证书下发,产权人为韩某和石某共同共有,韩某在离婚后又以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产权明确的涉案房屋。
诉讼中,男、女方一致确认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但就分割比例存有异议,女方主张其支付首付款更多、其中包括其部分婚前存款,但经询问未能就此明确说明,亦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故法院未采信,对于涉案房屋,酌情确定又双方各占50%份额,双方就共同还贷及收到房屋租金也达成一致意见,一人一半,法院予以确认。
盈慧律师提示: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涉及孩子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等,财产有进一步细分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夫妻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后,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未分割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无论是判决离婚还是调解离婚,如在离婚后,有遗漏财产未分割到法院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离婚冷静期内母亲突然去世,妻子要求分割遗产获支持
2021年,丈夫张某与妻子王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因女儿随王某生活,二人约定张某自愿向王某支付100万元的抚育补偿款。二人离婚后,张某迟迟未向王某支付该款项,王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本来是一件普通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却因为离婚冷静期而出现了令人意想不到的情况。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从张某的当庭陈述中意外得知张某母亲在两人离婚冷静期内去世,并遗留有一套房屋,张某与其他继承人办理了遗产公证将上述房屋出卖。这补偿款还没分清楚,又凭空多出了一套房子,夫妻共同财产果真是“剪不断,理还乱”。
王某认为张母去世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当时原、被告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张某继承的房屋份额应属于张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张某出卖房屋取得的售房款。 对于前妻的诉讼请求,张某认为这简直是强词夺理,一方面,二人已经分居十余年,其间王某从未看望过婆婆,其作为儿媳没有尽到扶养义务;而张某平时尽到了较多扶养义务,所以张母在临终前立有遗嘱,分给张某较多遗产份额。
另一方面,二人离婚时,王某明知其没有能力支付100万元的补偿款,需要继承张母遗产后才有能力支付,因此王某事实上已经同意以售房款来支付补偿款,不应当再要求分割售房款。二人为此各执一词,争辩不休,那么离婚冷静期内张某继承的房屋份额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母去世时张某与王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母的自书遗嘱中并未明确写明张某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属于张某个人所有或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张某自愿支付王某100万元补偿款,但《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并未提到张某从张母处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应当如何分割,亦未明确约定售房所得款项是张某基于继承取得房产而给予王某的补偿款。
张某陈述王某明知100万元补偿款只能通过出售继承房屋进行支付,但补偿款如何支付与补偿款本身的性质并非同一概念。张某变卖继承房产按份额所分得的售房款属于一项新增的、并未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与此前约定的补偿款无关。因此张某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张某与王某共有,王某有权主张分割张某变卖房产按继承份额分得的售房款。
对张某所述王某未尽到对婆婆的赡养义务而无权分得售房款的主张,因王某要求分割售房款是基于无明确约定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基于王某直接继承张母的遗产所得,故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北京西城法院判决张某支付王某所继承取得的房屋售房款218万余元。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并不能一概认定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该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准绳。也就是说,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我国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着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具体到上述案例,如若张母在自书遗嘱中明确该房屋相关份额属于张某个人财产,则王某无权就上述房屋份额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外,如若张某与王某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对离婚冷静期内取得的财产归属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婚姻是人身和财产关系的结合,选择离婚必然会导致人身和财产关系发生变化,离婚冷静期作为一个特殊的“缓冲期”,一方面,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夫妻关系;另一方面,进入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对离婚的后果有着明确的预期,该冷静期有别于日常婚姻存续期。
北京西城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程乐法官建议,首先夫妻双方在离婚冷静期的三十日内审慎处置财产对可能涉及分割的财产既不能盲目购置,也不能私自进行处置,特别是关于购置、处置房屋、小型汽车等大件的不动产和动产,防患于未然。若发现一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应搜集好相关证据,第一时间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其次,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在夫妻财产约定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离婚冷静期内取得财产和负担债务的相关问题。协议内容必须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违反法律,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一旦签字即生效,双方都应该严肃对待、谨慎签署。随意的约定可能会导致协议效力的瑕疵,随意签署可能会损害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对协议进行公证,真正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做到“一别两宽,不生恩怨”。
最后,婚姻作为组成家庭的重要方式,使得社会能够持续运转,也使得每个独立的个体有可能在最小单位的组织中找到精神温暖。离婚冷静期并不妨碍离婚自由,其设置是为夫妻的矛盾进行缓冲,提升对离婚的审慎程度,避免冲动轻率离婚,不至于在离婚后悔不当初。也通过提高离婚成本来督促夫妻更冷静地思考夫妻关系、磨合生活,提高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
在离婚冷静期内,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安排、儿女照顾,特别是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真正做到好聚好散。(北京青年报)
起诉离婚时「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流程是什么,一个视...
诉讼离婚的财产申报流程!4月起再打离婚官司,一定记得要先申报财产!
诉讼离婚时,财产申报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很多粉丝提问,应该如何操作?其实操作起来就四个步骤。
第一法院会在立案阶段或者受理后,送达诉讼文书时,将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共同财产申报表交给双方,告知双方怎样填写申报表。要申报哪些财产,以及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第二双方要在举证期限内,填写共同财产申报表,并提供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者线索。同时向法院提交承诺书,保证申报内容的全面真实。
第三就对方申报的财产发表意见。如果不认可对方申报的财产,法院会要求对方就异议部分进行补充申报。补充后申报程序就结束了,不能再进行更改和补充。
第四法院调查核实申报内容。申报终结后,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该申报的异议,事项进行调查,查明一方申报的财产和调查结果不符,法院会认为该方是故意不如实申报,判令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有了申报制度,你认为在离婚时,还有人敢弄虚作假,隐匿转移财产吗?我是周琳律师。如果您还有不知道该怎么做,可以主页私信我来帮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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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双方要在举证期限内,填写共同财产申报表,并提供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者线索。同时向法院提交承诺书,保证申报内容的全面真实。
第三就对方申报的财产发表意见。如果不认可对方申报的财产,法院会要求对方就异议部分进行补充申报。补充后申报程序就结束了,不能再进行更改和补充。
第四法院调查核实申报内容。申报终结后,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该申报的异议,事项进行调查,查明一方申报的财产和调查结果不符,法院会认为该方是故意不如实申报,判令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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