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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离婚分房产的规定,离婚分房一次性补偿约定期限

2024-01-03 00:58:40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bianHulvShi.Com离婚房产分配法律规定(福利分房两口子离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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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配法律规定(福利分房两口子离婚怎么处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丈夫婚前买的房,离婚时妻子要分割增值部分,合理合法吗?...

丈夫婚前买的房,离婚时妻子要分割增值部分,合理合法吗?

合理合法吗?北京的王先生结婚以前购买了一套价值800万元的房产,第二年他和刘女士结婚并且就居住在这套房子里。后来夫妻两人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两人对这套房子在婚姻期间的增值部分产生了争议。王先生认为这套房子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房产的增值部分200万元也应该是他的个人财产。而妻子刘女士则认为房子的增值200万是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问题来了,一方婚前买的房,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分割增值部分,合理合法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看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有没有贡献共同劳务导致房屋增值。

首先婚前房产婚后没有约定属于个人财产的,婚后增值部分应当定性为自然增值。

根据我国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如果房价上涨属于自然增值而非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那么增值部分应当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妻子是无权要求分割的。但是如果房屋产生增值,是因为婚后夫妻共同提供了劳务导致的。比如说夫妻共同出资对房屋进行了修缮,添加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的,那么妻子就有权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了。

现在您明白了吗?

同住人享受过福利分房,2套动迁房全归承租人?法院:想撒呢!

【观点提要】

大家都知道承租人因为身份的关系,即使以前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动迁,也能分得动迁利益。但其他在册人员,如果以前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动迁,那多数情况下是不能享受动迁利益的,但事无绝对。

【案情简介】

徐阿姨和儿子一直居住在母亲去世前承租的公房中,后来徐阿姨和张叔叔重新组建了家庭。此时,张叔叔居住的房屋被动迁,张叔叔和徐阿姨、徐阿姨儿子在动迁中都拿到了补偿。后来,张叔叔就搬进了系争房屋内,同时也把户口迁进来了,房屋的承租人也变成了徐阿姨。后来徐阿姨和张叔叔又离婚了,但考虑张叔叔无房居住,所以徐阿姨同意让张叔叔继续居住在房屋内,户口也没有迁走。同时,也向张叔叔承诺,如果房屋动迁也会分给张叔叔一些钱。

2021年该公房被动迁,徐阿姨作为承租人和动迁组签了动迁协议,分得2套房子加40万。徐阿姨以张叔叔享受过动迁利益拒绝分给其动迁利益,张叔叔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张叔叔、徐阿姨、徐阿姨儿子以前都享受过动迁利益,承租人变更为徐阿姨是户内人员协商的结果,徐阿姨作为承租人并不具备分得全部征收补偿利益的法定资格。最终法院判决征收补偿利益在户内人员之间进行分配,张叔叔拿到了1套房子。

【律师分析】

通过案例可见,虽然在多数案件中,除承租人以外的在册人员,如果以前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动迁,就不会被认定为同住人,也不会分得动迁利益。但事无绝对,法院在审理中会根据房屋所以,大家切记千万不可教条地适用相关规定,以免自己利益受损。

上海动迁那点事,看的是故事,谈的是法律,判的是人情!

(本案例仅供参考,不可类推适用)

假离婚?离婚协议无效!

我国各地就购房问题存在“限购政策”,所以日常生活中常有夫妻就此“假离婚”,约定婚内的财产都归某一方,这一方在离婚后买房,房产买卖手续办理完成后男女双方再复婚,以规避当地的限购政策。

但是,实践中常有离婚后买了房,某一方却反悔不想复婚的情况。此时可能就有一方因为假离婚既丧失了婚姻,还失去了财产和孩子的抚养权。

针对这种情形,受害方可以以“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推翻离婚协议。

由于离婚类型的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及个人隐私类型的案件,很多案件的处理结果是不予以公开的,故民众在网络时代获取的假离婚相关判决也就有限。

本文详细从几个角度分析假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

一、为什么律师、科普文章常说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的概念?

这是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我国婚姻是男女双方自由意志的决策,只要双方在结婚、离婚时不存在严重的精神疾病,那么登记结婚、登记离婚就存在法律意义,当事人不能以自己不知道登记离婚的法律意义为由,对抗民政局的离婚登记。

所以,法律人士常说我国法律概念下没有“假离婚”,只有真离婚,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就宣告双方婚姻关系结束,基本没有强制理由能推翻离婚登记,恢复两人的婚姻关系。

换言之,谁都不能以双方承诺这是假离婚为由,要求复婚。

二、假离婚有什么其他法律效果呢?

在法律意义上,双方的婚姻关系和财产处理是不同的。婚姻关系在《民法典》中属于特殊规定,因为涉及人身自由所以不能强迫复婚,但是《离婚协议》有关财产的处理,可以适用《民法典》中一般性质的规定,符合法律情形,这部分条款可以被推翻。

假离婚中常见的情形,就是欺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以在假离婚案件中,能有效证明整个离婚案件中对方存在明确的欺诈行为,导致自己在财产分割时受损,那么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推翻离婚协议重新分割。

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编纂的《中国法院2022年度司法案例》一书中收录的(2021)沪01民终351号案例为例,此案中,女方就是被男方以买房、假离婚为由欺骗,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且离婚协议约定财产都归男方。随后男方买房后不愿意复婚,女方就起诉到了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女方离婚意愿并非真实,双方是为了规避限购和享受优惠政策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约定系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因为,法院最终认定双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处理无效。

假离婚存在非常大的道德、财产风险,为了规避某些政策而冒险,从律师角度这并不划算,万事早做打算、规避可规避的风险,才是比较合理的选择。

我国各地就购房问题存在“限购政策”,所以日常生活中常有夫妻就此“假离婚”,约定婚内的财产都归某一方,这一方在离婚后买房,房产买卖手续办理完成后男女双方再复婚,以规避当地的限购政策。

但是,实践中常有离婚后买了房,某一方却反悔不想复婚的情况。此时可能就有一方因为假离婚既丧失了婚姻,还失去了财产和孩子的抚养权。

针对这种情形,受害方可以以“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推翻离婚协议。

由于离婚类型的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及个人隐私类型的案件,很多案件的处理结果是不予以公开的,故民众在网络时代获取的假离婚相关判决也就有限。

本文详细从几个角度分析假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

一、为什么律师、科普文章常说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的概念?

这是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我国婚姻是男女双方自由意志的决策,只要双方在结婚、离婚时不存在严重的精神疾病,那么登记结婚、登记离婚就存在法律意义,当事人不能以自己不知道登记离婚的法律意义为由,对抗民政局的离婚登记。

所以,法律人士常说我国法律概念下没有“假离婚”,只有真离婚,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就宣告双方婚姻关系结束,基本没有强制理由能推翻离婚登记,恢复两人的婚姻关系。

换言之,谁都不能以双方承诺这是假离婚为由,要求复婚。

二、假离婚有什么其他法律效果呢?

在法律意义上,双方的婚姻关系和财产处理是不同的。婚姻关系在《民法典》中属于特殊规定,因为涉及人身自由所以不能强迫复婚,但是《离婚协议》有关财产的处理,可以适用《民法典》中一般性质的规定,符合法律情形,这部分条款可以被推翻。

假离婚中常见的情形,就是欺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以在假离婚案件中,能有效证明整个离婚案件中对方存在明确的欺诈行为,导致自己在财产分割时受损,那么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推翻离婚协议重新分割。

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编纂的《中国法院2022年度司法案例》一书中收录的(2021)沪01民终351号案例为例,此案中,女方就是被男方以买房、假离婚为由欺骗,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且离婚协议约定财产都归男方。随后男方买房后不愿意复婚,女方就起诉到了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女方离婚意愿并非真实,双方是为了规避限购和享受优惠政策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约定系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因为,法院最终认定双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处理无效。

假离婚存在非常大的道德、财产风险,为了规避某些政策而冒险,从律师角度这并不划算,万事早做打算、规避可规避的风险,才是比较合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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