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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离婚房产过户属于赠与吗,厦门离婚过户房产手续费多少

2024-01-03 00:57:56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haoSheng.Net在厦门离婚房产增值怎么计算税费(在厦门离婚房产增值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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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厦门离婚房产增值怎么计算税费(在厦门离婚房产增值怎么计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老公婚前买房,老婆用婚前公积金还贷,离婚时增值部分怎么分?

审理中,经鉴定,前述房产中由阿琴使用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还贷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为37万元,双方对阿琴投入的8万元及相应增值部分37万元的归属各执己见。

阿坤

生活就像一盒巧克力,你永远不知道你会得到什么。

我觉得生命是最重要的,所以在我心里,没有事情是解决不了的。

阿琴自愿将她的个人婚前财产投入到我们夫妻二人婚后的共同生活之用,应视为自愿赠与,她的个人婚前财产已转化为我们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相应增值部分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退一步讲,即便没有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依法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37万元是我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8万元所产生的增值,全部45万元理应归我所有。

法院认为

阿坤主张阿琴于婚后提取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8万元用于偿还阿坤个人婚前房产按揭贷款的行为系赠与,但其并未能举证证实阿琴就该款项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因而该部分款项依法仍为阿琴个人所有。

阿坤又主张即便该8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款项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37万元因产生于婚后,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房屋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而非孳息或夫妻婚后经营所得,阿琴使用其个人婚前财产用于偿还阿坤个人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该部分款项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亦为自然增值,应为阿琴个人所有。

因此,阿坤应就案涉房产向阿琴支付补偿款共计45万元。

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案件中,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较为普遍,而如本案中一方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偿还另一方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的情形则较为少见。对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归该方所有,因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一般争议不大;而对于个人婚前资金投入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实践中容易产生较大争议。

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应如何确定,关键是解决该增值部分的性质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阿坤认为增值部分37万元产生于婚后,应归夫妻双方共有,实际上是将房产增值视为夫妻投资和经营的结果,但应当认识到,房产增值从本质上反映的是投入的资金因市场因素变化而实现的自然性增长,有别于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出租房屋、买卖股票、经营生意等投入劳动、管理而实现的主动性增值。因此,房产增值是投入的资金所产生的自然增值,而非经营所得。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仍为其个人所有。

本案中阿坤未能举证证实阿琴就其个人婚前公积金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而房产增值又属于自然增值而非孳息或夫妻婚后经营所得,故法院判决确定阿琴的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款项还贷部分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均归阿琴个人所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合:厦门中院、湖南高院

用婚前公积金还贷,房产增值部分归谁?判决来了

台海网9月1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林彬彬通讯员厦法宣/文杨希/漫画)用婚前的公积金偿还房贷,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属于谁?近日,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丈夫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办理了按揭贷款,双方登记结婚后,妻子提取8万元婚前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房产贷款。没想,双方后来离婚了,离婚时,因房产增值,女方拿到了45万元。

起因男方婚前买的房,女方用婚前公积金还贷

阿坤和阿琴(均为化名)于2008年登记结婚,阿坤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40万元。婚后,除夫妻二人共同为该房产还贷,阿琴还提取了婚前的个人住房公积金8万元,用于偿还该房产的贷款本金。

2021年,二人感情破裂,阿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阿坤同意离婚。经鉴定,夫妻房产中由阿琴使用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还贷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为37万元,双方对阿琴投入的8万元及相应增值部分37万元的归属各执己见。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展开激烈争辩。

焦点用婚前公积金还贷,房产增值部分归谁?

阿坤主张,阿琴自愿将她的个人婚前财产投入到夫妻二人婚后的共同生活之用,应视为“自愿赠与”,她的个人婚前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相应增值部分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退一步讲,即便没有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阿琴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依法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阿琴却认为,这37万元是其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8万元所产生的增值,因此,增值后全部45万元理应归其所有。

对此,法院认为,阿坤未能举证证实阿琴就该款项具有赠予的意思表示,因而该部分款项依法仍为阿琴个人所有。

阿坤还主张,即便该8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款项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37万元因产生于婚后,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房屋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而非夫妻婚后经营所得,阿琴使用其个人婚前财产用于偿还阿坤个人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该部分款项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亦为自然增值,应为阿琴个人所有。

因此,法院判决认为,阿坤应就案涉房产向阿琴支付补偿款共计45万元。

判决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案件中,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较为普遍。但是,如本案中一方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偿还另一方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的情形则较为少见。对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归该方所有,法律有明确规定,一般争议不大;而对于个人婚前资金投入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实践中容易产生较大争议。

那么,房产增值部分应该归谁?对此,法官认为,关键是解决该增值部分的性质问题。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阿坤认为增值部分37万元产生于婚后,应归夫妻双方共有,实际上是将房产增值视为夫妻投资和经营的结果,但应当认识到,房产增值从本质上反映的是投入的资金因市场因素变化而实现的自然性增长,有别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出租房屋、买卖股票、经营生意等投入劳动、管理而实现的主动性增值。所以,房产增值是投入的资金所产生的自然增值,而非经营所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仍为其个人所有。

其次,在本案中,阿坤未能举证证实阿琴就其个人婚前公积金具有赠予的意思表示,故法院最终判决确定阿琴的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款项还贷部分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均归阿琴个人所有。

律师说法

当爱走到尽头双方如何分割财产

婚前买房婚后办证,房子归谁?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目前司法实践一般将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产权的归属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分别处理:1.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且已经支付全额房款,则该房产在婚后仍属于个人财产。2.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且有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以自己存款还贷,该房产婚后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属共有财产;婚前所偿还银行部分的按揭款及计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3.婚后以个人名义购买,在没有约定属于一方财产的情况下,该房屋属夫妻共有财产。

只有一套房,离婚怎么分?

林敏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夫妻闹离婚,股权怎么分?

林敏辉: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共同创立有限责任公司,在登记注册公司时未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明确“双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应当认定为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公司股份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分割时应均分股份。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应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愿意持股方。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并注销公司。

合伙买房,如何避免隐患?

林敏辉:首先要写明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如双方出资不同,应登记为按份共有,并写清各自所占份额。

其次是签订协议,协议内容越细越好。明确违约责任、出资比例、产权归属、贷款由谁偿还、如何分割等,中途撤资等细节也要约定明晰。

第三,银行借款详细约定。如以一方名义向银行借款,并独自归还,应在书面协议中写清银行借款是否算一方出资,以及将来的分割方式。如以一方名义向银行借款而由双方共同偿还,需有更详细的约定。

另外,还要注意“隐形共有权人”。一套房产可以登记多个产权人,但如其中一人已婚,那这人的伴侣作为“隐形共有权人”也对所买房产享有权利。合伙买房双方一定要相互了解,保证没有被漏掉的隐形共有权人。

“用了我婚前的公积金,离婚时增值部分要给我!”

案情简介:

审理中,经鉴定,前述房产中由阿琴使用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还贷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为37万元,双方对阿琴投入的8万元及相应增值部分37万元的归属各执己见。

阿琴自愿将其婚前财产投入到夫妻婚后的共同生活之用,应视为自愿赠与。其婚前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相应增值部分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退一步讲,即便没有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依法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37万元是我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8万元所产生的增值,全部45万元应归我所有。

法院认为:

阿坤主张阿琴于婚后提取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8万元用于偿还阿坤个人婚前房产按揭贷款的行为系赠与,但其未能举证证实阿琴就该款项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因而该部分款项依法仍为阿琴个人所有。

阿坤又主张即便该8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款项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37万元因产生于婚后,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房屋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而非夫妻婚后经营所得,阿琴使用其个人婚前财产偿还阿坤个人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该部分款项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亦为自然增值,应为阿琴个人所有。

因此

阿坤应就案涉房产向阿琴支付

补偿款共计45万元

法官说法:

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案件中,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较为普遍,而如本案中一方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偿还另一方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的情形较为少见。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归该方所有,一般争议不大;而对于个人婚前资金投入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实践中容易产生较大争议。

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应如何确定,关键是解决该增值部分的性质问题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阿坤认为增值部分37万元产生于婚后,应归夫妻双方共有,实际上是将房产增值视为夫妻投资和经营的结果。但是,房产增值从本质上反映的是投入的资金因市场因素变化而实现的自然性增长,有别于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出租房屋、买卖股票、经营生意等投入劳动、管理而实现的主动性增值。因此,房产增值是投入的资金所产生的自然增值,而非经营所得。

其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仍为其个人所有。

本案中,阿坤未能举证证实阿琴就其个人婚前公积金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房产增值又属于自然增值而非夫妻婚后经营所得,故法院判决阿琴的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款项还贷部分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均归阿琴个人所有。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审理中,经鉴定,前述房产中由阿琴使用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还贷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为37万元,双方对阿琴投入的8万元及相应增值部分37万元的归属各执己见。

阿琴自愿将其婚前财产投入到夫妻婚后的共同生活之用,应视为自愿赠与。其婚前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相应增值部分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退一步讲,即便没有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依法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37万元是我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8万元所产生的增值,全部45万元应归我所有。

法院认为:

阿坤主张阿琴于婚后提取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8万元用于偿还阿坤个人婚前房产按揭贷款的行为系赠与,但其未能举证证实阿琴就该款项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因而该部分款项依法仍为阿琴个人所有。

阿坤又主张即便该8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款项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37万元因产生于婚后,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房屋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而非夫妻婚后经营所得,阿琴使用其个人婚前财产偿还阿坤个人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该部分款项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亦为自然增值,应为阿琴个人所有。

因此

阿坤应就案涉房产向阿琴支付

补偿款共计45万元

法官说法:

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案件中,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较为普遍,而如本案中一方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偿还另一方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的情形较为少见。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归该方所有,一般争议不大;而对于个人婚前资金投入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实践中容易产生较大争议。

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应如何确定,关键是解决该增值部分的性质问题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阿坤认为增值部分37万元产生于婚后,应归夫妻双方共有,实际上是将房产增值视为夫妻投资和经营的结果。但是,房产增值从本质上反映的是投入的资金因市场因素变化而实现的自然性增长,有别于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出租房屋、买卖股票、经营生意等投入劳动、管理而实现的主动性增值。因此,房产增值是投入的资金所产生的自然增值,而非经营所得。

其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仍为其个人所有。

本案中,阿坤未能举证证实阿琴就其个人婚前公积金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房产增值又属于自然增值而非夫妻婚后经营所得,故法院判决阿琴的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款项还贷部分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均归阿琴个人所有。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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