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的债务怎么处理,离婚了夫妻财产债务如何处理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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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债务怎样处理的(夫妻离婚个人债务怎么办)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应按一定的顺序履行
(图源网络,侵删)
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在形成、使用等方面与夫妻双方作为一个对外整体的各种民事活动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当负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并不因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改变。因婚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除了包含财产内容之外,还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离婚导致男女双方间夫妻关系和财产共有关系的消灭,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但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动而受到侵害,这种分割解决的仅是男女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对债权人等其他第三人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导致男女双方对债权人的债务消失或变化的法律后果。男女双方仍应当以其财产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是,该种偿还责任的履行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
1.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因其“共同”性而产生的债务,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在有共同财产存在的情况下,自然首先应当以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否则,直接要求一方以个人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将产生对偿还一方课以超出其应承担范围的义务的后果,有违公平原则,且变相产生了无论共同财产金额能否覆盖共同债务金额,均在男女双方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双方间财产关系复杂化的法律后果。故而,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共同债务可被全部清偿的,剩余共同财产由男女双方协商或由法院判决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数额无法覆盖全部共同债务的,由双方以其个人财产部分偿还。
2.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夫妻双方原本就采用分别财产制,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偿还共同债务。与以共同财产进行清偿不同,以个人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注意双方对债务的承担比例问题。具体的清偿方案、承担比例等,由双方自行协议确定,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无法通过协议确定偿还比例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比例的确定,不能产生消灭双方对债权人负有的连带清偿责任的结果。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即男女双方就共同债务的偿还比例作出的协议或人民法院的裁判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偿还比例,仅对男女双方具有对内的效力,对男女双方以外的债权人,并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对债权人来说,男女双方对共同债务仍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双方按各自的比例偿还,也可以仅对其中一方提出偿还要求,还可以另行提出偿还比例要求双方履行。在男女双方通过协议确定共同债务清偿比例的情况下,由于该协议完全基于双方的意思形成,不能排除夫妻双方为了逃避还款义务,以假离婚的方式分割财产、确定债务清偿比例,将全部或大部分债务约定由缺乏清偿能力的一方承担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允许男女双方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随之消灭,将产生债权人的个人权利被他人之间的约定处分的结果,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造成极大不利,显然有悖民法的自愿和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清偿比例的情况亦是如此,债权人并非处理男女双方之间财产分配案件的当事人,该案的判决势必无法对债权人的利益予以全面考虑,生效判决不能对债权人产生既判力。
另一方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第2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上已述,无论婚姻关系存续状态为何,也无论男女双方是否已就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确定分担比例,都不影响双方对债权人的连带偿还责任。连带债务,是指数人负同一债务,其中每个人各自都有对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连带债务的共同目的性,意味着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事项,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效力,当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同时消灭。《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78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当债权人要求男女双方中的一方承担超过其应当承担份额的偿还责任时,该方不能以协议或判决确定的偿还份额为抗辩理由,拒绝债权人的偿还请求。但是,承担了超过其应当偿还数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追偿的数额以实际偿还数额与应当偿还数额之差计。
转自:法律一讲堂
仅供交流学习
离婚找律师:夫妻婚内债务离婚后怎么办?
离婚案件,除了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需要解决外,很多案子还会涉及到债务问题。离婚时,夫妻债务问题会怎么处理呢?
首先,离婚时,如果有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双方协商,协商不了的,法院一般按照一人承担一半的原则判决。
当然,对于一方不认可的债务,法官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需要债权方另案起诉夫妻双方。
其次,夫妻一方婚前债务,或者婚内的个人债务,由该方自己承担。
那么,夫妻离婚后,债权人应该向谁追讨债务呢?
首先要看是个人债务还是他们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是个人债务的话,不管离不离婚,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不管离不离婚,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权利。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债务承担或者法院判决书对债务承担进行了判决,对双方都是有约束力的。这种约束力是内部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
是什么意思呢?
比如你们夫妻两个欠了张三的钱,离婚的时候你们约定欠张三的钱由男方偿还。那么,离婚后,张三将双方一起起诉了,要求双方偿还债务,这样做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女方偿还了张三的债务,可以向男方追偿。这就是内部效力,不对抗债权人的意思。
离婚债务问题,建议找专业离婚律师解决。
杭州婚姻律师:夫妻婚内债务离婚后怎么处理?
《民法典》规定的夫妻离婚时债务清偿的基本准则是: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个人债务个人偿还比较容易理解,杭州专业离婚律师就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深入分析。
作为夫妻共同债务首先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清偿完毕后,再分割剩余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则由法院作出判决。债务承担的一般原则是一人一半。
如果夫妻约定是夫妻财产分别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AA制,个人收入归各自所有,共同债务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李晓娟律师需要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夫妻约定或法院判决对共同债务的分担方式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仅具有对内的约束力,对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债权人不认可你们的债务分割办法,依然可以请求夫妻双方偿还,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认连带清偿责任。夫妻一方承担了超过约定或法院判决承担的部分,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李晓娟律师说法:
债权人并没有参与到夫妻双方达成的债务分割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中,所以,夫妻内部的债务承担当时对债权人没有法律效力,也就是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任何一方主张全部清偿。
如果债权人通过向法院起诉方式主张债权,法院判决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清偿债务,根据法院判决,夫妻一方实际承担了超出夫妻约定或离婚判决中的债务份额,对于超出的份额,夫妻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遇到离婚债务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离婚律师解决。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1089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规定的夫妻离婚时债务清偿的基本准则是: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个人债务个人偿还比较容易理解,杭州专业离婚律师就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深入分析。
作为夫妻共同债务首先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清偿完毕后,再分割剩余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则由法院作出判决。债务承担的一般原则是一人一半。
如果夫妻约定是夫妻财产分别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AA制,个人收入归各自所有,共同债务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李晓娟律师需要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夫妻约定或法院判决对共同债务的分担方式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仅具有对内的约束力,对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债权人不认可你们的债务分割办法,依然可以请求夫妻双方偿还,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认连带清偿责任。夫妻一方承担了超过约定或法院判决承担的部分,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李晓娟律师说法:
债权人并没有参与到夫妻双方达成的债务分割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中,所以,夫妻内部的债务承担当时对债权人没有法律效力,也就是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任何一方主张全部清偿。
如果债权人通过向法院起诉方式主张债权,法院判决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清偿债务,根据法院判决,夫妻一方实际承担了超出夫妻约定或离婚判决中的债务份额,对于超出的份额,夫妻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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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1089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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