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车贷属于共同债务吗,婚后还车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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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的车是不是就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车贷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婚后买车写一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后买车写一方名字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车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是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在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车子,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登记在配偶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父母在双方结婚内的出资购买汽车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明确只赠与一方的,属于个人财产;
4、婚后买车子,夫妻对房车的归属有书面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科普:一方出轨必须“净身出户”,法律支持吗?
诚实守信是现在人与人之间相处的准则,夫妻之间应该彼此忠诚,但是我国离婚率不断提高,显示出夫妻之间的婚姻生活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两个人的感情难以将这段婚姻维持下去。
出轨行为不仅仅伤害了另一半的感情,也是十分不道德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序良俗。无论是谈恋爱还是婚姻生活当中,彼此忠诚是基本。
现在有许多人连最基本的都无法做到,做出不忠于另一半的事情,这样不仅让彼此的感情受到影响,也给对方带来严重的伤害。一旦发生这样的事情,部分人会选择离婚及时止损。
也有一些人会选择索求赔偿,让自己的损失和伤害降到最低,总之是在合理的范围内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益。今天我们就来谈一谈,当夫妻一方出轨时,离婚期间对方是否必须“净身出户”。
一、婚内出轨必须净身出户吗1.先来看一看一个案例
张某(男)与王某(女)二人是同学,毕业之后双方有缘分走到了一起,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举办了婚礼进行了结婚登记。
结婚之后,二人感情一直很好并且为了更好的生活努力工作,最终成就了一番事业。
本以为两个人的生活条件变得更好,之间的感情自然也会更好,可是没想到有了钱之后,张某的心却不在家里了。
一次偶然的聚会上,张某结识了李某,看到年轻漂亮的李某,张某对她展开了热烈的追求。
随后二人发展为不正当的男女朋友关系,张某对王某的态度也发生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变,这种态度上的转变让王某起了疑心,王某发现丈夫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与一位李女士每天都进行聊天。
在询问张某时,张某称与对方只是普通朋友关系,此时王某并没有张某出轨的证据,便没有进行过多的询问。但她逐渐发现了张某确实存在出轨行为,并且存在与他人同居的情况。
2.妻子要求丈夫净身出户
发现丈夫出轨这一事实时,王某感到又震惊又难过,没想到二人多年的感情比不上一时的新鲜感。面对这种情况,王某协议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对方净身出户。
可是张某并不乐意,他认为自己有权利分得财产,双方协商不成诉至当地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在本案中张某在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是这段婚姻的过错方。
不过,二人在结婚之后购买的房屋、车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有权分割共同财产并获得一定的份额。
由于张某的行为伤害了王某的感情,给王某带来了精神上的伤害,张某应对王某进行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二人的共同财产由王某占65%的份额,张某占35%的份额,至此事件结束。
二、断案析法之净身出户1.法律小知识
夫妻一方出轨,离婚时夫妻一方要求“净身出户”并不合法,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上述案例当中,张某和王某结婚多年,但张某却与其他异性发展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并给王某造成了精神损害。
二人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在本案中王某认为自己在婚姻关系当中付出较多,面对张某的背叛提出要张某净身出户的请求,但是协商未果张某对王某的请求并不同意。
2.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一为重婚;其二与他人同居;......
上述案例当中,王某发现张某在微信聊天中称第三者为“老婆”、“爱人”等,并且与对方共同生活、非法同居,对王某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王某在与张某结婚之后,一直履行自己的夫妻义务,在工作中努力的同时,也兼顾了两个人的家庭,在这段婚姻关系当中,王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张某为什么没有受到“净身出户”的结果呢?这是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有过错一方无权分得共有财产,即使一方做了违反公序良俗的事情,也有分得相应财产的权利。
不过,法院在判决时会酌情考虑过错方的错误,适当减少其应分得的财产份额。如果一方存在出轨的情况,受伤害的一方有权利请求一定的赔偿损害金额,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
那么是否存在一方可以不分得财产的情况呢?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存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
当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下,这时错误方可以少分财产或者不分财产。
由此观之,夫妻之间进行财产分割要根据具体的情节来进行判定,不能够一概而论。
三、维权要合理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应该一起努力为共同的美好生活而努力奋斗,互相忠诚是最基本的。如果发现对方存在出轨行为,一定要及时留存相关证据,为自己争取相应的合法权益,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
出轨的行为不仅伤害夫妻之间的感情,给对方带来痛苦,也让一个原本和谐的家庭被拆散,无过错方有权利提出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我们要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当自己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直播间买到二手水泡车,带货主播为何也得承担“买一赔三”责任?
直播带货眼花缭乱,
主播舌绽莲花让人心动不已,
一不小心买到水泡车,
谁来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案情简介
小苏大学毕业后想购买一辆汽车,但预算有限,于是打算购买一辆经济适用的二手车。
某天小苏无意间浏览某直播平台,发现某汽车服务部正好在售卖一辆符合预算的二手汽车。于是小苏在直播间内与带货主播李某确定购买车辆信息、价格及交付事宜,小苏反复向主播李某确认车辆状况,确认该车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水泡。
临到付款时,小苏还是不放心,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因双方都在同城,主播李某遂与小苏线下见面签订协议,小苏在买方处签字,李某在出卖方处签字,协议手写备注该车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水泡。
付款交车后,小苏发现该车辆为水泡全损车,遂诉至法院,要求汽车服务部、李某共同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汽车服务部将直播带货平台账号借用给主播李某使用,主播李某在销售过程中未批露名义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的关系,应认定买卖合同相对方为汽车服务部。
李某又在线下与小苏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李某个人作为出卖方的相关权利义务,应认定李某与小苏达成协议,就汽车服务部的债务承诺为债务加入。
汽车服务部出借网络账号给李某经营,未依法及时对相关主体信息的借用情况进行公示和告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建立在充分知情基础上的消费选择权,对于因直播带货导致的消费者损失,电商经营者汽车服务部和主播李某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从买受人小苏的购买过程看,其购买二手汽车的重要考虑因素,就是该车辆是否存在重大事故,有无水泡火浇。而无论是直播间内的承诺,还是李某在书面协议中备注,均确认该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水泡、火烧。但无论是汽车服务部还是李某都仅通过第三方的承诺或4S店的维修情况对案涉车辆进行了解,未对明显可以取证的出险记录进行调查,不能认定其已经尽到经营者的安全检查义务,对购买人做出虚假承诺,诱使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购买了案涉车辆,应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倍赔偿规则。故小苏有权要求汽车服务部、李某退一赔三,但三倍赔偿金额应以原告实际支付的车款为标准,且小苏亦须返还涉案二手汽车。
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判决义务现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网络直播带货”二手汽车引发的消费者维权纠纷。网络直播带货作为一种全新的电商形态,让网络购物更具交互性和直观性,从人、货、场三方面重塑零售业产业链条。但直播间经营者、直播带货人员随意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等问题也时有发生,严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汽车服务部的责任
本案汽车服务部将平台账号借用给主播李某使用,主播李某在该汽车服务部平台直播间向不特定的人发出销售二手汽车的要约邀请,未批露实际经营者,应认定经营主体为汽车服务部。小苏在汽车服务部直播间确定购买汽车型号、价格、交付时间等具体内容构成要约,直播间确认上述购买信息构成承诺,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相对方应认定为消费者小苏和电商经营者汽车服务部,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汽车服务部提供的汽车系水泡全损车,小苏有权要求汽车服务部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主播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一方面,带货主播李某与买受人小苏签订的确认李某作为出卖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应认定为第三人李某与债权人小苏已达成协议,就汽车服务部的债务承诺为债务加入,故李某应就汽车服务部的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方面,2022年3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规定:
“平台内经营者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案电商经营者汽车服务部与主播李某虽非系网络账户转让的关系,但根据相关法律及行政管理规定,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电商经营者汽车服务部出借网络账号给李某经营,未依法及时对相关主体信息的借用情况进行公示和告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建立在充分知情基础上的消费选择权,对于因直播带货导致的消费者损失,可以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由电商经营者汽车服务部和主播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要求直播间经营者和带货主播共同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责任,且在网络消费环境下适用了消法三倍惩罚性赔偿规则,依法制裁了网络消费中的不诚信商业欺诈行为,维护了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督促电商经营者、主播守法诚信经营,规范网络消费秩序,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直播带货眼花缭乱,
主播舌绽莲花让人心动不已,
一不小心买到水泡车,
谁来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案情简介
小苏大学毕业后想购买一辆汽车,但预算有限,于是打算购买一辆经济适用的二手车。
某天小苏无意间浏览某直播平台,发现某汽车服务部正好在售卖一辆符合预算的二手汽车。于是小苏在直播间内与带货主播李某确定购买车辆信息、价格及交付事宜,小苏反复向主播李某确认车辆状况,确认该车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水泡。
临到付款时,小苏还是不放心,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因双方都在同城,主播李某遂与小苏线下见面签订协议,小苏在买方处签字,李某在出卖方处签字,协议手写备注该车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水泡。
付款交车后,小苏发现该车辆为水泡全损车,遂诉至法院,要求汽车服务部、李某共同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汽车服务部将直播带货平台账号借用给主播李某使用,主播李某在销售过程中未批露名义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的关系,应认定买卖合同相对方为汽车服务部。
李某又在线下与小苏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李某个人作为出卖方的相关权利义务,应认定李某与小苏达成协议,就汽车服务部的债务承诺为债务加入。
汽车服务部出借网络账号给李某经营,未依法及时对相关主体信息的借用情况进行公示和告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建立在充分知情基础上的消费选择权,对于因直播带货导致的消费者损失,电商经营者汽车服务部和主播李某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从买受人小苏的购买过程看,其购买二手汽车的重要考虑因素,就是该车辆是否存在重大事故,有无水泡火浇。而无论是直播间内的承诺,还是李某在书面协议中备注,均确认该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水泡、火烧。但无论是汽车服务部还是李某都仅通过第三方的承诺或4S店的维修情况对案涉车辆进行了解,未对明显可以取证的出险记录进行调查,不能认定其已经尽到经营者的安全检查义务,对购买人做出虚假承诺,诱使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购买了案涉车辆,应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倍赔偿规则。故小苏有权要求汽车服务部、李某退一赔三,但三倍赔偿金额应以原告实际支付的车款为标准,且小苏亦须返还涉案二手汽车。
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判决义务现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网络直播带货”二手汽车引发的消费者维权纠纷。网络直播带货作为一种全新的电商形态,让网络购物更具交互性和直观性,从人、货、场三方面重塑零售业产业链条。但直播间经营者、直播带货人员随意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等问题也时有发生,严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汽车服务部的责任
本案汽车服务部将平台账号借用给主播李某使用,主播李某在该汽车服务部平台直播间向不特定的人发出销售二手汽车的要约邀请,未批露实际经营者,应认定经营主体为汽车服务部。小苏在汽车服务部直播间确定购买汽车型号、价格、交付时间等具体内容构成要约,直播间确认上述购买信息构成承诺,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相对方应认定为消费者小苏和电商经营者汽车服务部,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汽车服务部提供的汽车系水泡全损车,小苏有权要求汽车服务部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主播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一方面,带货主播李某与买受人小苏签订的确认李某作为出卖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应认定为第三人李某与债权人小苏已达成协议,就汽车服务部的债务承诺为债务加入,故李某应就汽车服务部的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方面,2022年3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规定:
“平台内经营者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案电商经营者汽车服务部与主播李某虽非系网络账户转让的关系,但根据相关法律及行政管理规定,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电商经营者汽车服务部出借网络账号给李某经营,未依法及时对相关主体信息的借用情况进行公示和告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建立在充分知情基础上的消费选择权,对于因直播带货导致的消费者损失,可以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由电商经营者汽车服务部和主播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要求直播间经营者和带货主播共同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责任,且在网络消费环境下适用了消法三倍惩罚性赔偿规则,依法制裁了网络消费中的不诚信商业欺诈行为,维护了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督促电商经营者、主播守法诚信经营,规范网络消费秩序,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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