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以后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处理,离婚后没有给孩子抚养费怎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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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给孩子的抚养费怎么办(离婚后财产分割,不给孩子的钱怎么办)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离婚他不分财产不给抚养费,扬言要饿死我和孩子,该怎么办?
咨询来信于律师您好,我老公最近起诉我离婚了。
我以为这么多年我任劳任怨,全力支持他创业,帮他照顾父母和孩子,稳定大后方,能换来他对我的感激,却没想过会走到今天这一步。
他创业压力大无处发泄,就PUA我,贬低我,说我不如他的前女友。
我不知道,那个给他戴过绿帽子的女人到底有什么好的?能让他这么念念不忘。所以,我也绿了他,是他逼我的。
现在被发现了,他起诉离婚,但只要孩子抚养权,丝毫没提分财产的事。
我怕他想偷偷做手脚把财产转移了,我能不能申请财产保全?我想分财产,但我是被告,我要怎么向法庭提我的要求?
我也想要孩子,我的女儿7岁了,但他说我要孩子就不给抚养费,让我们饿死。
他要真不给的话,我以后怎么去要?抚养费是固定的吗?未来可以增加吗?一般是离婚多久之后可以要求增加?
于律解答一、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现在关键的是你想不想离婚呢?
如果你同意离婚的话,那你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法庭上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不分原被告,夫妻双方都可以像原告一样,提出诉讼请求。
如果你在法庭上认为有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主张并且提出,不管是房子、车子还是现金存款等等,你都可以主张,同时你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这是没问题的。
?在法庭上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叫做诉讼请求。可能如果打别的官司,比如合同纠纷,你会觉得诉讼请求很好写,就是要求按合同赔偿违约金多少钱,可能就一句话,但离婚纠纷不是这样。
我们经常落实到纸面上,光写的诉讼请求就有半页、一页、两页,甚至更多。因为我们要分的可能是他某年某月某日给谁的转账,隐匿转移的财产多少钱,还有这个车位于哪里,这个房位于哪里,最后再总结下来,可能诉讼请求都有好几页。
我写过的最多的诉讼请求有13页,那个案子当时,只是去理清对方隐匿转移的财产,我们就用了大概一年的时间,找了专业的审计人员,审计了他们夫妻大概十几年的流水和转账,所以诉讼请求是法庭上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
二、抚养费可强制执行和变更增加
如果是诉讼离婚,法院的离婚判决上就会写明,他应当每个月支付孩子抚养费多少钱。他不给的话,你直接拿着判决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可。
而你要求增加抚养费,要另外打一个官司叫做变更抚养费的纠纷。变更抚养费你要证明的,主要的点就是孩子确实开销大了,花费不够,增加了。
你要提供的证据是,这些年孩子的生活开销远远地大于现在的抚养费标准,你需要提供很多孩子日常花销的单据。
通常来讲,我们建议离婚后经过三年的时间,就可以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了。
因为离婚的时候,既然已经约定好了一个抚养费的数额,那意思就是说这个数额是够的,那么后来可能随着你自身经济的一些变化、不足,孩子开销的增大,你考虑变更抚养费。
那这其实是需要一段时间的,你不能说我今天刚说好了,抚养费2000一个月,明天我就反悔了,不够用了,那这个变化就有点太快了。
另外,在这三年的时间段内呢,我们要积累一些关于孩子开销大,确实原来的抚养费不够了的证据,之后再去起诉男方,要求增加抚养费才是可行的。
离婚后发现孩子并非亲生,应如何追回自己的财产?
郑州市一对夫妻,有一子。春节期间,二人不和,最终去了法院,决定离婚。男方方某,名下有两套房产,一套属于方某本人的,另一套是方某打算买来,留给他儿子的。
离婚后,法院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将方某其中的一套房产和四岁的孩子判给了女方段某。最后判决男方方某,要每月承担儿子的抚养费用。
方某当时对法院的判决并无异议。可后来想想,他觉得这样分配自己的财产,很不合理,之后又找前妻段某商量,两人屡次发生争吵。
在分两人的共同财产时,方某和段某就曾经商量过这件事,结果是两人达成一致,要段某抚养自己的孩子,自己拿出一套房产给她。前妻段某当场同意。
最终,法院判决后,方某开始反悔,在并没有按照自己原先说的那样照办。前妻段某又将其告上法院。但不久,段某撤销了上诉,而被丈夫方某告上了法庭。
事情是这样的:丈夫方某在离婚后,常在学校放学时去看儿子。有一天,前妻段某比平时来得晚了,方某就把儿子带回了自己的家。段某知道情况后,就要求晚上的时候,方某要把孩子送来。
可是到了很晚的时候,方某才跟前妻打电话,说要她来医院一趟。段某感到不安,去了医院。后经亲子鉴定结果显示,方某与自己亲手带大的儿子并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方某当时很震惊,当场,就和前妻段某大吵了起来。隔天,方某向法院请求,要求回自己的财产。也就在当天,段女士撤销了上诉,之后被丈夫方某,告上了法庭。
对此,有网友表示,方某在分财产的时候太大度了,之后肯定要申请追回。
还有网友对此事件产生疑惑和不解,关于方某和段某两人抚养的孩子不是方某亲生的情况,段女士是对此事毫不知情,还是故意选择隐瞒的呢?如果是故意隐瞒的,是不是要被判刑啊?是不是属诈骗行为啊?
一、离婚后,夫妻的财产应该怎样分配?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是由双方协商来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在本案中,方某与段某离婚,关于财产的分配处理,两人在决定离婚后,进行了商量。
方某给出的意思是,如果女方最终承担了照顾孩子的义务,孩子经过法律判决后归属女方,那么方某就答应,在离婚财产分配上,就分给母子两人自己其中的一套房。
段某表示同意。这是离婚两人在婚后财产的分配时,经过协商,达成的一致。而如果没有达成一致,那又该如何去分配财产呢?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离婚双方对与婚前财产问题协商不成的,根据规定,就要由人民法院考虑夫妻双方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如果离婚双方之间有孩子或者有老人,要离婚的其中一方尽抚养义务的,那么另一方就应按照法律的要求,定期缴纳一定额度的抚养义务的费用。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也就是说,方某与段某离婚之后,法律把两人的孩子判给了段某,那么段某就是抚育子女的一方。而考虑到方某与段某不再属于夫妻关系,所以对于方某的抚养义务,就是对抚养孩子的一方,提供资金上的帮助。
二、方某分给段某的财产,在知道儿子不是亲生的后,是否可以依法追回呢?一对夫妻在离婚时,关于财产的分配问题,注意是对两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分配,与孩子、双方父母没有任何关系的。
但在本案中,考虑到方某和段某在分配婚前财产的方式,是双方进行商讨得出的分配方法,并以要女方抚养孩子为条件,来进行财产分配的。
可当方某发现自己的儿子不是亲生的时,那么这个条件就理应不成立,具体方某能不能要回自己的财产,那就要根据法院来进行判决之后,才会知道。
但如果法院判决对此事形成误解的话,那么当事人就有权提出。
根据《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段某的私生子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呢?对此事件,方某是不是应该得到一笔精神损失费?首先我们来看第一个问题,方某根据亲子鉴定得知,自己的儿子不是亲生的,但在此之前,段女士是不是早就知道这件事呢?
如果段女士在很早之前,就知道孩子不是方某亲生的,那么在离婚分财产的时候,段女士仍然不说,那么段女士的行为就是欺诈的行为。反之,则不构成欺诈行为。
对于欺诈行为较为严重的,法律认定,欺诈情节严重的,要以诈骗罪处以刑罚。在这里,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是指人不承认事实,并编造一个事件,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
对于另一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方某一直以来都认为那是自己亲生儿子,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却恰恰相反。
段某和方某在处于婚姻关系时,生下了别人的孩子,在方某知道事情真相之后,段某的行为对他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认为,损失他人精神的行为就等同于侵犯他人人身权益。在知道事情真相之后,方某会得到一笔精神损失费。
离婚后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事情这样发生】:我和前夫因为感情破裂于2020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前夫名下的一辆车过户给我,但至今该车辆也未过户,我多次催促前夫履行协议,但前夫以各种理由推脱,如果要求前夫履行离婚协议内容,法院会支持我吗?
【律师这样分析】:会的。首先,离婚财产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则:(一)双方协商决定。(二)男女平等。(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四)给予补偿的原则。(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离婚分割财产协议具有如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协议约定的效力,即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相关的义务。且协议产生前述效力的条件为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等。由于本案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写明了财产分割条款,经备案登记,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书的有关约定履行。并且协议中明确表明约定的涉案车辆归女方所有,但是该车辆现由前夫管理使用并仍登记在前夫名下,对此,可以向法院请求前夫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法律那样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事情这样发生】:我和前夫因为感情破裂于2020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前夫名下的一辆车过户给我,但至今该车辆也未过户,我多次催促前夫履行协议,但前夫以各种理由推脱,如果要求前夫履行离婚协议内容,法院会支持我吗?
【律师这样分析】:会的。首先,离婚财产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则:(一)双方协商决定。(二)男女平等。(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四)给予补偿的原则。(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离婚分割财产协议具有如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协议约定的效力,即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相关的义务。且协议产生前述效力的条件为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等。由于本案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写明了财产分割条款,经备案登记,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书的有关约定履行。并且协议中明确表明约定的涉案车辆归女方所有,但是该车辆现由前夫管理使用并仍登记在前夫名下,对此,可以向法院请求前夫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法律那样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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