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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问题,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法律法规

2024-01-03 00:33:48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ikaoONLine.COM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是怎么分割的?方面的法律知识,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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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是怎么分割的?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割,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同居是目前在青年男女中比较流行的一种做法,但由于这种关系的不合法性,导致后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而最多的就要数关于解除同居关系时的财产纠纷了,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割呢?

网友咨询:解除同居关系,财产怎么分同居财产分割?

广西李登之律师事务所钟庆律师解答:

解除同居关系时,具体的财产分割办法如下:

(1)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2)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3)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5)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持的情况处理。

钟庆律师解析: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依据《婚姻法》的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外,而不涉及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的问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除同居关系:

(一)无配偶者之间同居后要求关系的,自行解除即可,无须经任何部门办理手续;

(二)有配偶者之间或者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形成同居关系并要求解除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解除;

(三)同居者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因分割共同财产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做出处理;

(四)同居者在同居期间生育子女,因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做出处理;

(五)无配偶者之间同居并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无须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因同居关系所产生的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由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

(七)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等形式确定赔偿金,一方起诉主张另一方支付该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职律师,多年的法律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办理了大量债权债务纠纷、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等诉讼案件,坚守律师职业道德,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有效的法律服务。

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如何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子女抚养问题?

人民法院受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多数是为解决基于这种同居关系所附带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虽然同居关系的解除问题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但当事人对于同居关系导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的争议,按一般普通民事案件审理即可。同居期间,由于双方共同生活,各自有收入所得或者共同购置财产,在双方同居关系终止时,需要对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予以明确,相关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并无争议。但是,对于如何处理,则非常复杂。

从法律规定看,《民法典》仅就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之前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处理进行了规定,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民法典》并未对其他情况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作出明确规定。而如上所述,同居双方不具有配偶的身份关系,不能如同对合法婚姻的保护一样处理。

因此,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适用法定共同所有制进行认定。是按照各自所得各自所有还是有条件的共同所有,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如何处理等问题,仍需司法实践继续探索,故此次暂未作规定,留待以后专门立项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解决。

由于此次司法解释清理过程中,《同居案件若干意见》已整体予以废止,相关规定不能再直接引用。但是,在新的司法解释未颁布前,相关条文规定的精神可以参考,比如该意见第 8 条规定的"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再比如按照该意见第10条,第12条规定的精神,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可以根据各自的出资额认定为共有。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

关于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民法典》第 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可见,非婚生子女与父母间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同居关系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理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因此,本条第2款保留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对于该非婚生子女具有确定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发生争议的,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比照离婚时子女抚养的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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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后,财产怎么分割?

在以往的判例中,对于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添置的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认定及分割问题,法院会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同居的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而不会简单地认定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根据这条规定,如果双方对同居期间的经济关系和收入没有特别约定,或者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据属于个人所有,一般会认定为按份共有。

如果一方主张同居期间添置的财产为个人所有,该方应承担证明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若干意见》第11条同时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对于同居期间双方当事人所得或所投入的财产,不可能要求法律以合法婚姻的方式进行分割。

杭州离婚律师总结下来,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具体为:

1、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收入。

2、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能够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3、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一般按个人所得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向对方索取的财物,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酌情返还。

4、同居生活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5、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6、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如认定是事实婚姻关系,可以配偶身份继承;如果认定是同居关系,双方无相互继承的权利,只能根据扶养的具体情况按照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身份分得适当的遗产。

想了解更多关于分手后同居财产如何分割的法律知识,请关注杭州【婚姻律师李晓娟】,也可以私信咨询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

在以往的判例中,对于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添置的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认定及分割问题,法院会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同居的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而不会简单地认定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根据这条规定,如果双方对同居期间的经济关系和收入没有特别约定,或者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据属于个人所有,一般会认定为按份共有。

如果一方主张同居期间添置的财产为个人所有,该方应承担证明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若干意见》第11条同时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对于同居期间双方当事人所得或所投入的财产,不可能要求法律以合法婚姻的方式进行分割。

杭州离婚律师总结下来,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具体为:

1、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收入。

2、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能够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3、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一般按个人所得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向对方索取的财物,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酌情返还。

4、同居生活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5、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6、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如认定是事实婚姻关系,可以配偶身份继承;如果认定是同居关系,双方无相互继承的权利,只能根据扶养的具体情况按照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身份分得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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