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财产分割没财产怎么分割,能否向法院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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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确定无遗嘱财产分割关系(法院如何确定无遗嘱财产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无结婚证的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想要结婚的朋友们可以去民政局登记,由民政局颁发结婚证,但是有的夫妻却没有结婚证,可能是丢了,也有可能是没有领结婚证,那无结婚证的财产分割是怎样的?同居期间哪些财产是共同财产?哪些财产不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无结婚证的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而生活在一起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关系,只能按照非法同居进行处理。
男女双方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二、同居期间哪些财产是共同财产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哪些财产不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
(1)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
(2)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法院酌定判决;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地擅自处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独立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6)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7)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8)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取得的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9)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仍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对待。
(10)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对外仍视为个人债权、债务,但双方之间一般应按共有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
订立遗嘱但没签字,有效吗?法院作出判决:有效
老人身患重病,为防止因自己去世,造成后辈陷入遗产继承纠纷,他特意找见证人订立了遗嘱。然而,老人因病情太重,最终没能在遗嘱上签字。随着老人去世,麻烦也来了,老人的妻子以遗嘱未签字为由,拒绝按照遗嘱内容分配财产,于是老人的女儿将母亲告上了法庭。那么,未签字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近日,徐州睢宁法院对该起诉讼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该份遗嘱有效。
案件回放:继母不承认遗嘱被告上法庭
1999年,冯某某的父亲老冯与其母亲邢某离婚。此后,冯某某跟着母亲邢某一起生活。2013年,老冯与孙某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老冯被查出患有癌症,孙某一直在身边照顾。
2019年初,老冯病情加重,为防止其去世后遗产继承产生纠纷,在当年的3月1日上午,他将女儿冯某某叫到家里,并找来见证人陆某、周某、冯甲。
在老冯、冯某某、孙某均在场的情况下,由陆某当场代为书写遗嘱,就老冯个人所有的财产确定遗嘱内容为——“我死后,坐落在XX处的回迁房一套,产权由孙某、冯某某各占50%。该房屋由孙某住至百年以后。坐落在XX处的门面房一套由我女儿冯某某所有。”
遗嘱内容确定好后,陆某将遗嘱内容逐条读给遗嘱人老冯听。老冯听后均回复“嗯”,但在要求他签字时,却因病情加重、身体虚弱,在场人多次帮助下仍无法执笔写字而未在遗嘱上签字。
后陆某作为代书人、周某、冯甲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下方签字后离去,落款日期为2019年3月1日。冯某某用手机录像记录下了书写、宣读遗嘱的全过程。当日下午,遗嘱人老冯因病情进一步加重,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并于3日后去世。
办理完老冯的后事,冯某某与孙某协商遗嘱执行事宜,但孙某以遗嘱没签字为由,拒不承认该份遗嘱。随后,冯某某将继母孙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遗嘱是真实意思表达,有效!
睢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遗嘱人未签字的遗嘱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是否生效。
原告冯某某认为,遗嘱人即父亲老冯系因病情加重,无法执笔才未在遗嘱上签字,但遗嘱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孙某认为,遗嘱不是老冯的本意,系在原告冯某某逼迫的情况下所立。冯某某在其父母离婚时,由其母亲抚养,对父亲照顾较少,遗产在分割时应由照顾老冯较多的孙某多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遗嘱人在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其所有的两套涉案房屋进行了处分,为此原告冯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书面遗嘱及立遗嘱时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
虽然原告提供的遗嘱系拍照打印件,但被告孙某及代书人、见证人对该份证据均不持异议,在法院问及遗嘱原件的去向时,原被告均确认在原告及代书人、见证人离开时,遗嘱原件放置于被告孙某家的桌子上,被告又无法解释遗嘱原件的去向,故可以推定遗嘱原件在被告孙某手中,但被告拒不向法庭提供,亦未作出合理的解释,故法院对原告冯某某提供的该份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关于该份未签字的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立遗嘱时,遗嘱人的神志是清醒的。虽然涉案遗嘱中没有遗嘱人的签字,但从立遗嘱时的视频资料分析,在代书人陆某开始代为书写遗嘱时,遗嘱人对其说:“你写清,可别写不清。”可以看出遗嘱人是有立遗嘱的意思表示的,且事先已经协商好了遗嘱事宜;在代书人拟好遗嘱并逐条宣读给遗嘱人冯某听时,冯某均回答:“嗯”对遗嘱内容表示认可。从录像最后可以看出,老冯试图拿笔在遗嘱上签字,被告亦鼓励他签字,但经过多次尝试仍拿不住笔。
结合调查笔录,可以认定遗嘱人未在遗嘱上签字,是因其身体健康原因致行动受限,且在去世前其亦未有变更遗嘱的意思表示。故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确认该份遗嘱系遗嘱人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所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对于被告辩称原告存在胁迫遗嘱人冯某的情形,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且从录像中亦可以看出,立遗嘱时,原被告双方均在场,且都积极促成且配合遗嘱的订立,故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该份欠缺形式要件的遗嘱是否生效的问题。法院认为,法律对遗嘱形式的要式性,其初衷是确保遗嘱人真实意愿。对于遗嘱形式要件的审查最终仍应回归对于其实质的审查。如果严格机械地坚持遗嘱的要式性,常常出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被否定的情形,也违背了法律规定遗嘱要式性的初衷。因此,对于形式要件上稍有欠缺,但内容合法,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又有充分证据弥补遗嘱形式上不足的,应认定为遗嘱有效。
本案中,涉案遗嘱的内容表达清晰,且经过立遗嘱人及原被告的确认,并有代书人及两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予以见证,同时全程录像直观记录了立遗嘱的过程,录像中遗嘱人亦逐条对遗嘱内容表示认可,故法院认定涉案的遗嘱真实有效,应当按照遗嘱内容继承遗嘱人的遗产,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基于此,睢宁法院作出判决:坐落于XX处的回迁房一套由原告冯某某、被告孙某各享有1/2的份额,被告孙某生前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权;登记在冯某名下的位于XX处的门面房一套归原告冯某某所有。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遗嘱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睢宁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副庭长龚红卫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而在将要实施的《民法典》继承编第三章中,除对于上述遗嘱形式的规定以外,又新增了对于“打印遗嘱”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通讯员 赵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志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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