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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的车婚后卖了算共同财产吗,婚前车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4-01-03 00:08:23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xtw.com.cn结婚后车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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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车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后买房父母出钱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父母出钱买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这个问题困扰着很多人,现在给大家分享一下到底算不算。

(一)属于共同财产的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二)不属于共同财产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后买房的注意事项

共同买房需要特别留意的有四个方面。如签约、房贷申请以及交易过户等环节,都需要夫妻双方到场。此外,夫妻共同买房在证件准备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请房贷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1、签约双方亲自到场

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除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外,申请房贷、办理过户手续时,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专家解释说,在申请房贷时,有些时候会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因此银行方面需同时考察两人的资质,办理相关手续时也必须同时签字。

另外,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则上要求同时到场,因为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楚。

2、证件准备是关键

夫妻共同买房,需要提供的证件比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请房贷时,需要提供夫妻两人的收入证明,如果两人为非本地居民,还需提供双方提供 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按照非本地居民贷款政策对待。当然,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较高,通过资质审批不成问题,另外一方的收入证明则无需提供。

3、主贷、次贷有讲究

由于信贷政策有变化,因此在确定主贷人和次贷人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而不能简单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夫妻共同还款时,在确定主贷款人、次贷款人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一般情况下,在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为“贷款人”(常说的主贷款人)而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写了双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为“共同贷款人”。在确定主贷款人时,应当选择夫妻间收入较高较稳定者,同时注意年龄的限制,否则会影响到贷款期限。

此外,专家提醒还需注意信贷政策的变化。对于非本地居民来说,如果无法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则会被区别对待,如房贷首付比例提高,利率水平上浮,这无疑会增加购房成本。因此在确定主贷款人时,要考虑到这个因素。

4、所占份额提前定

夫妻共同买房,财产所占份额各是多少,需提前确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依据《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在共同购房过程中,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但目前有少数夫妻,财产实行AA制,在共同买房时需要考虑财产份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者可以选择共有形式,如果是选择共同共有,则双方享有的权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则需要提前分割,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5、准夫妻买房重登记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有不少准夫妻共同买房的现象存在。为了减少纠纷,专家建议应该在房产证登记内容方面下点功夫。

这里所说的准夫妻,是指即将结婚、但尚未领取结婚证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是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共同买房,并不能当做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买房,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比例各半,则需在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两人的姓名。如果双方出资比例不等,虽在房产证上也会登记两人姓名,但必须说明各自所占比例大小。还有一种情况也需提前考虑,即只有一方出资的情况下,是否在房产证上也登记上另外一方的姓名;如果登记上,不出资一方所占份额是多少,也需要确定下来,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专家表示,最不可取的做法是,出资一方为表诚意,在房产证上就写对方一个人的名字,这意味着自己完全放弃了房屋的所有权。

如今年轻人结婚肯定是少不了家里的支持,父母除了会出钱办婚礼外,还有可能给子女买车买房。由于车辆和房产的价值都很大,于是在结婚之前买还是结婚之后买也就是有讲究的了,一般情况下在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往往就视为父母对子女夫妻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

“丈夫送异性巨额财产、两套房两辆车”,女子起诉要求返还350万元

南宁女子景景(化名)称,丈夫与一名女子密切交往,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送给了该女子。2022年3月,景景起诉该女子,要求其返还丈夫赠送的350万元。4月4日下午,这起赠与合同纠纷在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丈夫给异性转去巨额钱款

邱先生是一名知名企业家,是多家公司的重要股东。2000年,景景与邱先生登记结婚,养育着三个孩子。多年前,邱先生在南宁认识了时年25岁的叶女士,之后两人密切交往。

数年前,景景要求丈夫与叶女士分手未果。之后,夫妻之间经常发生争执。

邱先生表示与叶女士生育有两个孩子,“不可能放弃她,让她独自带两个孩子生活”。

叶女士多次给景景发来自己和邱先生的合影,并表示:“从来都不是我赖着邱××,我现在求他放过我,你自己跟他好好谈吧……如果你管不了他,请以后别再找我闹,更没资格骂我……”

▲景景提交给法庭的证据之一——邱先生给她发来的信息。

景景翻看邱先生的手机发现,丈夫经常给叶女士转去巨额款项,从2018年到2021年转了295万元。他还给叶女士在广西南宁和江西九江分别购买了一套房子,给她买了两辆车,其中一辆是奔驰。

▲景景提供的邱先生给叶女士的转款记录。

妻子起诉要求返还350万元

2022年3月,景景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邱先生离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自愿离婚,两名未成年的子女由景景抚养,邱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5万元。

2022年3月17日,景景将叶女士作为被告、邱先生作为第三人,一起告上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景景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邱先生擅自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叶女士,侵害了她的夫妻财产共有权。她请求法院确认邱先生赠与叶女士350万元的行为无效,应当返还给她,叶女士支付资金占用费39万余元,并赔偿她精神损失费5万元。

因关键证据未调取休庭

4月4日下午,该案在良庆区法院开庭审理,景景、叶女士和第三人邱先生未到场,由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法官表示,此案的关键证据即邱先生与叶女士之间的银行流水待法院调取,先休庭,择日再开庭审理。

景景的代理人称,叶女士的代理人表示“将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4月5日下午,记者分别电话联系了叶女士和邱先生。叶女士说“不方便”后挂断电话,邱先生则表示,他没有给叶女士钱,此案已进入诉讼阶段,一切以法院判决为准。

好尴尬!柳州男子把前女友写成“配偶”,房子办不了证!最新进展……

柳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辆公司”)退休职工王先生遇到一件烦心事:他和同事韦某,在购买单位“房改房”填报申请表时,都把前女友写成“配偶”。此后,在换发企业《住房登记证》(以下简称“企业证”)为不动产权证过程中,韦某通过法院判决确权,顺利领到不动产权证;王先生两次上法庭确权,均被驳回。为何同一件事有不同结果?

据了解,今报对王先生的遭遇进行报道后,车辆公司已通知王先生,同意受理其不动产权的申请。

情况相同 结果各异

2008年11月,王先生花12万多元全款从车辆公司购买了一套单位的“房改房”。当时,王填写《职工购房申请表》,把女友黄某写成“配偶”申报。之后,他从车辆公司领到房屋产权人为自己的“企业证”。购买“房改房”不久,王和女友分手。

2022年4月,公司发布通知,购买“房改房”的职工可将“企业证”换发为不动产权证。当王持“企业证”去办理时,却被告知,由于无法判断其与黄某是否共有该“房改房”,建议通过司法途径确权。

王了解得知,2009年4月,同事韦某购买“房改房”时,把前女友潘某以“配偶”身份在申请表上进行申报;2011年,两人分手。2020年11月,韦某为将“企业证”换成不动产权证,将潘某诉至柳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南法院”)。

柳南法院审理认为,尽管韦某在申请表上将潘某以“配偶”身份填写,但并不意味双方存在真实夫妻关系,也无法推定两人同居期间共同购买涉案房屋;且涉案房屋根据“企业证”登记,权利人为韦某。

为此,法院一审判决该“房改房”归原告韦某所有。双方均没有上诉,不久,韦某通过车辆公司申办到不动产权证。

有了同事的案例,2022年6月,王先生也将前女友黄某诉至柳南法院,请求确认诉争“房改房”归其所有。然而,法院驳回起诉。王不服,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级法院”)上诉。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定生效 仍办不了

记者注意到,两审法院在裁定书中称,涉争房屋属“房改房”,且房改单位(即车辆公司)已向权利人王先生出具“企业证”的形式,确认了相关财产性权利,相关事项不需要重复确认;遂以王的起诉不具有诉的利益为由将其驳回。

既然如此,当年11月2日,王持“企业证”、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来到车辆公司住房管理部。该部门负责人认为,王所持的生效法律文书,未确认涉争房屋归他所有。因此,他需同申请表上的“配偶”黄某一起前来,才获受理换证申请。

王几经交涉未果,遂于今年1月,将车辆公司、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房产管理所(以下简称房产管理所)诉至柳南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为原告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

车辆公司辩称,根据原告提供的裁定书,并没有明确房屋的归属(没达到析产的效果),因而不受理原告的换证申请。

柳南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请实际调整的是不动产行政管理部门与自然人关系,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在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作出一审裁定,驳回王的起诉。

换证申请 已获受理

“同样一件事,同事顺利拿到判决换领证,我却处处碰壁。”王告诉记者,他换发不动产权证的申请已陷入僵局。为尽可能破局,他的代理律师向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信访。目前,该中心正积极与车辆公司协调。

4月4日下午,王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他接到柳南法院电话,承办法官建议王重新起诉,变更诉请为要求车辆公司受理其换证材料;这样,法院可依法处理。

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韦秋建告诉记者,根据法院生效民事裁定书,法院已查明的事实是,王先生系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黄某并非王先生的配偶,且黄某也没有在王先生购买诉争房屋中出资,因此,车辆公司和房产管理所应协助王先生申办不动产权证。

车辆公司房产管理部负责人提出,王先生要带申请表上的“配偶”黄某(王先生前女友)一起来,才予受理其申办不动产权证的要求,于法无据。至于王的前女友黄某在柳南法院庭审中称,王先生使用她的名义来购买诉争房屋,王先生应予一定经济补偿的主张,属另一法律关系,与王先生申办诉争房屋不动产权证无关,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权利。

4月7日,车辆公司已主动通知王先生提交申办不动产权证的相关材料。王先生已根据要求提交了上述材料并被告知,他的材料报送到房产管理所审核后,再向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办其不动产权证。

柳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辆公司”)退休职工王先生遇到一件烦心事:他和同事韦某,在购买单位“房改房”填报申请表时,都把前女友写成“配偶”。此后,在换发企业《住房登记证》(以下简称“企业证”)为不动产权证过程中,韦某通过法院判决确权,顺利领到不动产权证;王先生两次上法庭确权,均被驳回。为何同一件事有不同结果?

据了解,今报对王先生的遭遇进行报道后,车辆公司已通知王先生,同意受理其不动产权的申请。

情况相同 结果各异

2008年11月,王先生花12万多元全款从车辆公司购买了一套单位的“房改房”。当时,王填写《职工购房申请表》,把女友黄某写成“配偶”申报。之后,他从车辆公司领到房屋产权人为自己的“企业证”。购买“房改房”不久,王和女友分手。

2022年4月,公司发布通知,购买“房改房”的职工可将“企业证”换发为不动产权证。当王持“企业证”去办理时,却被告知,由于无法判断其与黄某是否共有该“房改房”,建议通过司法途径确权。

王了解得知,2009年4月,同事韦某购买“房改房”时,把前女友潘某以“配偶”身份在申请表上进行申报;2011年,两人分手。2020年11月,韦某为将“企业证”换成不动产权证,将潘某诉至柳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南法院”)。

柳南法院审理认为,尽管韦某在申请表上将潘某以“配偶”身份填写,但并不意味双方存在真实夫妻关系,也无法推定两人同居期间共同购买涉案房屋;且涉案房屋根据“企业证”登记,权利人为韦某。

为此,法院一审判决该“房改房”归原告韦某所有。双方均没有上诉,不久,韦某通过车辆公司申办到不动产权证。

有了同事的案例,2022年6月,王先生也将前女友黄某诉至柳南法院,请求确认诉争“房改房”归其所有。然而,法院驳回起诉。王不服,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级法院”)上诉。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定生效 仍办不了

记者注意到,两审法院在裁定书中称,涉争房屋属“房改房”,且房改单位(即车辆公司)已向权利人王先生出具“企业证”的形式,确认了相关财产性权利,相关事项不需要重复确认;遂以王的起诉不具有诉的利益为由将其驳回。

既然如此,当年11月2日,王持“企业证”、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来到车辆公司住房管理部。该部门负责人认为,王所持的生效法律文书,未确认涉争房屋归他所有。因此,他需同申请表上的“配偶”黄某一起前来,才获受理换证申请。

王几经交涉未果,遂于今年1月,将车辆公司、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房产管理所(以下简称房产管理所)诉至柳南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为原告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

车辆公司辩称,根据原告提供的裁定书,并没有明确房屋的归属(没达到析产的效果),因而不受理原告的换证申请。

柳南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请实际调整的是不动产行政管理部门与自然人关系,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在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作出一审裁定,驳回王的起诉。

换证申请 已获受理

“同样一件事,同事顺利拿到判决换领证,我却处处碰壁。”王告诉记者,他换发不动产权证的申请已陷入僵局。为尽可能破局,他的代理律师向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信访。目前,该中心正积极与车辆公司协调。

4月4日下午,王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他接到柳南法院电话,承办法官建议王重新起诉,变更诉请为要求车辆公司受理其换证材料;这样,法院可依法处理。

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韦秋建告诉记者,根据法院生效民事裁定书,法院已查明的事实是,王先生系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黄某并非王先生的配偶,且黄某也没有在王先生购买诉争房屋中出资,因此,车辆公司和房产管理所应协助王先生申办不动产权证。

车辆公司房产管理部负责人提出,王先生要带申请表上的“配偶”黄某(王先生前女友)一起来,才予受理其申办不动产权证的要求,于法无据。至于王的前女友黄某在柳南法院庭审中称,王先生使用她的名义来购买诉争房屋,王先生应予一定经济补偿的主张,属另一法律关系,与王先生申办诉争房屋不动产权证无关,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权利。

4月7日,车辆公司已主动通知王先生提交申办不动产权证的相关材料。王先生已根据要求提交了上述材料并被告知,他的材料报送到房产管理所审核后,再向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办其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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