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单方面离婚财产怎么分配,男方单方面提出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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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单方面提出离婚财产怎么分配(男方单方面离婚财产怎么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离婚财产到底怎么分?注意!四个情况下房子只属于男方
离婚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两个人能够结婚在一起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应该好好珍惜。哪怕是要是真的到了不得不离婚的地步,尽量也要弄得好看一些,不要因为财产分割而弄得反目成仇。
离婚房产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是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在一般情况下,夫妻共有房产均等分割,但在实际中,房产方面的问题非常复杂,通常不太可能平均分割,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进行分割。离婚时,可以对房产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倘若无法协商的诉请法院解决。
四个情况下,房子只属于男方:
1.房产在结婚之前,由男方个人出资购买的,这套婚前的房子不是作为婚房使用,也没有使用另一半的资金。这种情况下,该房产被视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需要提供证明,材料主要有,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房屋产权证注册时间、相关存款或者银行的转账凭证。与此对应,如果是双方为了结婚购置的房产,另一方也付了部分房款,就算房屋产权证上没有署名,离婚时房产也会被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和上面类似,房产是婚前男方个人出资支付首付款,婚后男方个人继续还贷。根据婚姻法解释,此事房产依然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婚后还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支付的房贷,是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所以离婚时要折合成等比例的价值给另一方。
3.婚后,由男方的父母全额购置房产。这个时候,可以视为该方父母赠与其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必进行分割。这里的重点还是全款购买,如果是部分或者首付,就和第二种情况差不多了。要想证明是父母全额购置赠送给其子女的,需要提供父母购房款的银行转账记录、转账的用途等。提供这些的重点就是为了证明付款和购房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专款专用的真实性。
4.在婚姻中,签署了有关的财产协议的。比如在财产协议中,该房产归男方所有,这里就属于个人财产。但是这份签署的协议并不是离婚协议,而是婚姻期间签署的协议。在法律上,只要没办理离婚手续,就算签订了离婚协议,也是可以单方面反悔的,那样就不能作为离婚对房产进行分割的证据。
婚前财产分割婚前财产是指结婚前夫妻一方已经取得财产。夫妻其中一方的婚前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无论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获取,就能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如果没有约定好婚前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拥有的,那么婚前财产在多数情况下归个人所有,当离婚时就无需进行分割。所以为了更好的保障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可以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结婚后直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内夫妻所得的财产,除了双方约定外的,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着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其中任何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做处分的,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等。如何区分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是解决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与债务清偿的关键。
净身出户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倘若一方有外遇净身出户这种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约定一方净身出户,只要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况存在,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
怎样单方面申请离婚?
一、怎样单方面申请离婚1、所谓的单方面申请离婚,其实就是诉讼离婚。诉讼离婚的,原告应当提供诉状、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以及其他证据材料、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2、诉讼离婚的程序大致包括:先是到法院立案庭立案;法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诉状、开庭传票等;开庭审理;调解结案或者不能调解的,依法判决结案。
3、离婚案件,法院主要调查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双方对是否离婚的意愿,二是如果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以及财产分割问题。请根据以上三个内容作好开庭审理的准备。
二、起诉离婚法院需要准备什么证据1、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要求,并提出相关的证据);
2、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3、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现金、存款、房产、股票、债券等等夫妻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4、夫妻感情破裂或者没有破裂的相关证据;
5、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6、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三、起诉离婚需要多少诉讼费1、离婚诉讼费标准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离婚诉讼费的负担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1)以一个数额起价,再根据超过一定数额的争议财产加收一定费用。
比如,某律师的收费标准是五千元起价。也就是说,不论案件争议金额再小,甚至没有争议共同财产,起价的收费额就是五千。如果争议财产超过了五十万元,超出部分还要加收一定比例。
(2)交一定的基本费用,再确定一个打回财产数额的收费额度。
这种案件一般争议焦点在于财产分割的案件,一般难度在于共同财产的取证或执行。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离婚协议已分割夫妻财产,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权利
2005年6月,被告张某因购买挖掘机向原告康某借款150,000元,因张某一直未偿还借款,原告起诉至法院,2016年经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康某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77,600元。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因张某无财产可执行,原告债权一直未得到偿还,原告康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前妻杨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张某2006年购买挖掘机经营至2015年,并在2014年同时购买铲车经营。被告张某与被告杨某于2017年8月1日离婚。双方协议位于博峰街XXX房屋归女方所有,城关镇XXX号(六间房带院子)、XXX平板车一辆、XXX奇瑞小车一辆归男方所有,债权300,000元归男方所有,债务300,000元由男方偿还,约定女方不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被告张某2006年购买挖掘机至2015年经营的9年期间,被告张某虽一方从事经营,但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杨某辩解夫妻二人经济独立,张某举债其不知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证人证言可证实,被告张某向原告借款一事,杨某是知晓的,且被告杨某并无固定职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康某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77,600元的债务系被告张某与杨某的共同债务。被告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债务是否属于杨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杨某在本案中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案涉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本案基础法律关系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民事纠纷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司法解释未对本案民事纠纷适用法律作出除外规定,故本案纠纷应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即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本案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张某向原告康某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77,600元的债务系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的共同债务,张某没有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不再审查。根据杨某的上诉请求,本案主要审查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张某和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2016年12月26日,法院生效判决判令由原告张某向原告康某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77,600元。对生效判决认定的一方债务,债权人可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现原告康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涉案债务为张某和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张某和杨某原为夫妻关系,案涉债务发生的时间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该民事判决查明事实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借款目的为购买营运挖掘机。
“夫妻共同生活”是指夫妻为履行经济扶养、生活照顾、精神抚慰义务而进行共同消费或者积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是指夫妻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夫妻另一方在生产经营中受益的情形。一方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生产经营事项或者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从生产经营中受益的,以及结合目前私营车辆营运的实际,可以认定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本案中,结合杨某系家庭主妇没有收入,主要在家替亲戚带孩子等的陈述,一审法院作出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故对于被告杨某关于案涉债务属于张某个人债务,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6月,被告张某因购买挖掘机向原告康某借款150,000元,因张某一直未偿还借款,原告起诉至法院,2016年经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康某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77,600元。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因张某无财产可执行,原告债权一直未得到偿还,原告康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前妻杨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张某2006年购买挖掘机经营至2015年,并在2014年同时购买铲车经营。被告张某与被告杨某于2017年8月1日离婚。双方协议位于博峰街XXX房屋归女方所有,城关镇XXX号(六间房带院子)、XXX平板车一辆、XXX奇瑞小车一辆归男方所有,债权300,000元归男方所有,债务300,000元由男方偿还,约定女方不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被告张某2006年购买挖掘机至2015年经营的9年期间,被告张某虽一方从事经营,但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杨某辩解夫妻二人经济独立,张某举债其不知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证人证言可证实,被告张某向原告借款一事,杨某是知晓的,且被告杨某并无固定职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康某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77,600元的债务系被告张某与杨某的共同债务。被告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债务是否属于杨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杨某在本案中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案涉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本案基础法律关系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民事纠纷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司法解释未对本案民事纠纷适用法律作出除外规定,故本案纠纷应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即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本案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张某向原告康某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77,600元的债务系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的共同债务,张某没有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不再审查。根据杨某的上诉请求,本案主要审查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张某和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2016年12月26日,法院生效判决判令由原告张某向原告康某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77,600元。对生效判决认定的一方债务,债权人可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现原告康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涉案债务为张某和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张某和杨某原为夫妻关系,案涉债务发生的时间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该民事判决查明事实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借款目的为购买营运挖掘机。
“夫妻共同生活”是指夫妻为履行经济扶养、生活照顾、精神抚慰义务而进行共同消费或者积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是指夫妻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夫妻另一方在生产经营中受益的情形。一方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生产经营事项或者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从生产经营中受益的,以及结合目前私营车辆营运的实际,可以认定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本案中,结合杨某系家庭主妇没有收入,主要在家替亲戚带孩子等的陈述,一审法院作出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故对于被告杨某关于案涉债务属于张某个人债务,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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