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婚姻法» 婚内继承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遗产继承算夫妻共同财产么

婚内继承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遗产继承算夫妻共同财产么

2024-01-03 00:05:59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BINAHULVSHI.COM结婚后遗产继承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继承房产算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WWW.BINAHULVSHI.COM

结婚后遗产继承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继承房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后获得的身故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案例

王先生和李女士最近正在闹离婚,因为一笔身故保险金吵得不可开交。这笔身故保险金是李女士的父亲在生前,自己给自己买的保险获得的理赔金。那这笔身故保险金是否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呢?

二、答案

具体要看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主要分下面三种情况:

1、指定李女士为受益人。

保单明确指定李女士为受益人,填写了李女士的名字和个人相关信息,那么这笔身故保险金属于李女士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不会被分割。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保单受益人选择的是法定继承人,这笔身故保险金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不会被分割。如果李女士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她可以获得全部的身故保险金。

解析: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没有填写受益人。

如果保单没有填写受益人,这笔身故保险金就被认为是遗产而被李女士继承,如果是婚后继承,那这笔身故保险金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会被分割。但如果是婚前继承,那这笔身故保险金就属于李女士的个人财产,离婚不会被分割。

解析: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被继承:(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三、小林划重点

小小保单,学问也很大,选好受益人,不仅可以帮助我们保全资产,不被其他人分割,还能避免将身故金变成遗产,免除了将来可能到来的遗产税问题,另外,保险具有很强的私密性,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查询。所以,保险不仅具有金融属性,还具有法律属性,合理设计保单,才能实现财富的保全和定向传承。

公众号:小林寻保笔记

《民法典》第1062条释义 【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条文释义】

  本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和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财产制度。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夫妻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者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本条第1款作了列举式的规定: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即劳动者的劳动收入,既包括工资、奖金,也包括各种津贴、补贴等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这包括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各种收入和投资所得的收入,如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资本利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比如,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夫妻任何一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指明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是遗嘱人或者赠与人根据自己意愿处分财产的表现,基于意思自治,应当尊重其对财产的处分权,该财产归一方所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大,共同财产的种类在不断地增加,目前,夫妻共同财产已由原来简单的生活用品发展到汽车、房产、股票、债券乃至整个公司、企业等,今后还将出现一些新的财产类型。上述四项只是列举了现已较为明确的共同财产的范围,但难以列举齐全,因此,作了这项概括性规定。

  本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关于夫妻如何对共同财产行使所有权的规定。如前所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取得对方的同意之后进行。尤其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参加处分为由否认处分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无从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行为的,该处分行为有效,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离婚冷静期中新增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为了减少冲动离婚,《民法典》增加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那么,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近期,我们收到了一些相关咨询。今天,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结合委托人葛女士的经历,来解答这个问题。

  葛女士和丈夫魏某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经同事介绍认识后谈起了恋爱。二人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结婚三十多年来,葛女士尽心赡养公婆,邻里们都称赞她是孝顺的好儿媳。十年前,葛女士的公公因病去世,葛女士将婆婆接到自己家中一起生活。葛女士和魏某退休后,由于生活琐事多,葛女士无法脱身,魏某就自己与朋友们结伴外出游玩。一家人原本其乐融融十分幸福。不料有一天,魏某旅游回来后,突然向葛女士提出离婚。

  葛女士十分不解,好端端的为什么要离婚。在葛女士的追问下,魏某承认旅行途中自己和女性朋友黄某发生了婚外情。婆婆知道此事后,不同意儿子和儿媳离婚。但是魏某坚决要与妻子离婚,然后跟黄某结婚。劝说无果,葛女士无奈之下同意与魏某离婚,二人到民政部门递交了离婚登记申请。

  不幸的是,离婚冷静期内,婆婆突发脑溢血去世。魏某处理完母亲的后事,仍要求等冷静期结束后去办理离婚登记。由于婆婆去世后涉及到遗产继承问题,葛女士不清楚离婚冷静期内魏某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师了解情况后,向葛女士分析道: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法律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如果遗嘱中没有明确遗产只归子女一方所有、与儿媳或女婿无关,或者没有遗嘱,那么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一般来讲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双方可以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遗产进行分割。

  本案中,葛女士与魏某向民政部门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进入离婚冷静期,还未办理离婚登记,所以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内。由于葛女士的公公和婆婆均在葛女士与魏某婚姻存续期间去世,且并未在遗嘱中明确写明魏某继承的遗产份额属于魏某个人所有或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魏某继承的遗产属于魏某与葛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葛女士有权要求分割。

  最后,冠领律师提醒葛女士,是否处于离婚冷静期内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并不能一概认定为属于或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应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判断标准。另外,如果离婚后发现仍有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处理,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

  为了减少冲动离婚,《民法典》增加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那么,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近期,我们收到了一些相关咨询。今天,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结合委托人葛女士的经历,来解答这个问题。

  葛女士和丈夫魏某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经同事介绍认识后谈起了恋爱。二人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结婚三十多年来,葛女士尽心赡养公婆,邻里们都称赞她是孝顺的好儿媳。十年前,葛女士的公公因病去世,葛女士将婆婆接到自己家中一起生活。葛女士和魏某退休后,由于生活琐事多,葛女士无法脱身,魏某就自己与朋友们结伴外出游玩。一家人原本其乐融融十分幸福。不料有一天,魏某旅游回来后,突然向葛女士提出离婚。

  葛女士十分不解,好端端的为什么要离婚。在葛女士的追问下,魏某承认旅行途中自己和女性朋友黄某发生了婚外情。婆婆知道此事后,不同意儿子和儿媳离婚。但是魏某坚决要与妻子离婚,然后跟黄某结婚。劝说无果,葛女士无奈之下同意与魏某离婚,二人到民政部门递交了离婚登记申请。

  不幸的是,离婚冷静期内,婆婆突发脑溢血去世。魏某处理完母亲的后事,仍要求等冷静期结束后去办理离婚登记。由于婆婆去世后涉及到遗产继承问题,葛女士不清楚离婚冷静期内魏某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师了解情况后,向葛女士分析道: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法律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如果遗嘱中没有明确遗产只归子女一方所有、与儿媳或女婿无关,或者没有遗嘱,那么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一般来讲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双方可以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遗产进行分割。

  本案中,葛女士与魏某向民政部门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进入离婚冷静期,还未办理离婚登记,所以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内。由于葛女士的公公和婆婆均在葛女士与魏某婚姻存续期间去世,且并未在遗嘱中明确写明魏某继承的遗产份额属于魏某个人所有或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魏某继承的遗产属于魏某与葛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葛女士有权要求分割。

  最后,冠领律师提醒葛女士,是否处于离婚冷静期内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并不能一概认定为属于或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应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判断标准。另外,如果离婚后发现仍有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处理,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

WwW.bianHuLvshi.CoM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联系电话:178988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