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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割给对方

2024-01-03 00:02:56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bianhulvShi.coM解除同居关系,分割财产怎么分配呢(解除同居关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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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分割财产怎么分配呢(解除同居关系,分割财产怎么分配)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经典案例: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经典案例: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如何分割?

案情简述:原、被告经认识后同居生活,至今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乙于2010年12月13日购买某村202号房屋,并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原、被告于2013年11月20日签署了一份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原、被告双方各享有上述房屋的一半份额。本案讼争房屋经评估确定其价值为人民币280626元,其抵押贷款的余额为人民币73861.56元。现房屋仍由被告在占有、使用。现原告认为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与被告之间的感情早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一、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202号房屋平分(价值大约为人民币450000元);二、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以被告名义存在邮政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40000元由原、被告平分;三、原、被告共同经营的面包店货物价值人民币46800元由原、被告平分。四、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缴纳的保险由原、被告平分。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姚志斗律师认为:原、被告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当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被告在双方同居期间所购买的争议房产双方均实际占有并使用,且原告提供财产约定协议书载明原、被告各占二分之一份额,所以应认定为共有财产。争议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属于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根据市场价值,结合公平原则,争议房屋归被告所有且由被告负担争议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而原告承担相应的房屋抵押贷款后有权分得相应价款。故原告要求分得折抵款的诉讼请求,可以调整为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应支付给原告财产折抵款人民币103382.22元。

法院判决:一、房屋归被告所有,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抵押额度下个人商务贷款人民币73861.5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原告财产折抵款人民币103382.2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

第一条: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以案说法|同居关系终止时,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湖北政法新闻发布#

案情回顾

近日,潜江法院执行局在执行陈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中查明,陈某与张某某于2006年相识,在2008年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此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直至2015年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未生育子女。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男女,同居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本案中,陈某与张某某虽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仍属同居关系。

陈某与张某某从2008年到2015年一直未生育子女,2015年解除同居关系,分居至今。双方虽未有子女抚养纠纷,但就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协议。协议约定张某某付陈某20万元,张某某在付了97000元后,拒绝支付,陈某遂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陈某的诉讼主张,判决张某某偿还陈某103000元。后张某某仍不履行,陈某申请了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同居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签字按手印,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满足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支持了陈某主张,张某某应当履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承办法官多次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做工作,对其释法明理,后张某某主动向陈某履行完毕,陈某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得以终结。

法官提醒

恋爱虽易,婚姻不易,纵使感情破裂,也当彼此尊重,契约精神,你不守,法院促你守。

同居关系解除时,应如何分割财产?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对失败婚姻的畏惧,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不领取结婚证而直接同居的生活方式。同居有可能是为了结婚前的磨合,有可能单纯只是两个人搭个伴一起生活。我国经历了由“非法同居”到同居的过渡,这应当说是一种进步。但截止目前,法律并没有对同居作出肯定性或否定性评价。

同居的时间有长有短,但无论长短,多少都会产生一些共同财产。解除同居时,对这些财产的分割成了必须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当涉及房产这类大额财产时,财产分割更是成了焦点。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可知,截止2019年5月27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共计14447件。笔者在此主要讨论房产的分割问题。

一、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房产,但尚未进行产权登记的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照该规定,司法实践中,较为一致的观点是: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二、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房产,进行了产权登记,且登记的是共同共有的

这种情况较为复杂,且容易产生争议。笔者将进行详细讨论。

(一)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梳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该条明确了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并不能参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但何谓“一般共有财产”,是按份共有亦或是共同共有,并不明确。有法院认为:一般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享所有权,其中一个共有人死后,其份额转移给继承人,不转移给其他生存的共有人。①

2.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3.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但该规定与《物权法》第103条冲突,不能适用。

(二)笔者的意见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双方虽不具有夫妻关系或其他家庭关系,但若双方在产权登记证书中明确登记为共同共有,则应当尊重双方的约定,其共有类型应当为共同共有。但这种共有关系又明显不同于基于夫妻关系的共有。因为,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虽然表面具有法定婚姻某些特点,但两者性质不同,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人身关系属性,受婚姻法特别制约,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类似合伙投资性质。因此,直接参照适用《婚姻法》中的夫妻共有并不妥当。

即便不能参照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那能否按双方的约定直接一人一半呢?这在双方出资基本相当的情况下,并无多大问题。但如果双方出资比例相差悬殊,则平均分割显然不公平。基于此,司法实践中形成了这样一种观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已明确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房屋,应以共同共有均等分割为基本原则,并应充分考虑投资人对房产出资的多少。②

笔者在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和相关的观点后认为: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已明确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房屋,若购房款是由各自个人财产(如个人存款、变卖个人房产所得款项)出资,应以均等分割为基本原则,并应充分考虑投资人对房产出资的多少;若出资款是由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经营创造,则应当均等分割。实践中,有法院采纳该观点。③

在一起涉及同居期间股权分配纠纷案中,更有法院进一步指出“应综合双方对于XX公司的出资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闵海涛律师

文章注释:

①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再38号民事判决书。

②陈志韧:《共同共有的房产在分割时应考虑共有人的实际出资》,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2辑。

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再453号民事判决书。

④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对失败婚姻的畏惧,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不领取结婚证而直接同居的生活方式。同居有可能是为了结婚前的磨合,有可能单纯只是两个人搭个伴一起生活。我国经历了由“非法同居”到同居的过渡,这应当说是一种进步。但截止目前,法律并没有对同居作出肯定性或否定性评价。

同居的时间有长有短,但无论长短,多少都会产生一些共同财产。解除同居时,对这些财产的分割成了必须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当涉及房产这类大额财产时,财产分割更是成了焦点。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可知,截止2019年5月27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共计14447件。笔者在此主要讨论房产的分割问题。

一、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房产,但尚未进行产权登记的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照该规定,司法实践中,较为一致的观点是: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二、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房产,进行了产权登记,且登记的是共同共有的

这种情况较为复杂,且容易产生争议。笔者将进行详细讨论。

(一)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梳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该条明确了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并不能参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但何谓“一般共有财产”,是按份共有亦或是共同共有,并不明确。有法院认为:一般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享所有权,其中一个共有人死后,其份额转移给继承人,不转移给其他生存的共有人。①

2.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3.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但该规定与《物权法》第103条冲突,不能适用。

(二)笔者的意见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双方虽不具有夫妻关系或其他家庭关系,但若双方在产权登记证书中明确登记为共同共有,则应当尊重双方的约定,其共有类型应当为共同共有。但这种共有关系又明显不同于基于夫妻关系的共有。因为,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虽然表面具有法定婚姻某些特点,但两者性质不同,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人身关系属性,受婚姻法特别制约,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类似合伙投资性质。因此,直接参照适用《婚姻法》中的夫妻共有并不妥当。

即便不能参照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那能否按双方的约定直接一人一半呢?这在双方出资基本相当的情况下,并无多大问题。但如果双方出资比例相差悬殊,则平均分割显然不公平。基于此,司法实践中形成了这样一种观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已明确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房屋,应以共同共有均等分割为基本原则,并应充分考虑投资人对房产出资的多少。②

笔者在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和相关的观点后认为: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已明确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房屋,若购房款是由各自个人财产(如个人存款、变卖个人房产所得款项)出资,应以均等分割为基本原则,并应充分考虑投资人对房产出资的多少;若出资款是由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经营创造,则应当均等分割。实践中,有法院采纳该观点。③

在一起涉及同居期间股权分配纠纷案中,更有法院进一步指出“应综合双方对于XX公司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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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注释:

①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再38号民事判决书。

②陈志韧:《共同共有的房产在分割时应考虑共有人的实际出资》,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2辑。

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再453号民事判决书。

④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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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财产 分配 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