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留的房子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父母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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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怎么算(父母留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婚后,父母为子女全资购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例简介
张某和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刚过七年之痒,就因性格不合于2018年开始分居,并于2020年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2014年,李某父母曾出资全款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李某名下。在离婚诉讼中,张某主张该房屋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李某称该房屋是其父母向朋友借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应为其个人财产。李某为证明其父母为其购买房屋出资的事实,向法院提交了购房协议书、借款合同、收到条、汇款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
裁判结果
判令该房屋归李某所有。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对于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商品房,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房,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因为只有全额出资,父母才能取得房屋产权,此时将所购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才具备房屋产权赠与的法律属性。如果父母只是在子女婚后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首付款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认定。如果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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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们今天来和大家聊这样一个法律问题:夫妻双方结婚后,夫妻一方的父母全款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样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们先来看一下民法典对于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据此可知,如果是父母在婚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原则上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是,如果是父母在婚后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则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先看父母对此是否有明确的约定。
如果父母对此没有约定,则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夫妻一方。
因此,对于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即便登记在了自己子女的名下,但是,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该等房屋只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那么就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找婚姻律师:父母全款买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我们的生活中,父母出钱为子女买房,一般不会写书面协议,也不会明确是赠与给自己子女的还是赠与给小夫妻俩的。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出全款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个人名下,是个人财产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
对于这个问题,《民法典》出台后,司法界有争议,但也有主流声音。
争议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论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只要夫妻双方没有作出其他约定,房产性质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出资的父母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一行为,就包含了出资方是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个人的意思表示,房屋性质应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怎么处理的呢?
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把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一行为,能不能认定为出资方将房产赠与给自己子女个人的意思表示。
最高院给了我们判决的指导方向。
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给出的观点是,结婚后,一方父母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个人名下的,应认定为是对己方子女个人的赠与,房屋性质应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个人名下,等于是向社会明确了房屋产权人是自己子女个人,而不是夫妻双方。这也更更贴近于出资父母的本意,也有利于平衡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符合公平原则。
最高院的观点对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所以婚后一方父母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个人名下,司法实践中应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但杭州离婚律师提醒大家,由于司法审判存在地域差别性,为了规避风险,李晓娟律师建议遇到类似问题最好事先约定清楚,避免在离婚时不能保护自己和父母的权益。
有婚姻财产问题,咨询专业婚姻律师寻求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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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民法典》出台后,司法界有争议,但也有主流声音。
争议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论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只要夫妻双方没有作出其他约定,房产性质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出资的父母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一行为,就包含了出资方是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个人的意思表示,房屋性质应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怎么处理的呢?
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把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一行为,能不能认定为出资方将房产赠与给自己子女个人的意思表示。
最高院给了我们判决的指导方向。
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给出的观点是,结婚后,一方父母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个人名下的,应认定为是对己方子女个人的赠与,房屋性质应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个人名下,等于是向社会明确了房屋产权人是自己子女个人,而不是夫妻双方。这也更更贴近于出资父母的本意,也有利于平衡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符合公平原则。
最高院的观点对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所以婚后一方父母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个人名下,司法实践中应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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