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如何分配遗产,婚后继承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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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继承遗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后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民法典》1061条释义 【夫妻相互继承权】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条文释义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夫妻相互享有遗产继承权的规定。二、条文演变 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本条完全保留了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24条第1款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原《婚姻法》以废除男尊女卑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为己任,明确了妇女的继承权。其中,第12条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1980年原《婚姻法》承继了该规定精神,其中第18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2001年修改原《婚姻法》时,该款内容未作变动。《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明确了妇女的平等继承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4条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三、条文解读 配偶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关系,与基于血亲的父母、子女同作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相互继承对方的遗产。夫妻一方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是夫妻之间基于配偶身份关系享有的财产利益,是婚姻效力即夫妻权利义务中不可缺少的内容。 夫妻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也是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本条规定是《民法典》第1127条关于配偶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依据。之所以将夫妻相互享有继承权规定在婚姻效力中,而不是明确规定在继承法律规范中,有其历史原因:原《婚姻法》(1950年、1980年)制定在先,而1985年原《继承法》制定在后。夫妻相互继承权是以配偶身份关系为基础的权利,在制定原《继承法》之前,在原《婚姻法》中设立规定是必然的。1985年原《继承法》根据原《婚姻法》关于夫妻相互继承权的规定,将配偶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考虑到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是配偶身份关系在民事财产法律效力中仅次于夫妻共同财产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虽将婚姻法和继承法统一编入《民法典》,但从各自制度体系相对独立完整的角度考虑,沿用本条仍有其必要。 夫妻是组成家庭的基本成员,相互之间存在着最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互相享有继承权,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民法典》第124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本条是对第124条第1款规定的具体化。根据本条的规定,理解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各方面。 (一)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以合法的夫妻关系为前提 夫妻间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产生的,只有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如双方属于婚外姘居的,双方就不享有法定的相互遗产继承权。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的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故合法婚姻关系确立的标志是结婚登记,即使登记后,双方因各种原因未同居生活或者未办理婚礼等,当一方死亡时,另一方仍可以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财产。所以,只有在婚姻关系确立之日起至婚姻关系解除之日止,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享有继承权。 (二)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中的第1127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除了《民法典》继承编中的第1125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等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剥夺、限制或者干涉生存一方对死亡配偶所享有的继承权。 (三)要正确确定继承遗产的范围,不得侵害生存配偶的合法财产权 夫或妻一方死亡时,继承开始,首先要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遗产。被继承人的财产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以及其个人财产。《民法典》继承编中的第1153条第1款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在配偶一方死亡时,应当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并分出一半为生存配偶所有,一半为死者遗产进行继承。要严格防止将夫妻共同财产都作为遗产继承,避免侵犯生存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一半为其所有遗产,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立遗嘱,其生存的配偶与其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按照法定继承均分其遗产。 (四)注意保障生存配偶对分得遗产的所有权 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另一方依法继承死者遗产后,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该财产,如果再婚,有权带走或处分其继承的财产。实践中,有的丧偶妇女因再婚离开原家庭时,将其继承其亡夫的财产带走的,有时会受到个别近亲属的阻挠,引发各种纠纷。对此,《民法典》继承编中的第1157条也作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五)本条为不完全法条中的引用性法条 本条适用的法律前提和法律效果均需要参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例如,本条中有关“相互继承遗产”的理解,应结合《民法典》第1121条第2款规定,配偶继承权的丧失与放弃,应当结合《民法典》第1125条与第1124条的规定。适用指引一、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应当源于合法的婚姻关系 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是基于配偶身份关系而产生,因而该权利的主体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只有婚约的男女之间、姘居的以及非婚同居的男女之间、已经离婚的男女之间不享有该项权利。不过,如果正在进行离婚诉讼时,一方死亡的,由于尚未有生效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故另一方仍享有配偶遗产的继承权。 在婚姻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时,生存一方仍可以配偶身份取得继承权。婚姻撤销权具有高度的人身专属性,应当尊重撤销权人的意愿,撤销权不可继承。不过,在婚姻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时,即使一方死亡,利害关系人仍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此时另一方自始没有继承人身份。不过,若存在遗嘱继承,即使另一方没有继承人身份,从尊重遗嘱人意愿考虑,可将其解释为遗嘱赠与,另一方可依遗嘱获得遗嘱项下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而,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得到认可,夫妻相互享有继承权。二、夫妻一方因意外事故死亡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是否为遗产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第1179条和第1181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可见,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而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而并非死者死亡时即已经存在并遗留的合法财产。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对于近亲属的范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第1045条明确规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基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的请求权人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夫妻一方为死亡赔偿金的合法权利人之一,但并非基于继承死亡配偶的遗产所取得,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三、夫妻共同居住的公租房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否继承 公房承租是指公房所有人或管理人将国家所有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行为。公房承租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我国传统福利住房分配制度的体现。对于公有住房,承租人只有租赁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例如,《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规定: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外迁或死亡,承租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可以办理更名手续。因此,作为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一方,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使用,但不能主张作为遗产继承。四、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家庭承包针对的是耕地、林地和草地,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承包针对的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土地。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为“农户”。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即承包方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民法典》总则编中的自然人一章明确了“农村承包经营户”为一类民事主体。《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5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可见,在家庭承包方式中,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户,并不与农户内的家庭成员个人发生直接联系。而农户内的具体成员因生、老、病、死存在变动,但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农户内的夫妻一方死亡的,不影响另一方和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发生继承的必要。当承包经营农户内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权利主体不存在而归于消灭。该块承包地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另行分配,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外的其他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之所以作此理解,是由家庭承包方式“耕者有其田”的基本社会保障功能所决定的。因此,当夫或妻一方死亡时,配偶能够继续承包经营,是由家庭承包方式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决定的,并不是基于夫妻双方之间的遗产继承权所获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第1087条第2款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此种权益,应当包括一方继续承包经营的权利。当然,基于家庭承包经营已经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可以作为遗产相互继承。 而对“四荒”土地采取的其他方式承包,则是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处理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规定,土地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对此,应作如下理解:首先,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并非农户,而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权利主体是确定的。其次,由于“四荒”土地开发周期长,短期内很难获得收益,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承包人死亡时可能并未产生具体的收益。但承包人在死亡之前所进行的投入是有财产利益的,其对应的承包收益应属于遗产范畴,作为夫妻的另一方,有权继承。同时,考虑到此种长期继续性合同的特点甚至其中包含的情感利益,在承包期内,夫妻另一方也可以继续承包,以实现承包收益。
婚后经法院判决继承的父母遗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咨询问题
婚后经法院判决继承的父母遗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离世后,兄弟姊妹几人对遗产分配无法达成一致。经法院判决,某房产归我,我返还兄弟姊妹们房屋差价款,现房屋已经过户到我名下。那么这处房产是我个人财产还是我和老公的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
婚后按照法定继承方式所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没有确定只归一方,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规定,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当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虽然本案中作为遗产的房屋,是通过法院判决方式归你,后登记在你名下,但不改变房屋是继承所得,不改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有下列两种方式,婚后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1、通过遗嘱方式继承,且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2、夫妻双方约定继承的遗产归一方所有,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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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离世后,共同共有的房产可以直接归另一方所有并过户吗?
关于继承和夫妻共同财产一直是大家比较关心的点,夫妻婚后一起购置的房产,待夫妻一方离世后,是否代表着这套房产全权归另一人所有,可以直接办理登记过户转至一人名下?
答案自然是:并不一定。
按照法律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所以即便是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待一方离世后,另一方仅仅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之一,需跟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一道依法继承离世配偶的财产。
这种继承既可以是平均分配,也可以是根据对逝者生前的关系和赡养义务等,通过协商签订协议的方式来继承。
所以能否完全拥有“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无遗嘱:
?婚前购买并公证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此类房产因为已经经过公证,且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便没有该房屋的产权,倘若产权人去世,则看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产权人父母已去世、且膝下并无任一子女,其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继承该房产的全部产权;产权人父母已去世、膝下有子女,其配偶和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共同继承该房产;如果子女未成年,也可以由其配偶代持子女房屋产权;产权人父母健在、膝下有子女,该房产则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至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比例,根据: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婚后购买为夫妻共同共有却未约定份额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在没有明确协议各自占有多少份额的情形下,一般按照夫妻各占据二分之一的方式共同所有。 所以一方去世,其继承人只能继承离世者的那一部分。
说的通俗点,假设一套房为夫妻A、B共同共有,二人各占有二分之一,A去世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将对其所占的“二分之一份额”进行继承。
假如A父母已去世、且A、B膝下并无任一子女,B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继承属于A的“二分之一份额”,加上B自己拥有的,最终可拥有整套房的产权;假如A父母已去世、膝下有子女,则属于A的“二分之一份额”将由B和子女共同继承,B将拥有:二分之一再加上继承获得的份额; 假如A父母健在、膝下有子女,该房产则由B、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B将拥有:二分之一再加上继承获得的份额。
至于继承的具体份额,依然可以根据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
有遗嘱:
如果是夫妻一方离世前,立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那么依据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都按照遗嘱的内容来确定。
当然如果是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继承人依然只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那一部分,而不能继承另一方的部分。
简单来说,就是假如房产为A、B共同共有,A离世前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由父母来继承自己的遗产,那么该房产最终将由A的父母与B共同共有。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当房产是夫妻共同共有的时候,其中一方离世后,其继承人继承的是该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分割,毕竟一旦分割就是分割共同共有房屋的一部分,所以分割前提必须是其他共有人一致同意。
当然,实际中房产并不一定只有夫妻共同共有,可能是整个家庭共同共有,具体还是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处理。
关于继承和夫妻共同财产一直是大家比较关心的点,夫妻婚后一起购置的房产,待夫妻一方离世后,是否代表着这套房产全权归另一人所有,可以直接办理登记过户转至一人名下?
答案自然是:并不一定。
按照法律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所以即便是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待一方离世后,另一方仅仅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之一,需跟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一道依法继承离世配偶的财产。
这种继承既可以是平均分配,也可以是根据对逝者生前的关系和赡养义务等,通过协商签订协议的方式来继承。
所以能否完全拥有“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无遗嘱:
?婚前购买并公证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此类房产因为已经经过公证,且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便没有该房屋的产权,倘若产权人去世,则看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产权人父母已去世、且膝下并无任一子女,其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继承该房产的全部产权;产权人父母已去世、膝下有子女,其配偶和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共同继承该房产;如果子女未成年,也可以由其配偶代持子女房屋产权;产权人父母健在、膝下有子女,该房产则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至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比例,根据: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婚后购买为夫妻共同共有却未约定份额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在没有明确协议各自占有多少份额的情形下,一般按照夫妻各占据二分之一的方式共同所有。 所以一方去世,其继承人只能继承离世者的那一部分。
说的通俗点,假设一套房为夫妻A、B共同共有,二人各占有二分之一,A去世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将对其所占的“二分之一份额”进行继承。
假如A父母已去世、且A、B膝下并无任一子女,B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继承属于A的“二分之一份额”,加上B自己拥有的,最终可拥有整套房的产权;假如A父母已去世、膝下有子女,则属于A的“二分之一份额”将由B和子女共同继承,B将拥有:二分之一再加上继承获得的份额; 假如A父母健在、膝下有子女,该房产则由B、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B将拥有:二分之一再加上继承获得的份额。
至于继承的具体份额,依然可以根据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
有遗嘱:
如果是夫妻一方离世前,立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那么依据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都按照遗嘱的内容来确定。
当然如果是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继承人依然只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那一部分,而不能继承另一方的部分。
简单来说,就是假如房产为A、B共同共有,A离世前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由父母来继承自己的遗产,那么该房产最终将由A的父母与B共同共有。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当房产是夫妻共同共有的时候,其中一方离世后,其继承人继承的是该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分割,毕竟一旦分割就是分割共同共有房屋的一部分,所以分割前提必须是其他共有人一致同意。
当然,实际中房产并不一定只有夫妻共同共有,可能是整个家庭共同共有,具体还是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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