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书写父母财产的分割协议,父母财产分割协议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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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父母生前财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范本(父母在世家庭财产分割协议怎么写)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父母在世时,子女协商签订关于父母财产的分配协议是否有效?
在一个大家庭中,随着家中老人年纪渐长,老人、子女们会开始考虑老人百年后其财产的分配问题。子女们或是根据老人的意愿,或是自行协商,达成分配协议。但在实务中,此类协议常因存在一些问题而导致部分无效、无效或被撤销。想要协议有效,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在老人生前分配财产需要老人签字
子女在老人生前协商签订财产分配协议,而在当时财产属于老人的个人财产,若没有老人的签字确认或其他可证明老人同意该分配协议,则子女自行签订财产分配协议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协议在老人生前时应属无效。
二、注意老人的财产是否是其个人财产
现实中还常常存在老人配偶已去世,但其配偶的遗产一直没有分割,将夫妻俩所有的财产一起协议分配的情况。但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夫妻一方去世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才是在世老人的财产。此时子女们关于分配父母两人财产的协议是否有效应分两部分看:一是关于死亡一方的遗产部分,应由其所有继承人参与分配,协议应由去世一方的所有继承人签字确认;二是在世一方的财产部分,需要在世老人的签字才有效。
三、协议存在被撤销的可能
即便老人在财产分配协议上签字,这份协议属于赠与协议,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签订协议后财产权利没有转移,比如金钱没有交付、房产没有变更登记,那么老人生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变更或撤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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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情形下继承人对遗产分割达成协议的认定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29
法定继承情形下继承人对遗产分割达成协议的认定——孙某甲、孙某乙诉王某丙、张某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旨
法定继承中,由同一顺序继承人经协商一致对遗产分割达成协议,有利于当事人主观意愿的充分表达,是传统家庭道德和实现参与继承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体现。当事人要求按照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对遗产进行处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孙某甲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孙某乙。王某丙系王某之父、张某系王某之母。2017年6月12日,王某因病去世,其生前未立有遗嘱。2017年9月20日,孙某甲与王某丙、张某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一、王某与孙某甲婚后财产房屋一幢,归原告孙某甲所有;二、孙某甲取得房屋实际所有权的同时,一次性给付王某丙、张某现金170000元,王某丙、张某必须将房屋钥匙交付孙某甲;三、王某与孙某甲婚后财产雪佛兰轿车一辆,所有权归王某丙、张某所有;四、王某养老保险、抚恤金全部归王某丙、张某所有,公积金归孙某甲所有;五、上述协议达成后,双方再无财产纠葛,但均需协助对方办理相关手续。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已经按约定履行完毕协议书中的第一、二、三项。现因协议书的第四项的履行问题发生争议。孙某甲、孙某乙因与王某丙、张某未能协商一致,诉至桓台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名下的公积金归其所有。王某丙、张某认为,女儿王某去世后,孙某甲没有几天就要求分割财产,并另行结婚,不尊重王某,所以孙某甲不应当分得公积金。
裁判结果
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名下的公积金归原告孙某甲、原告孙某乙所有。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案例解读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对遗产进行处理的继承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在法定继承中,首先由继承人就遗产如何分配进行自主协商,协商不成的再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只要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如何分配达成的协议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的书面协议。
本案中,在原告起诉之前,原、被告双方已经就被继承人王某遗产的分割问题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协议,且大部分的协议内容已经履行完毕,仅就协议第四项中的公积金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因此本案系因履行遗产分割协议而引发。此类案件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对双方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进行认定。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对遗产分割协议予以正确认定,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协议主体。对于遗产,如被继承人有遗嘱的,则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被继承人死亡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同时继承遗产,而是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先后顺序依次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上述规定,继承开始后,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全部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且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对于法定继承情形下的协商处理,从主体来看必须是同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原告孙某甲为被继承人王某的配偶,孙某乙为被继承人王某的子女,王某丙、张某分别为被继承人王某的父母,四位当事人均为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当均等。故这四人作为被继承人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王某的遗产。因此该四人可以对王某的遗产分割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二、协议内容。关于协议内容,主要应审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看各方合意的真实性。即各方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是否系各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成年人来说,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遗产分割的认识通常不会存在问题;对于未成年人,则应由其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维护其继承利益。如本案中原告孙某甲系原告孙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其在不侵害原告孙某乙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代表原告孙某乙分割王某的遗产,应视为原告孙某乙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看协议内容的合法性。首先,协议处分的应当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即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不能处分被继承人遗产以外的财产,如本案中协议第一、二、三项中实际涉及到的房产和汽车是原告孙某甲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财产中只有一半的份额是王某的遗产,另一半则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原告孙某甲的部分,原告孙某甲同意一并协商处理,亦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协议内容要符合公序良俗且不能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即各继承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不能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各继承人也不能恶意串通以遗产分割的形式来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应以协商一致分割优先,法律尊重当事人对遗产分割的意思自治,亦保护因该意思自治而产生的遗产分割利益。本案中四名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是对遗产份额的自行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合法有效。四人在签订的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被继承人王某的公积金归原告孙某甲所有,故法院根据协议判决王某名下的公积金归原告孙某甲、原告孙某乙所有,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简介
李俊,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法院马桥法庭负责人,一级法官。历任桓台县人民法院马桥法庭副庭长、信访室主任、执行二庭庭长。
一审独任审判员:李俊
法官助理:何景诗 书记员:吴宗倩
编写人: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何景诗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荣明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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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石慧、孙佳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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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先于父母离世,生前将父亲赠与的房屋变卖,卖房款该如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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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了能让子女今后更好的生活
往往会赠与他们房屋等大额财产
然而父母在为子女们付出的同时
围绕着这份爱意也产生了许多法律纠纷
如果子女不幸先于父母去世
此时受赠与的房屋作为遗产该如何处理?
若有多名继承人又该如何分割?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江某(男)原系夫妻,1986年5月育有一子小江,1992年二人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江由江某抚养。1996年2月江某又与李某(女)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抚养小江,后双方离婚。原坐落于济南市槐荫区某处房屋系江某名下的不动产,2008年江某将上述房屋经公证赠与小江,2011年该房屋拆迁后小江获得安置房屋一套,2018年8月小江将该安置房屋出售,获得卖房款100万元,小江将全部卖房款存入某银行。
2016年起小江与其生母张某一起生活,2018年小江患病,并于2020年去世,小江生前未婚未育,去世后100万元存单由其父江某保管。小江去世后,张某起诉江某要求分割小江的100万元遗产,李某经申请后作为原告参与诉讼。
江某辩称,儿子小江所留卖房款,是自己考虑到为了孩子以后结婚生子,所以才将房屋过户给儿子小江,不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且小江一直由江某抚养,张某自离婚后未管过孩子,无权分割孩子的卖房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江的100万元遗产该如何分配?
02 法院审理
本案系继承纠纷,继承从被继承人小江死亡时开始,其生父母江某、张某为法定继承人;此外,因小江不到十岁时便与其父江某及继母李某共同生活,李某与小江之间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因此,李某也系小江的法定继承人。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小江名下的100万元存款系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小江去世后,该100万元存款应作为遗产由张某、江某、李某继承。这100万元存款系小江出售安置房屋所得,小江拆迁安置前的房屋系其父江某无偿赠与给小江,父母在孩子成年后赠与孩子财产多是基于让孩子能据此成家立业,从而有更好的生活,将来也能更好的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但是小江去世后,江某赠与财产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同时考虑到三名继承人对小江尽抚养义务的具体情况、小江生前与张某共同生活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江某应多分部分份额,李某应少分一些。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江某继承70万元,张某继承25万元,李某继承5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法定继承纠纷。一般而言,此类案件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遵循均等原则,但是本案比较特殊的地方在于遗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转自:济南市槐荫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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