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财产分割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法律咨询关于老人的财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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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财产分割协议有什么条款规定(老人财产分割协议有什么条款)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老人再婚时,该如何处理自己的财产?这3种方式你要知道
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再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是在再婚时处理财产问题却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如果不妥善处理好财产,很容易给自己和家人带来麻烦和不必要的损失。下面介绍三种老年人再婚时如何处理财产的方式。
方式一:分割财产
老年人再婚后,可以将各自的财产分割清楚,分别管理,避免再婚对原有的财产造成影响。这种方式要求各自拥有独立的经济权利和财产所有权,各自维护自己的财产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对于老年人来说,他们已经有了自己的财产,这种方式可以保护他们的财产不受新婚姻关系的影响。
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如果老年人没有制定遗嘱,财产分割后,如果一方去世,遗产的分配也会有问题。其次,如果在婚姻中一方出现疾病或者需要财务支持,另一方是否会伸出援助之手也是一个问题。因此,在选择这种方式时,需要仔细考虑自己的情况和需要,做出明智的决策。
方式二:共有财产
老年人再婚后,也可以选择将各自的财产合并成共有财产,共同管理。这种方式要求双方对共有财产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各自对共有财产进行管理和支出。这种方式可以加强双方之间的经济联系,增加夫妻之间的信任和互动。
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一些风险。首先,如果一方恶意支配共有财产,将会影响到另一方的权益。其次,如果在婚姻中出现分歧或者矛盾,共有财产也会成为矛盾的焦点。因此,在选择这种方式时,需要注意双方之间的信任和理解,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和损失。
方式三:制定婚前协议
老年人再婚前可以制定婚前协议,明确各自的财产归属和管理方式。这种方式要求双方在婚前进行财产交流和沟通,制定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婚前协议,以保障双方的财产权益。婚前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归属:婚前协议应明确各自的财产归属。比如,老年人再婚前已有的财产应归属于自己,并且双方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中获得的财产如何分配。
2.财产管理:婚前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财产管理方式。比如,共有财产应如何管理,如何支出等等。双方还可以约定双方对于个人财产的管理方式。
3.财产继承:婚前协议还应该明确双方对于财产继承的约定。比如,如果一方去世,其个人财产归属于哪一方,共有财产的分配方式等。
制定婚前协议可以保障双方的财产权益,避免在婚姻关系中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但是,制定婚前协议也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公正性:婚前协议的内容应该公正合理,不能让一方受到不公平待遇。
2.合法性:婚前协议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3.签署时间:婚前协议应该在结婚前签署,并且应该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强制签署。
在老年人再婚时,财产问题是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选择合适的财产处理方式,可以保障双方的财产权益,避免在婚姻关系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同时,老年人再婚时,还应该考虑自身的身体健康和精神状况,避免选择不适合自己的对象。只有在选择合适的伴侣和婚姻关系后,才能真正享受到幸福的生活。
老人留下两份遗嘱,如何认定?
□ 本报记者 王志堂
丈夫意外死亡,5年后,公公也因病去世,昔日婆媳因遗嘱问题发生争执,最后对簿公堂。近日,山西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郭老爷子与发妻育有一子郭某。发妻去世后,郭老爷子与云某自1980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间,两位老人为儿子郭某张罗婚事,迎娶儿媳杨某过门,郭某夫妇婚后有两个孩子。
在与云某共同生活期间,郭老爷子先后通过祖上分家的《分房清单》分得祖房东屋及门外厨房,随后又支付1000元购买其弟弟分家份额,获得祖房西屋及西北厨房;随后,又在晋城市沁水县购买房屋一套。
2014年,郭某因故去世。2016年2月,郭老爷子立自书遗嘱并亲笔签字,遗嘱内容包括“我的院西、东屋留给儿子郭某、儿媳杨某,沁水的新房留给云某”。由于郭某作为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郭老爷子去世,该遗嘱一直由杨某保管。
2018年5月,郭老爷子又立了一份代书遗嘱,云某作为代书人和见证人,遗嘱载明“分给我们的东屋、我和妻子云某共同买的西屋的所有权,我走后都归我妻子云某所有”。该遗嘱由云某保管。
2019年,郭老爷子去世,杨某管理使用祖房东屋、西屋、门外厨房及西北厨房,云某管理使用沁水房屋。
2022年6月,儿媳杨某与婆婆云某因祖房拆迁发生纠纷,杨某携两子起诉云某,请求确认2018年5月的代书遗嘱无效,要求祖房东、西屋由其继承,沁水新房进行法定继承。
一审法院认为,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郭老爷子2016年所立自书遗嘱系其本人亲笔书写,落款处有签名和日期,符合自书遗嘱的相关要件。而2018年所立代书遗嘱是继承人云某代书,且作为见证人之一,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必要形式要件。因此,郭老爷子于2016年2月所立遗嘱有效,于2018年5月所立遗嘱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位于祖房的东、西屋、门外厨房及西北厨房归杨某及其两子所有,沁水新房归云某所有。
一审判决后,云某不服,上诉至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继承纠纷应探寻逝者真实意思表示
晋城中院民一庭副庭长祁俊表示,公民私有财产的合法继承不仅对家庭和谐来说是一份保障,对社会来说也是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稳定剂”。
民法典明确立遗嘱方式有以下六种:一、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二、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在选择见证人的时候,最好选择不会引起争议的人。比如,可以选择社区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律师、法律工
本案中,双方纠纷的焦点在于郭老爷子生前留下两份遗嘱,在确认代书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如何探寻其立自书遗嘱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在此前提下妥善解决财产分配问题。
本案虽然认定祖房西屋及西北厨房和沁水新房系郭老爷子和云某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一方不能擅自处分对方财产,但通过综合运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的方法,并结合房屋长期的管理使用状况,法院认为不宜将两处房屋割裂开来进行分别理解处理,进行整体考量更符合郭老爷子处分其遗产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依法确认杨某及其两子享有祖房的所有权,云某享有沁水房屋。
本案既保护了被继承人的财产以及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又通过“小案件”深入讲述了财产传承秩序的“大道理”,破解困扰在私有财产继承中的法律和道德风险,回应了人民群众期盼,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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