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待遇什么意思,非因工负伤有什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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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伤及工伤赔偿的问题,大部分劳动者对此都会有一个基本的权利保护的概念、意识;但是对于劳动者非因公受伤或者患病,其权利如何保障的问题,不要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即使专业的律师也不一定清楚此类纠纷该如何处理。故,非因公受伤或者患病的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应该说属于比较偏的一类纠纷。但是无论是因工负伤还是非因工负伤,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公司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系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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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工资待遇
聂媛律师解答:
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病假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休养的,在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依法自主确定支付办法。
聂媛律师补充:
关于医疗期计算的问题:(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对某些环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第2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本人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聂律师结语: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对已患有精神病但病情得到控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对病情严重不能控制的,应当送医院治疗。医疗终结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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