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的收入去向不明怎么办,离婚不明财产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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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困难,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离婚时财产不明怎么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离婚时夫妻唯一住房且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法院如何处理?
三十余年婚姻到尽头
房子怎么分好纠结...
1986年,徐某和宋某登记结婚,婚后男方徐某有稳定工作,女方宋某则一直作为家庭主妇,没有收入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与宋某经济条件均不宽裕,名下仅有一套房产,系二人共同共有,且夫妻俩与儿子、儿媳、孙子五人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宋某以离婚系对方提出为由,要求享有该房屋80%的所有权,徐某则认为该房屋系双方的唯一住房,主张该房屋仍由双方共同共有。因夫妻双方均无能力给予对方相应份额的经济补偿,案件审理陷入僵局。
在离婚案件中
夫妻双方只有一套共有住房的情况十分常见
当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
唯一住房该如何处理?
法官巧用“居住权”
保障“居有其屋”
案件审理过程中,宋某因房产分割问题非常焦虑,“我没有工作,离婚后更没有经济依靠,孙子年幼还需要我照顾,我更需要住房保障。”
为了消除宋某的顾虑,让其有生之年住有所居,承办法官认为《民法典》中新增的居住权是解决该案的突破口。考虑到女方宋某没有收入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徐某、宋某离婚,房产由徐某、宋某按份共有(徐某享有该房产40%的所有权,宋某享有该房产60%的所有权),宋某对该房产享有居住权。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官说法
住房既是商品,也是民生重要保障品。《民法典》创设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是对人民群众“居有其屋”的有力保障。
本案通过设立居住权解决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凸显了房屋价值利用多元化功能。尤其对于经济存在困难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当夫妻双方只有一套共有住房且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设立房屋居住权更能满足当事人对居住房屋权利的真实需求,更好地平衡夫妻双方利益,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需要。
其次,法院从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出发,在遵循照顾女方利益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住房困难,对房屋进行了有利于当事人生活,且不损害财产效用和经济价值的分割处理,均衡保护了婚姻双方尤其是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落实了《民法典》“民有所呼,法有所应”的宗旨。
离婚后财产的分配原则
【案情简介】张某(女方)与邵某(男方)于1999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育有一女,取名邵小某。2014年8月20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到北京市某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共同财产以及子女抚养问题均进行了相应约定,大部分财产问题双方均无争议,只是对其中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号楼X单元X号的房屋争议较大,《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西城区X号楼X单元X号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同意该套房产归女方张某所有,该房屋还有剩余贷款20万元,该房产所剩贷款由张某独自偿还,房屋产权尚未办理变更,待变更时,邵某需主动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2015年2月13日,邵某与张某签订《离婚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北京市西城区X号楼X单元X号的房屋归张某和双方女儿邵小某共同所有,份额各占50%,邵小某23周岁过户房产至其名下。张某称该份《离婚补充协议》系男方邵某到其工作单位大吵大闹,为了不影响工作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
此后张某多次要求邵某配合办理该套房产过户手续,但邵某拒不配合,后酿成纠纷,张某遂委托本律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位于西城X号楼X单元X号的房产归其个人所有,邵某协助张某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
至起诉前,张某已将该房屋剩余贷款一次性偿还完毕并办理了解押手续。
庭审中,邵某及其代理人认为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诉争房产归女方张某所有,但双方后续又签订了《离婚补充协议》,该《离婚补充协议》约定诉争房产归张某和其女儿共同所有,各占50%的份额,邵小某23周岁房产过户至她名下。《离婚补充协议》是对《离婚协议书》的变更,应以《离婚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判决结果】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张某的全部诉求,即确认坐落于西城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归原告张某个人所有,被告邵某协助原告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语和建议】当下,由于房屋价格的不断上涨,房产分割问题已成为大多数夫妻离婚时面临的主要问题,若《离婚协议书》中就房屋过户的期限约定不明,相对方又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时,权利人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且诉讼存在法律风险。故建议夫妻双方在遇到类似本案的情况时最好先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再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或者选择到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协议内容制作《离婚调解书》,一旦发生一方不履行《离婚调解书》的情形,对方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可最大程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时财产怎么分?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离婚后房产是怎样分割的?
一、夫妻离婚后房产的分割方式是哪些
1、夫妻一方在婚前购房,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归登记一方,配偶无权分割。
2、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双方父母出资份额比例分割。 法律依据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后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夫妻离婚时,是需要按照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来对房产进行分割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不能认定的,可以结合房产分割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出现房产分割纠纷和相关情况。
一、夫妻离婚后房产的分割方式是哪些
1、夫妻一方在婚前购房,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归登记一方,配偶无权分割。
2、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双方父母出资份额比例分割。 法律依据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后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夫妻离婚时,是需要按照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来对房产进行分割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不能认定的,可以结合房产分割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出现房产分割纠纷和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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