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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撤销离婚财产分割的时效,债权人撤销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2024-01-02 23:38:23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xtW.Com.cN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吗法律(怎样撤销离婚申请呢)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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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吗法律(怎样撤销离婚申请呢)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后是否能反悔财产分割协议?

生活中有些夫妻决定分手时选择协议离婚,同时也会约定无共同财产以便能够尽快通过审查。然而离婚后双方往往会因财产并未实质处理而发生争议,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案情回顾

秦某和朱某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于2016年登记离婚。离婚时, 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秦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潜江市某小区房屋出借给朱某居住。

秦某诉称于2021年2月18日取得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该房屋应属于秦某个人所有,秦某与朱某就该房屋的买卖协商过,但是未果,秦某要求朱某返还房屋,但是朱某拒不返还,继续占有。

朱某辩称,2011年朱某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出资7.9万元购买了涉案房屋,离婚时,双方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其财产约定不明。2018年,朱某为秦某就房屋补偿给付了4万元,朱某认为该房屋登记前朱某已出资,结婚后登记在秦某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秦某主张腾退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将涉案房屋判归朱某所有。

法官说法

法院经查明,秦某于2000年4月8日购得案涉房屋,并于2021年2月18日完成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故确认秦某自2021年2月18日起为该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该房屋的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朱某在秦某经登记获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后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其行为侵害了秦某的该项财产权益。

朱某抗辩案涉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却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其抗辩主张,且离婚后要求明确财产分割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

因本案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所以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被告朱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案涉房屋给原告秦某。

法官提醒

防患于未然,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最好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详细的约定,从而避免后续产生争议,面临诉讼请求不被支持的风险。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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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协议离婚分割财产,什么情况下债权人可主张撤销?

孙先生因生产经营欠付安和公司(化名)货款70万元。后安和公司发现孙先生在此期间与妻子刘女士协议离婚,将大部分共同财产分配给了女方。安和公司认为孙先生夫妇的财产分割行为属于无偿转让财产以逃避债务,故主张撤销双方之间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安和公司的诉请。

案情简介

原告安和公司诉称,其与孙先生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孙先生对安和公司负担个人债务70万元。执行过程中,安和公司发现在该案一审期间,孙先生与其妻子刘女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的唯一房产归女方所有。安和公司认为孙先生与刘女士存在恶意串通,系无偿转让财产导致债权无法实现。故安和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撤销孙先生与刘女士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被告孙先生辩称,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有权协议处理,离婚协议是为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而放弃自身财产份额,并无损害债权人的恶意。因孩子抚养权归女方,在不用男方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才将房屋给了女方,夫妻共同存款几十万元归孙先生所有,不存在无偿转让的情况。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并无不妥。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离婚协议虽约定房屋归刘女士所有,但同时亦约定由刘女士抚养婚生子,孙先生无需负担任何抚养费。因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其法定义务,结合法院处理离婚财产时需综合考虑子女和女方权益、夫妻双方是否具有过错等各种因素,案涉《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考虑了子女抚养费问题、符合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不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其中关于涉案房屋的分割并非不具有对价。故安和公司关于离婚协议中房屋分割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主张缺乏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安和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生活中,协议离婚较为常见。离婚协议一般包含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债务分配、子女抚养等主要内容。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并无撤销财产分割行为的必要。但当夫妻一方负担个人债务时,通过离婚协议放弃自身财产份额的行为的确存在影响债权清偿的可能。此时,债权人撤销权保全债权的积极作用凸显。若债务人行为可认定为无偿转让财产,且客观上阻碍了债权实现,则有适用撤销权的空间。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涉及子女抚养、照顾女方、财产补偿等情形,能否适用债权人撤销权需区分情形对待:

情形1:为照顾女方、抚养子女而放弃财产份额。本案即为此种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时,如债务人放弃财产份额具有合理事由,例如女方缺少经济

情形2:过错方为补偿另一方而放弃财产份额。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了导致婚姻解除的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处理离婚诉讼案件时,在财产分割方面也会考虑过错方少分财产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协议离婚时,如债务人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作为导致婚姻关系解除的过错方,即使在离婚协议中自愿放弃全部财产份额(俗称净身出户),也不属于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债权人亦无权主张撤销。

情形3:无偿转让财产。因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将直接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如因此对已届清偿期的债权实现造成阻碍,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离婚财产分割中放弃财产份额的行为,虽具有受让方未支付财产性对价的特征,但不能据此一律认为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应考虑是否具有上述特殊情形。若无照顾女方、抚养子女、过错赔偿等合理事由,仍通过离婚财产分割放弃自身财产份额,应认定为无偿转让财产,如对债权实现造成阻碍,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撤销。

签署离婚协议后反悔,能重新分财产吗?

转自:天津政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在离婚过程中

有的人为尽快结束婚姻关系

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

就财产分割做出让步

但离婚后却又反悔

甚至诉至法院

希望对财产重新认定或分割

这样可以么?

· 案件详情 ·

小李(化名,男)与小刘(化名,女)婚后育有一子。儿子出生后,小李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房屋一套,并支付了首付款。

后来,小李与小刘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上述房屋归双方之子所有,所有债务由小李偿还。

但小李在还完剩余贷款后,却将房屋登记在了自己名下。于是小刘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小李履行离婚协议,确认上述房屋归其子所有,并将该房屋过户到双方之子名下。

小李称离婚协议中

关于财产分割的意见

系在小刘胁迫、欺诈的情形下签订

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 法官裁定 ·

双方已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故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诉争房产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对该房屋享有共同权益。协议离婚时,虽未支付剩余房款、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尚未实际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但该房产属于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双方有权在离婚协议中将其权益进行处分。

双方离婚协议中将诉争房屋赠与其子的约定有效,且该赠与约定与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

因此判决

小李按离婚协议的约定

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虽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但其前提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就婚姻关系解除、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在此提示大家,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审慎签订离婚协议。

转自:天津政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在离婚过程中

有的人为尽快结束婚姻关系

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

就财产分割做出让步

但离婚后却又反悔

甚至诉至法院

希望对财产重新认定或分割

这样可以么?

· 案件详情 ·

小李(化名,男)与小刘(化名,女)婚后育有一子。儿子出生后,小李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房屋一套,并支付了首付款。

后来,小李与小刘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上述房屋归双方之子所有,所有债务由小李偿还。

但小李在还完剩余贷款后,却将房屋登记在了自己名下。于是小刘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小李履行离婚协议,确认上述房屋归其子所有,并将该房屋过户到双方之子名下。

小李称离婚协议中

关于财产分割的意见

系在小刘胁迫、欺诈的情形下签订

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 法官裁定 ·

双方已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故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诉争房产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对该房屋享有共同权益。协议离婚时,虽未支付剩余房款、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尚未实际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但该房产属于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双方有权在离婚协议中将其权益进行处分。

双方离婚协议中将诉争房屋赠与其子的约定有效,且该赠与约定与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

因此判决

小李按离婚协议的约定

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虽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但其前提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就婚姻关系解除、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在此提示大家,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审慎签订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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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财产 协议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