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前加名字离婚怎么分配,婚前买的房子财产离婚后如何分配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wWw.PeiXunjia.cOm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增值(婚前买的房子离婚后怎么分配)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婚前房产升值部分,离婚要对半分割吗?婚后还贷如何避免对...
婚前买的按揭房产,离婚时需要分割吗?怎么分?
婚前买的按揭的房产怎么分?我们最近办了一个真实的案子,一个女医生找到刘律师要离婚。这个女医生婚前贷款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她一个人的名下。结婚10年后房子升值了800W。房贷也是女方婚后一个人用工资收入来还的,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婚后日常基本上是AA,十年后两个人共同决定离婚时,男方却要要求分割400万。冤不冤?
那女方找到我们,诉求是离婚但要少分钱给男方,利益最大化。结果大家猜猜,我们帮女方从400万打掉了多少?我来给大家讲讲我们真实的办案经历。
我们接手这个案件后,看到女方摆出的男方性格特质排面之后,明确了男方是一个重视目标且理性利己的人。综合个案咨询后,我们定下了调解不起诉的方案。先是刘胜飞律师制作出法律意见书,上面详细论证清楚了,对方只能拿到多少万的补偿,也找到附上了同类案件的判决书。意见书盖好律所的公章后,我们就积极的邀约对方当事人来律所了。面谈通过两次面谈和多次的线上,就法律意见书细节确认之后,最后达成了调解:160万解决了争议。达成了协议离婚,帮客户打掉了240万,而且高效率51天就结案。
如果这名女性冲动打官司到法院,法院按法理来判决还真是不好判。在没有合法协议的约定下,法律是没有办法确认这个男人实际上有没有养,有没有给女方出房贷的。一旦进入婚姻,升值部分就是你们婚后的共享价值。法院判决参考的是法理,没办法综合考虑到情理和道义,进到法院程序,时间周期都很长,两个人都很痛苦。
这种情况,婚前有房的一方,有没有办法做到离婚后,一分钱都不需要补给对方。
如果回到10年前,这个女人能在婚前委托我们起草一份量身定制的,合法有效的个性化的婚姻保障协议,她的房子的升值部分,完全可以做到与男方没有一毛钱关系。那遗憾的是,她没有写这份协议,最后还是吃了160万的哑巴亏。
婚前房产升值部分,离婚要对半分割吗?婚后还贷如何避免对...
婚前买的按揭房产,离婚时需要分割吗?怎么分?
婚前买的按揭的房产怎么分?我们最近办了一个真实的案子,一个女医生找到刘律师要离婚。这个女医生婚前贷款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她一个人的名下。结婚10年后房子升值了800W。房贷也是女方婚后一个人用工资收入来还的,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婚后日常基本上是AA,十年后两个人共同决定离婚时,男方却要要求分割400万。冤不冤?
那女方找到我们,诉求是离婚但要少分钱给男方,利益最大化。结果大家猜猜,我们帮女方从400万打掉了多少?我来给大家讲讲我们真实的办案经历。
我们接手这个案件后,看到女方摆出的男方性格特质排面之后,明确了男方是一个重视目标且理性利己的人。综合个案咨询后,我们定下了调解不起诉的方案。先是刘胜飞律师制作出法律意见书,上面详细论证清楚了,对方只能拿到多少万的补偿,也找到附上了同类案件的判决书。意见书盖好律所的公章后,我们就积极的邀约对方当事人来律所了。面谈通过两次面谈和多次的线上,就法律意见书细节确认之后,最后达成了调解:160万解决了争议。达成了协议离婚,帮客户打掉了240万,而且高效率51天就结案。
如果这名女性冲动打官司到法院,法院按法理来判决还真是不好判。在没有合法协议的约定下,法律是没有办法确认这个男人实际上有没有养,有没有给女方出房贷的。一旦进入婚姻,升值部分就是你们婚后的共享价值。法院判决参考的是法理,没办法综合考虑到情理和道义,进到法院程序,时间周期都很长,两个人都很痛苦。
这种情况,婚前有房的一方,有没有办法做到离婚后,一分钱都不需要补给对方。
如果回到10年前,这个女人能在婚前委托我们起草一份量身定制的,合法有效的个性化的婚姻保障协议,她的房子的升值部分,完全可以做到与男方没有一毛钱关系。那遗憾的是,她没有写这份协议,最后还是吃了160万的哑巴亏。
福建厦门:老公婚前买房,老婆用婚前公积金还贷,离婚时增值部分怎么分?
审理中,经鉴定,前述房产中由阿琴使用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还贷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为37万元,双方对阿琴投入的8万元及相应增值部分37万元的归属各执己见。
阿坤:
阿琴自愿将她的个人婚前财产投入到我们夫妻二人婚后的共同生活之用,应视为自愿赠与,她的个人婚前财产已转化为我们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相应增值部分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退一步讲,即便没有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依法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阿琴:
这37万元是我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8万元所产生的增值,全部45万元理应归我所有。
法院认为
阿坤主张阿琴于婚后提取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8万元用于偿还阿坤个人婚前房产按揭贷款的行为系赠与,但其并未能举证证实阿琴就该款项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因而该部分款项依法仍为阿琴个人所有。
阿坤又主张即便该8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款项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37万元因产生于婚后,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房屋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而非孳息或夫妻婚后经营所得,阿琴使用其个人婚前财产用于偿还阿坤个人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该部分款项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亦为自然增值,应为阿琴个人所有。
因此
阿坤应就案涉房产向阿琴支付
补偿款共计45万元
法官 说法
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案件中,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较为普遍,而如本案中一方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偿还另一方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的情形则较为少见。对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归该方所有,因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一般争议不大;而对于个人婚前资金投入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实践中容易产生较大争议。
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应如何确定,关键是解决该增值部分的性质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阿坤认为增值部分37万元产生于婚后,应归夫妻双方共有,实际上是将房产增值视为夫妻投资和经营的结果,但应当认识到,房产增值从本质上反映的是投入的资金因市场因素变化而实现的自然性增长,有别于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出租房屋、买卖股票、经营生意等投入劳动、管理而实现的主动性增值。因此,房产增值是投入的资金所产生的自然增值,而非经营所得。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仍为其个人所有。
本案中阿坤未能举证证实阿琴就其个人婚前公积金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而房产增值又属于自然增值而非孳息或夫妻婚后经营所得,故法院判决确定阿琴的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款项还贷部分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均归阿琴个人所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编辑:史梓敬
审理中,经鉴定,前述房产中由阿琴使用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还贷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为37万元,双方对阿琴投入的8万元及相应增值部分37万元的归属各执己见。
阿坤:
阿琴自愿将她的个人婚前财产投入到我们夫妻二人婚后的共同生活之用,应视为自愿赠与,她的个人婚前财产已转化为我们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相应增值部分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退一步讲,即便没有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依法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阿琴:
这37万元是我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8万元所产生的增值,全部45万元理应归我所有。
法院认为
阿坤主张阿琴于婚后提取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8万元用于偿还阿坤个人婚前房产按揭贷款的行为系赠与,但其并未能举证证实阿琴就该款项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因而该部分款项依法仍为阿琴个人所有。
阿坤又主张即便该8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款项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37万元因产生于婚后,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房屋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而非孳息或夫妻婚后经营所得,阿琴使用其个人婚前财产用于偿还阿坤个人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该部分款项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亦为自然增值,应为阿琴个人所有。
因此
阿坤应就案涉房产向阿琴支付
补偿款共计45万元
法官 说法
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案件中,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较为普遍,而如本案中一方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偿还另一方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的情形则较为少见。对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归该方所有,因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一般争议不大;而对于个人婚前资金投入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实践中容易产生较大争议。
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应如何确定,关键是解决该增值部分的性质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阿坤认为增值部分37万元产生于婚后,应归夫妻双方共有,实际上是将房产增值视为夫妻投资和经营的结果,但应当认识到,房产增值从本质上反映的是投入的资金因市场因素变化而实现的自然性增长,有别于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出租房屋、买卖股票、经营生意等投入劳动、管理而实现的主动性增值。因此,房产增值是投入的资金所产生的自然增值,而非经营所得。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仍为其个人所有。
本案中阿坤未能举证证实阿琴就其个人婚前公积金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而房产增值又属于自然增值而非孳息或夫妻婚后经营所得,故法院判决确定阿琴的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款项还贷部分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均归阿琴个人所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编辑:史梓敬
WwW.bianHuLvshi.CoM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联系电话:17898872021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