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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转让怎么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出售如何处理

2024-01-02 23:32:47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bianhulvshi.com夫妻共同财产卖掉了该怎么办呢(夫妻共同财产卖掉了该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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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卖掉了该怎么办呢(夫妻共同财产卖掉了该怎么办?)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共同的房子,被一方私自卖掉该怎么办?

在我国传统观念中,婚姻自古以来就被认为是一等一的大事,两个人从相识、相恋到相爱、相知,一路走来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进入婚姻的殿堂也是我们认为的美好结局。

但是根据一些调查显示,近几年来我国的离婚率整体呈现出不断上升的局面,就说明夫妻双方要想经营好一个家庭,不像谈恋爱那样来的简单。

共同生活在一起,不仅要面对柴米油盐酱醋茶这些小事,随之而来的还有各种问题的出现。现如今在夫妻的共同生活中,房子是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男女之间最大的矛盾点之一。

许许多多努力打拼的打工人也是为了一套房子,虽然现在房价不断高升,但是很多人即使背负上了房贷的压力,也会选择买房,可见房子在人们心中的重要性。

那么,如果夫妻共同的房子被一方擅自卖掉,应该怎么办?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这个话题。

一、丈夫背着妻子擅自卖房1.因房子问题闹上法庭

赵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买了一套房还要闹上法庭。

赵先生好不容易找到钟意的房子,并且与对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心想着终于有自己的房子了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情,可是没有想到意外发生了。

房子即将到手时从半路杀出个程咬金,据了解卖房给赵先生的男子徐某,是在未经过其妻子刘某同意的情况下,就将二人的房子卖给赵先生。

刘某得知此情况表示不同意售卖该房屋,可是合同都签了,赵先生该怎么办呢?徐某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将房子售卖给其他人,是否侵犯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刘某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赵先生看着这种复杂的局面,将男子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合同并追究徐某的违约责任。

2.赵先生的诉求得到保障

法院认为该房屋产权是徐某和刘某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即使进行变卖也应该在二人一致同意之后进行售卖,而在本案当中徐某向刘某隐瞒了自己售卖房屋的行为。

刘某知情后明确表示拒绝,徐某便无权售卖该房屋,因为徐某无权使房屋产权转移到赵先生名下,赵先生可以以此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面对夫妻共同的房屋产权时,买卖与否双方意见应该达成一致,否则不仅使夫妻之间产生不必要的嫌隙,也让第三方遭受无妄之灾。

赵先生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此事才算是告一段落。但实际上在现实生活当中,仍然有许许多多的人正在经历着与刘某一样的经历,甚至情况比这远远复杂。

这时候不知情的一方,在面对擅自售卖共同房屋的另一方时,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二、现实说法1.法律对夫妻双方权利的规定

在上述案件当中,显然徐某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徐某在卖房之前应该先谋求妻子的同意,然后再对房子进行售卖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二项规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若是徐某的妻子心中依旧担心丈夫未来会背着她售卖房产,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条文进行分割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根据这一项条款,夫妻二人当中一方在面临另一方擅自把共同的房子卖出去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本案当中徐某变卖两人的共同房屋,是在刘某没有同意的情况下,这时刘某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看到这里,有些人或许会留意到,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徐某一个人的名字,为什么他没有权利卖出去该房屋呢?这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实质上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在进行房屋登记时登记在了夫妻一方名下。

虽然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所购买的房屋,就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是否在房产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影响。

三、法律维护合法者的权益1.买房遇到纠纷怎么办

说到这里相信很多人对该问题都有了一个较为明确的认知,不过仍然会有人担心,如果自己不慎买到这种房子又不想接触合同,该怎么办呢?

不用过于担心此种情况,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是你的终究是你的

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购买房屋并且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这时即使夫妻当中有一方不同意,但这是他们双方的矛盾纠纷不应该由你来承担,房屋理所应当还是你的。

总的来说,两个人既然选择在一起结为了夫妻,就应该为了共同的生活而去奋斗,不应该为了自己的私欲做出不合乎情理也不合法的事情。

在面对困难时要一起携手度过,在面对问题时要一起沟通协商,彼此尊重才能走的更加长远。

夫妻之间生活在一起必然会遇到许许多多的状况,希望我们每个人都有底气去面对和解决,才能共同走向幸福又美好的生活。

隐瞒另一方变卖房产的行为不可取,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要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民法典》

配偶擅自卖掉共同房子,如何维护权益?

前段时间,我的朋友小彭咨询了我这样一个问题:他们夫妻两人名下有两套房子,第一套是在老家的婚房,第二套房子在广州,目前正在居住中。听到弟弟想要买房,小彭见第一套房子空余着没人住,倒不如卖给自己的弟弟。正打算和老婆商量着把房子卖给弟弟时,却发现老婆已经把房子卖出去给别人了。小彭很生气,妻子不与自己商量就把房子卖了,现在想把房子要回来,问我该怎么办?

想拿回房子,首先需要看房屋的交易是否有效。如果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房子能追回的可能性比较低。

1、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第三人在购买该房屋的时候,不知道出卖方是无权处分该房屋,或者不知道该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第三人与出卖方之间存在着亲戚关系或者亲密关系的朋友,那很可能不构成善意取得,因为他们可能对你们夫妻共同共有该房子的情况是知晓的。

2、第三人是否支付合理对价

要对比同类型地段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价格,如果房屋的售价远远低于市场价值,那极大可能会存在问题,这个时候买受人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交易会变为无效。

3、是否办理了过户登记

过户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如果仅仅是交付了房子的话,该房屋的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还在自己手上,并未转移给第三人。如果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为第三人取得。

以上三个条件,有其中一项不符合的话,那么这个交易就是无效的。若因房子未过户而无效的,可以一方退钱,一方退房的方式拿回房子。除此之外,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

如果交易是有效的话,你只能向另一半主张相应的赔偿。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倘若这种情况发生在离婚案件中,你可以要求分割这笔售房款时多分。因为没有经过你本人的同意,对方偷偷把夫妻共同房产卖掉,这就涉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卖房子的这种大事还是要与配偶商量才做决定,因为你们是利益共同体,擅自决定会损害一方的利益。因为这样的事情影响夫妻感情,甚至走到离婚的地步就得不偿失。

#夫妻财产##婚姻家庭#

离婚时发现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夫妻财产分割是令人头疼的一件事。若有一方转移、隐藏财产更加难以处理。在发现有转 移财产时,当事人应该采取什么措施补救?怎么举证?

 离婚时发现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好,双方于2013年9月22日自愿在民政局登记离婚,被告与冯某签订 了《离婚协议》,其中该协议约定: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 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 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所隐瞒、虚报、 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隐瞒、虚报、转移方无 权分割该财产”。后因原告发现A公司于2010年8月24日与被告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在B公司49%的股份以现金392万方式转让给被告。2010年8月25日,B公司 的章程修正案载明:被告裴某出资392万元,占49%股份。

2014年4月14日,被告裴某分别与 罗某、陈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裴某将其在B公司45%的股权转让给罗某, 4%的股权转让给陈某,转让金合计2500万元。B公司作出了《股东会决议》载明:原股东XX 舜占50%的股份,罗某占45%的股份,陈某占4%的股份。原、被告因股权转让金分配协商无 果,2017年11月9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1、依法判令由被告支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变 现的股权转让款125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由被告裴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冯某股权转让金12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分析】   

这是关于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本案的焦点在于原、被告双签订的离婚协议有否有效,以及 被告2500万元的股权转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裴某与冯某协商离婚时,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 财产及相关债权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是被告与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告对该协议无异议,因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 于本案诉争的被告与A股权款没有在协议中载明,被告明显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协议约 定被告对其股权转让金2500万元不享有权利。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 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 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 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 本案中,原告要求只分割二分之一,法院应予以支持。

如何认定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隐藏、转移财产行为,主要还得从其具有恶意占有或损坏财产的主观意图来认定,但 主观意图可以通过行为来推断,比如说下列情形就应该属于婚姻法第47条中的隐藏、转移财产 行为:   

1、 隐匿房产   

这种情况多发生于那些经济收入比较好的家庭,夫妻双方一方收入较高,又有心计,离婚 之前就已经在外购置了房产,另一方毫不知情;在离婚分割时该房产也就不再分割财产之列。 这种情况的取证比较困难,需要受害一方的关注和调查。   

2、擅自转让的 

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前后,一方偷偷的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给卖掉了,如何处理呢?这 种情况应视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是对于一方擅自转让房产遵循—保护不动产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的原则。发生这种情况一般是房产证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或一方又出具了假的共有权人同意 转让的证明,使得交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从而使第三人的合法善意的情况下交易、过 户成功。出现这种情况,法律一般会保护交易的稳定及善意取得方的利益。那么离婚夫妻双方 就需要转让的房款进行分割。至于,低价转让的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过错方承担。   

3、以他人名义购房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他人名义购置房产,离婚后再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这种情况 也需要当事人调取大量的证据,且难度很大。主要在对方出资渠道和时间上下功夫。   

4、隐匿投资收益   

(1)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   

(2)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 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可以参照银行存款遇到的问 题处理。   

通过私下购置不动产、银行存款、股票转移等方式转移财产,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房产的 购置、银行开户等都需要个人身份验证,如果一方刻意隐瞒,对方无法查询,往往需要借助司 法力量,而法院也需要对方提供证据才能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起来颇有难度。   

5、伪造债务   

在离婚时,一方以串通伪造债务的方式减少共同财产或让配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以达到 侵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这样的行为在如今的离婚案件已屡见不鲜。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关注网上指导立案公众号,底部留言或者私信咨询。

 夫妻财产分割是令人头疼的一件事。若有一方转移、隐藏财产更加难以处理。在发现有转 移财产时,当事人应该采取什么措施补救?怎么举证?

 离婚时发现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好,双方于2013年9月22日自愿在民政局登记离婚,被告与冯某签订 了《离婚协议》,其中该协议约定: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 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 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所隐瞒、虚报、 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隐瞒、虚报、转移方无 权分割该财产”。后因原告发现A公司于2010年8月24日与被告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在B公司49%的股份以现金392万方式转让给被告。2010年8月25日,B公司 的章程修正案载明:被告裴某出资392万元,占49%股份。

2014年4月14日,被告裴某分别与 罗某、陈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裴某将其在B公司45%的股权转让给罗某, 4%的股权转让给陈某,转让金合计2500万元。B公司作出了《股东会决议》载明:原股东XX 舜占50%的股份,罗某占45%的股份,陈某占4%的股份。原、被告因股权转让金分配协商无 果,2017年11月9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1、依法判令由被告支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变 现的股权转让款125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由被告裴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冯某股权转让金12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分析】   

这是关于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本案的焦点在于原、被告双签订的离婚协议有否有效,以及 被告2500万元的股权转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裴某与冯某协商离婚时,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 财产及相关债权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是被告与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告对该协议无异议,因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 于本案诉争的被告与A股权款没有在协议中载明,被告明显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协议约 定被告对其股权转让金2500万元不享有权利。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 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 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 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 本案中,原告要求只分割二分之一,法院应予以支持。

如何认定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隐藏、转移财产行为,主要还得从其具有恶意占有或损坏财产的主观意图来认定,但 主观意图可以通过行为来推断,比如说下列情形就应该属于婚姻法第47条中的隐藏、转移财产 行为:   

1、 隐匿房产   

这种情况多发生于那些经济收入比较好的家庭,夫妻双方一方收入较高,又有心计,离婚 之前就已经在外购置了房产,另一方毫不知情;在离婚分割时该房产也就不再分割财产之列。 这种情况的取证比较困难,需要受害一方的关注和调查。   

2、擅自转让的 

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前后,一方偷偷的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给卖掉了,如何处理呢?这 种情况应视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是对于一方擅自转让房产遵循—保护不动产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的原则。发生这种情况一般是房产证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或一方又出具了假的共有权人同意 转让的证明,使得交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从而使第三人的合法善意的情况下交易、过 户成功。出现这种情况,法律一般会保护交易的稳定及善意取得方的利益。那么离婚夫妻双方 就需要转让的房款进行分割。至于,低价转让的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过错方承担。   

3、以他人名义购房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他人名义购置房产,离婚后再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这种情况 也需要当事人调取大量的证据,且难度很大。主要在对方出资渠道和时间上下功夫。   

4、隐匿投资收益   

(1)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   

(2)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 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可以参照银行存款遇到的问 题处理。   

通过私下购置不动产、银行存款、股票转移等方式转移财产,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房产的 购置、银行开户等都需要个人身份验证,如果一方刻意隐瞒,对方无法查询,往往需要借助司 法力量,而法院也需要对方提供证据才能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起来颇有难度。   

5、伪造债务   

在离婚时,一方以串通伪造债务的方式减少共同财产或让配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以达到 侵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这样的行为在如今的离婚案件已屡见不鲜。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关注网上指导立案公众号,底部留言或者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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