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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怎么处置房产,父母出资买房后房产怎么过户

2024-01-02 09:35:46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ikaoOnline.Com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怎么处置房产赠与(婚后父母出资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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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怎么处置房产赠与(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怎么处置房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是借贷还是赠与?法院:无约定视为赠与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蕾

为了分担子女的经济压力,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形十分常见,在没有明确约定出资性质时,出资款是借款还是赠与?北京怀柔法院近日便审结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判决明确,在双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视为赠与。

小齐离婚后,小齐父母将儿子小齐和其前妻一并诉至法院。据老两口讲,儿子婚后多年,为了买房,老两口总计向儿子、儿媳借款百余万元,几乎是毕生积蓄。如今他们年纪大了,养老、就医压力较大,请求法院判决儿子和其已离婚的前妻偿还这笔债务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对于父母的说法,小齐表示认可。但其前妻却否认借款一事。她说,婚姻存续期间小齐父母从未提过还款,而且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双方也未因借款还款的问题起过争执。据小齐父母讲,他们只和儿子口头说过借款,没有书面借据。

怀柔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由上述规定可知,对于婚后由父母一方为购房出资,在双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视为赠与。

老两口虽主张口头和儿子约定为借款,但儿媳未参与借款的协商,亦未事后追认,因此不能认定当时儿媳有共同借贷的意思表示。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老两口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若仅赠与一方子女可进行赠与公证

借贷关系的证明主要为借条,但聊天记录等证据充足时,也可达到证明目的。因是亲属关系产生的财产往来,父母很少会留下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性质。

法官提醒,若以借贷为目的向婚后子女出资,一定要让子女出具借条或保留聊天记录等证据。若老人以仅赠与子女一方为前提向婚后子女出资的,可进行赠与公证。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的离婚该如何处理?(一般需要这样)

  现在离婚是我们大家都很熟悉的,而且现在离婚一直都是大家值得去关注的事情,同时现在离婚还会涉及到很多东西,抚养权,抚养费,但是房子是大家更关心的,那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的离婚该如何处理?下面小编来给介绍一下!

  对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产这种情况,应该有一份明确的房产合同,这份合同需要准确记录父母出资的金额和子女与其配偶出资的金额。在这份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房产的所有权和可支配权,以及在离婚时如何分配。

  要注意的是,房产如果是在婚后购买的,则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这是这种情况,离婚时,法院将会根据离婚协议或判决进行分割。在这种情况下,父母的出资会被考虑在内,但是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合同规定,父母的财产身份可能会被混淆。

  对于离婚的夫妇,应该尽量采取合作的态度,通过谈判或者调解的方式达成一致。尤其是在涉及到子女的情况下,父母和离婚的夫妇应该尽量采取和解的态度,保护子女的权益。父母和离婚的夫妇应该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确定如何最好地处理这个问题。

  如果需要强迫分割房产,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考虑房产合同的内容以及父母出资的情况,并做出分配决定。因此,房产合同的明确记录和存档非常重要,因为它可以为离婚时的分配提供指导和证明。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的离婚该如何处理?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下面留言,也可以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毕竟现在买房一直都是大家值得去关注的。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离婚时分割财产,首要区分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个人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特定财产以及婚后约定的个人财产三部分。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宋某与程某于2005年恋爱,2008年结婚,2011年8月,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上海市沪南路某房屋。2012年6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房屋购买时总价153万元,其中首付款86万元,商业贷款37万元、公积金贷款30万元,各类税费8.8万元、中介费2万元。首付款、税费、中介费均从程某账户支出,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的主贷人为程某。2012年11月,双方就离婚问题进行协商,因在房产分割事宜上未达成一致而未果。2013年3月,宋某起诉离婚,但未获准许。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宋某再次起诉离婚,要求依法分割沪南路房屋产权,诉讼费各半负担。

法院认为:

宋某两次起诉离婚,程某同意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见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双方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房产分割问题。审理中,程某要求取得房屋产权并给予宋某补偿款,宋某表示同意,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补偿款的具体金额,本院考虑如下几方面因素:

首先,双方财产并无财产特殊约定。

其次,程某父母转账的50万元购房资金应当认定为对程某一方的赠与。程某为证明这一点已尽到举证义务。为证明其父母的50万元出资系对其一方的赠与,程某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11年10月2日的《赠与合同》、境内汇款申请书、发送日期为2012年11月25日的QQ邮箱电子邮件“赠与合同公证问题”等证据。

再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宋某父亲转账至程某账户的25万元购房出资款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对应的房产份额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对于沪南路房屋的分割问题,宜在房屋市场价值中扣除剩余贷款金额、程某父母赠与程某一方的50万元及其增值部分,余下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半分割,确定补偿款金额。

案例分析:

本案中,双方父母对购房都有资助,不同的是男方父母与自己子女签订赠与合同时,明确该笔资金只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而女方父母在赠与时,未作出表示,并且发生在婚后。最终法院作出了完全不同的认定,认为男方父母的出资是对男方个人的赠与,而女方父母的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风险提醒:

对于婚后购房,涉及到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一方父母如认为该部分出资只赠与自己的子女,那么应作出书面的明确约定,在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父母的赠与一般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男方父母在赠与子女财产时就明确约定了该财产只赠与儿子,那么未来在夫妻离婚时,该部分的财产亦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离婚时分割财产,首要区分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个人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特定财产以及婚后约定的个人财产三部分。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宋某与程某于2005年恋爱,2008年结婚,2011年8月,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上海市沪南路某房屋。2012年6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房屋购买时总价153万元,其中首付款86万元,商业贷款37万元、公积金贷款30万元,各类税费8.8万元、中介费2万元。首付款、税费、中介费均从程某账户支出,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的主贷人为程某。2012年11月,双方就离婚问题进行协商,因在房产分割事宜上未达成一致而未果。2013年3月,宋某起诉离婚,但未获准许。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宋某再次起诉离婚,要求依法分割沪南路房屋产权,诉讼费各半负担。

法院认为:

宋某两次起诉离婚,程某同意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见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双方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房产分割问题。审理中,程某要求取得房屋产权并给予宋某补偿款,宋某表示同意,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补偿款的具体金额,本院考虑如下几方面因素:

首先,双方财产并无财产特殊约定。

其次,程某父母转账的50万元购房资金应当认定为对程某一方的赠与。程某为证明这一点已尽到举证义务。为证明其父母的50万元出资系对其一方的赠与,程某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11年10月2日的《赠与合同》、境内汇款申请书、发送日期为2012年11月25日的QQ邮箱电子邮件“赠与合同公证问题”等证据。

再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宋某父亲转账至程某账户的25万元购房出资款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对应的房产份额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对于沪南路房屋的分割问题,宜在房屋市场价值中扣除剩余贷款金额、程某父母赠与程某一方的50万元及其增值部分,余下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半分割,确定补偿款金额。

案例分析:

本案中,双方父母对购房都有资助,不同的是男方父母与自己子女签订赠与合同时,明确该笔资金只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而女方父母在赠与时,未作出表示,并且发生在婚后。最终法院作出了完全不同的认定,认为男方父母的出资是对男方个人的赠与,而女方父母的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风险提醒:

对于婚后购房,涉及到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一方父母如认为该部分出资只赠与自己的子女,那么应作出书面的明确约定,在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父母的赠与一般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男方父母在赠与子女财产时就明确约定了该财产只赠与儿子,那么未来在夫妻离婚时,该部分的财产亦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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