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怎么分割才算合法,婚前财产怎么分割才合理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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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如何分配(婚前财产分割,如何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婚前财产怎么分割
如今,男女婚前买房,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如果双方离婚,此时该如何分割财产?这是很多人更关心的问题。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1)婚前一方购买的,婚后取得产权证书归个人所有。夫妻一方婚前以财产购买的房屋一次性全额支付的,婚后以一方名义登记的产权证书归个人所有。
(2)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以夫妻名义共同偿还贷款,房屋为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房,支付首付后按揭贷款,产权证登记在一名之下的,该房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后以夫妻名义共同偿还贷款,不改变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方以个人财产偿还的部分,应当全部返还钻石;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部分,应当返还其中一半。
(2)产权证以一方名义登记,但投资者有债务的,应当返还。产权证以一方名义登记,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也有出资。离婚分割财产时,房屋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是,对于第一期和已偿还的贷款,应当返还对方出资和偿还的部分。
(4)有证据证明,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是基于双方协商,共同拥有的是妻子的共同财产。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是在双方认可购买的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虽然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按照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处理,抵押贷款产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但是,对于当事人出资比例差异较大,婚后确实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的,可以参照当时出资比例对房地产银行进行分割,而不是成两半。
以上是婚前父母给孩子买房、分割离婚财产的各种情况分析。未取得房产证的,一般由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即使去法院,法院也不会判断房子属于哪一方。只会判决目前哪一方居住使用。房产证下来后,双方可以另行起诉分割房产。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是如何认定的?离婚后一律这么分割
随着房价的一路上涨,房价早已身居高位多年。很多家庭为了一套房,不惜掏空毕生积蓄,甚至要掏空数个钱包。不知不觉间,房产已经成为很多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
所以,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就非常讲究,尤其是那些正准备结婚的年轻人。
很多年轻人在谈婚论嫁时,女方会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一方面,是想为了给自己一些安全感;另一方面是为了考验男方的真心。
而对于房产证是否应该加名字的问题,有专家说出自己的看法,专家建议——买房时,房产证还是尽量不要写两个人的名字。
因为,如果房子是婚后一起购买的,即使不加名字,依旧是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所以加不加名字,没有任何区别。
当然,如果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那加不加名字的区别可就大了。因为婚后在房产上加名字,这种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这种情况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这个时候,房子就会成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要知道,很多年轻人虽然在婚前就早早买房,但却是自己的父母掏空积蓄,帮助自己的孩子来完成的。如果将来夫妻二人因为感情破裂,最终离婚。到那个时候,房产就会被直接分走一半,这对于有房的一方,显然是不太公平的。
离婚时,因为财产分割的问题,双方闹上法庭的新闻已经很常见了。所以说,对于婚前财产加名字的问题,还是应该慎重考虑。
那么,哪种情况房子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哪种情况房子又是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呢?
先看一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情况:
婚前全款购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婚后加名字,就如前文所说,房子则视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婚前一方首付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款。在分割房产时,房子一般归出资方所有,但共同偿还贷款部分以及房子的增值部分,需要出资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同样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房子符合以下情况,则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或双方出资,首付购房,登记在双方或是另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存在其他约定的情况下,除外。婚后一方或双方出资,全额购房,登记在一方或是双方名下,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全额或首付购房,登记在双方或是另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存在其他约定的情况下,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婚前的房产,婚后想要加名字,也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房子存在贷款
如果婚前购置的房子是贷款购买的,那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可能是无法办理加名字的。如前文所说,加名字属于赠与行为,而只有加完名字之后才视为赠与完成。
也就是说,在没加名字前,不管是协议还是口头承诺,都是可以随时撤销的。
这种情况,就需要做一份婚内财产或者婚前财产的协议,然后要带着协议去公证处做公证。
第二,房子不存在贷款
这种情况是可以办理加名手续的,不过也要注意两种形式——①约定份额。一处房产的份额是100%,加名字时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份额约定。②不约定份额。这种情况是默认双方各一半。
当加名已经完成,以后对房产分割产生争议,就会按照这种方式来进行分割。
话题:
你们觉得,在买房时或者买房后,有必要加名字吗?评论区说一说你们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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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婚前按揭购买的房产,老婆能分多少?婚姻律师手把手教你计算
引言
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此类房产实际是个人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那么离婚时到底该如何分割这样的房产呢?
02
案例回放
小明2015年1月首付50万,按揭贷款50万,购买一套总价100万的房产,登记在他个人名下,契税、印花税等其他费用共计3万元,每月等额还款3000元(包括本金 利息)。2018年1月小丽和小明登记结婚,结婚时房价已涨到150万,结婚以后,小丽就辞去了工作,做了全职太太,小明的工资和奖金不菲,足以承担家里的日常开销以及每月房贷。2021年1月,房价涨到300万,小明和小丽感情也走到了尽头,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对于房产如何分割却有了争议。
小明认为:房子是自己婚前购买的,房产证也是自己一人名字,婚后所有贷款都是我个人还的,小丽一分房贷都没有还过,可以说她对房子没有任何贡献,所以房子和小丽没有关系;
小丽认为:自己虽然是全职太太,对房子没有贡献,但是小明婚后赚的每一分钱都有我的一半,所以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共同的,小明应向我补偿一半。
问题来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03
法律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04
案例解读
1.通过上述条款规定,小丽要想取得小明婚后还贷部分的补偿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签订于婚前;
(2)首付款由签订合同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
(3)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4)房屋登记在支付首付款方名下。
如果有一个条件不符合,就有可能不适用该条款的规定。我们一一对照,小明和小丽所争议的房产,是小明婚前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50万,婚后小明的工资奖金还贷及共同财产还贷,房屋也登记在小明个人名下。所以小丽离婚时应该获得补偿。
2.补偿的数额到底如何计算呢?按照我们江苏省高院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房屋补偿款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补偿款=[共同还贷部分×房产的升值率÷2],房产升值率=离婚时房产价格÷房产成本(房屋购买时价格 共同已还贷款利息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印花税、契税、营业税、评估费等,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以及物业费。
具体到本案,小明是购买房屋3年后才结婚的,计算房屋成本时应当以结婚时房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假如,小丽婚后共同已还贷款利息为5万元,那么小丽离婚时房屋的升值率=房屋现价÷(结婚时房屋价格 共同已付利息 其他费用)=300÷(150 5 3)=1.9,小丽应当获得补偿款=3000元×36×1.9÷2=102600元。
上面是目前我们省内比较主流的计算公式,我个人认为还是比较公平合理的,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其他的计算方法。
但不论怎样,法官还会结合照顾妇女、儿童以及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来综合衡量,平衡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05
提示与建议
1.婚后女性最好经济能独立,能共同参与家庭的收入和支出,这样有利于婚姻的稳定与和谐。
2.如果是全职太太,要知晓或收集家里房贷的还贷情况。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不要等上了法庭,一问三不知。
3.如果双方未登记结婚,只是同居,即使购房情况类似,也不能适用上述公式。
引言
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此类房产实际是个人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那么离婚时到底该如何分割这样的房产呢?
02
案例回放
小明2015年1月首付50万,按揭贷款50万,购买一套总价100万的房产,登记在他个人名下,契税、印花税等其他费用共计3万元,每月等额还款3000元(包括本金 利息)。2018年1月小丽和小明登记结婚,结婚时房价已涨到150万,结婚以后,小丽就辞去了工作,做了全职太太,小明的工资和奖金不菲,足以承担家里的日常开销以及每月房贷。2021年1月,房价涨到300万,小明和小丽感情也走到了尽头,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对于房产如何分割却有了争议。
小明认为:房子是自己婚前购买的,房产证也是自己一人名字,婚后所有贷款都是我个人还的,小丽一分房贷都没有还过,可以说她对房子没有任何贡献,所以房子和小丽没有关系;
小丽认为:自己虽然是全职太太,对房子没有贡献,但是小明婚后赚的每一分钱都有我的一半,所以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共同的,小明应向我补偿一半。
问题来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03
法律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04
案例解读
1.通过上述条款规定,小丽要想取得小明婚后还贷部分的补偿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签订于婚前;
(2)首付款由签订合同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
(3)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4)房屋登记在支付首付款方名下。
如果有一个条件不符合,就有可能不适用该条款的规定。我们一一对照,小明和小丽所争议的房产,是小明婚前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50万,婚后小明的工资奖金还贷及共同财产还贷,房屋也登记在小明个人名下。所以小丽离婚时应该获得补偿。
2.补偿的数额到底如何计算呢?按照我们江苏省高院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房屋补偿款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补偿款=[共同还贷部分×房产的升值率÷2],房产升值率=离婚时房产价格÷房产成本(房屋购买时价格 共同已还贷款利息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印花税、契税、营业税、评估费等,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以及物业费。
具体到本案,小明是购买房屋3年后才结婚的,计算房屋成本时应当以结婚时房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假如,小丽婚后共同已还贷款利息为5万元,那么小丽离婚时房屋的升值率=房屋现价÷(结婚时房屋价格 共同已付利息 其他费用)=300÷(150 5 3)=1.9,小丽应当获得补偿款=3000元×36×1.9÷2=102600元。
上面是目前我们省内比较主流的计算公式,我个人认为还是比较公平合理的,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其他的计算方法。
但不论怎样,法官还会结合照顾妇女、儿童以及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来综合衡量,平衡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05
提示与建议
1.婚后女性最好经济能独立,能共同参与家庭的收入和支出,这样有利于婚姻的稳定与和谐。
2.如果是全职太太,要知晓或收集家里房贷的还贷情况。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不要等上了法庭,一问三不知。
3.如果双方未登记结婚,只是同居,即使购房情况类似,也不能适用上述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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