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离婚的夫妻怎么重新财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时夫妻双方如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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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财产要分割吗怎么办(夫妻离婚两年财产还能分割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以案说法」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就一定会对半分割?信宜法官:不一定
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就一定会对半分割吗?不一定,假如其中一方在离婚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比如抱有侥幸心理擅自转移处置共同财产,那么就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近日,信宜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依法判处擅自转移处置财产的一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为何会有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看完这个案例你就懂了。
案情回放:
小丽(女,化名)与阿军(男,化名)于2005年登记结婚,并先后于2005年、2014年生育儿子小明(化名)、小洋(化名)。婚后,阿军与小丽一起经营某窗帘店,小丽负责窗帘店内的工作,阿军负责外出安装窗帘。经营中,客户可用现金或刷卡支付窗帘款,与刷卡机捆绑的银行卡由阿军掌握,客户支付现金的,双方均可收取。小丽因支付购买窗帘布、窗帘轨道等材料款、商铺租金、工人工资及日常生活费等需要,阿军就通过银行转账或微信转账、发红包等方式转款给小丽,由小丽进行相应的付款。双方对窗帘店的经营没有设置收支账簿。2017年春节期间,双方产生矛盾,小丽口头向阿军提出离婚,但双方就离婚问题未能协商一致。之后,小丽分别从其名下的三个银行账户分多次多笔取款共计404485.38元。后小丽分别于2017年5月、2018年4月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阿军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小丽与阿军离婚。2019年8月,小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面对法庭调查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去向的询问,小丽称其所取款项已用于生活开支、偿还借款、支付某窗帘店的工人工资、进货及铺租的开支等。阿军则辩称小丽所陈述的支付款项均由阿军转账开支,并有转账记录为证,且阿军对借款不知情。
法院判决:
信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准许原、被告离婚。结合双方婚生子女的情况,判决原、被告双方各抚养一个儿子,并分别支付对方抚养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小明、小洋年满十八周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虽然小丽提供证据证实了取款后支付了88000元用于店铺开支,但剩余的316485.38元已超出日常生活开支,且小丽无法对该款项的去向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其行为应认定为转移婚后共同财产,对原告小丽名下的存款316485.38元可以少分给原告小丽。综合考虑到离婚后原告小丽没有固定住所,因此对于原告小丽转移的存款316485.38元,判决由原告小丽补偿被告阿军189891元。
法官提醒:
如今,离婚往往伴随着财产分割“大战”展开,一些人在私利驱使下,用尽手段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既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诚信产生了负面影响。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审理查明的案件情况,结合双方当事人家庭日常支出情况、大额消费情况、双方收入水平等综合考量,严重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支出且不能说明用途及去向的一方,应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转移,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即使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隐瞒的财产在离婚时未予分割的,仍可诉至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关家玉 通讯员:彭秋香、刘婕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王其琪
选择离婚后夫妻财产怎么分
规定是,属于婚后取得财产就是婚后共有财产,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不管该财产登记在夫妻俩谁名下,都是一人一半权益。属于法律规定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基本的原则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婚前财产不予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5、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综上所述,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的共同财产有所规定,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都是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进行均等分割,但是分割的部分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不参与共同财产的分割,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离婚。
离婚时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在离婚率日益上升的今天,很多朋友对于离婚时,夫妻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尤为关注。当爱情的最后只剩下金钱的纠纷时,没有人愿意一输再输。
那么法律上对于离婚时怎样分割财产才算公平合理呢?
通常来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在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离婚分割包括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方式,分割原则一般是均等分割。仅有下列情形可以不遵从“五五开”原则。
一是照顾子女原则。根据子女生活和学习需要,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适当多分财产。
二是照顾女方原则。即离婚分割财产时给予女方一定倾斜和照顾。
三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民法典》1091条规定: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四是经济补偿原则。《民法典》1088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可以统称为家庭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种经济补偿的数额和比例未作明确规定,并且必须以请求为前提,未请求法院不得自行判决。
五是经济帮助原则。《民法典》1090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六是侵害惩罚原则。《民法典》1092条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那么夫妻的共同财产又包括什么?
根据《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从前述法条可以看出,婚姻期间诸如“什么自己的工资”,“自己的私房钱”,除非结婚时另行约定,否则都是不存在的。当然,这里要排除:
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对于夫妻双方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在婚内取得的共同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也可以另行约定。
最后,对于夫妻双方的债务,也是离婚的重要关注点。
既然劳燕分飞,就得让债务清晰。简单而言,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合意之债、家事之债、债权人举证之债,这三种债务都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合意之债就是双方共同确认的债务,一般需要双方签字。
家事之债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比如丈夫个人向银行贷款用来按揭家庭住房的债务。
而债权人举证之债,则是债权人来证明夫妻一方把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夫妻另一方已明确同意,否则不构成债权人举证之债。
如果婚姻走到了尽头,“好聚好散”或许是最好的结局,财富分配的意义在于承认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所做的贡献,即使分开仍然是一个经济独立的个体。因此,希望所有恋人永远能保留一份体面,即使是最后分开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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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需要清醒,人间也需要温度。我是吴权,一个带点浪漫主义的武汉律师。
在离婚率日益上升的今天,很多朋友对于离婚时,夫妻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尤为关注。当爱情的最后只剩下金钱的纠纷时,没有人愿意一输再输。
那么法律上对于离婚时怎样分割财产才算公平合理呢?
通常来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在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离婚分割包括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方式,分割原则一般是均等分割。仅有下列情形可以不遵从“五五开”原则。
一是照顾子女原则。根据子女生活和学习需要,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适当多分财产。
二是照顾女方原则。即离婚分割财产时给予女方一定倾斜和照顾。
三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民法典》1091条规定: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四是经济补偿原则。《民法典》1088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可以统称为家庭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种经济补偿的数额和比例未作明确规定,并且必须以请求为前提,未请求法院不得自行判决。
五是经济帮助原则。《民法典》1090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六是侵害惩罚原则。《民法典》1092条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那么夫妻的共同财产又包括什么?
根据《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从前述法条可以看出,婚姻期间诸如“什么自己的工资”,“自己的私房钱”,除非结婚时另行约定,否则都是不存在的。当然,这里要排除:
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对于夫妻双方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在婚内取得的共同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也可以另行约定。
最后,对于夫妻双方的债务,也是离婚的重要关注点。
既然劳燕分飞,就得让债务清晰。简单而言,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合意之债、家事之债、债权人举证之债,这三种债务都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合意之债就是双方共同确认的债务,一般需要双方签字。
家事之债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比如丈夫个人向银行贷款用来按揭家庭住房的债务。
而债权人举证之债,则是债权人来证明夫妻一方把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夫妻另一方已明确同意,否则不构成债权人举证之债。
如果婚姻走到了尽头,“好聚好散”或许是最好的结局,财富分配的意义在于承认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所做的贡献,即使分开仍然是一个经济独立的个体。因此,希望所有恋人永远能保留一份体面,即使是最后分开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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