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家庭主妇财产怎样分割,离婚家庭主妇怎么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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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妇离婚后怎样分割财产(家庭主妇离婚财产怎么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结婚多年在家做全职妈妈,想要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双方可以共同协商财产的分割,协商一致的签订离婚协议书,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据一定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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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多年在家做全职妈妈,想要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韩沛毅律师解答: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双方可以共同协商财产的分割,协商一致的签订离婚协议书,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据一定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即不论夫妻双方是否对财产状况有过约定,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都有权在离婚时行使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
这项制度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有利于鼓励家庭成员参与家务劳动,促进夫妻双方互相尊重,对于平衡夫妻经济利益,消除就业一方对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歧视,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有着积极意义,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平等、公平原则的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韩沛毅律师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子女抚养费数额和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均应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关于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以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为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进行考量。
关于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的确定,应结合以下各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
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经济补偿数额也可相应提高。
2、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
参考向市场购买相近工作量家务劳动所需的成本。
3、家务劳动的负面影响
如从事家务一方因而失去工作的,可以参考原工作的收入情况
4、家庭收入情况
由此可以参考判断从事家务劳动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辅助的客观收益。
韩沛毅律师简介
本人作为石家庄律师协会执行专业委员会委员和涉外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已执业6年,代理案件二百余起,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家庭主妇离婚能要求赔偿?
案例简介先来讲一个家务补偿的案例:
陈先生与王女士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兵。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陈小兵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陈先生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后于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离婚请求。
2020年10月,陈先生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不同意离婚。其次,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同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陈先生母亲名下房屋进行装修,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这一次,法院一审判决准予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则由双方平均分割。而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家务补偿的具体数额,是根据以下四个因素确定的:
1、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
2、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
3、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
4、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律师分析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在离婚时对一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种补偿制度。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这条虽然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家庭成员认识到家务劳动的价值,但是该条规定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该条法律的适用前提是,如果家庭主妇要想得到另一方的经济补偿,需要夫妻双方事先约定分别财产制。
然而,现实总是比法条更加复杂。我国大多的家庭实际情况是,并没有多少夫妻会在结婚时签订这种会影响彼此感情的协议,进而一定程度上导致婚姻法第四十条成为几乎无“用武之地”的空壳法律条文。于是在实践中,大多数女性在家庭方面比之男性付出较多,而有一部分的男性还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挣钱养家,辛苦在外奔波,拿钱给你花,而你只需要在家做简单的家务。”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的社会角色在不断发生变化。由过去的男主外,女主内,“女性只是成功男人背后的女人变化”成为如今女性活跃于各种社会活动中。然而,无论女性在职场中多么风生水起,她们依然承担着大部分的家务劳动,尤其需要承担照料子女及其他家人的主要责任。
据相关调查资料显示,中国的城镇妇女每周花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平均是 21 小时,比男性的 8.7 个小时要多近两倍,而她们中的大多数与男性一样是全职工女人同时担任着全职员工和全职主妇的两个社会角色,而男性方面大多只需扮演好其职场角色即可。
所以需要承认女性家务劳动的价值,更需要能有效实施的法律条文。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该条文可以看出,民法典删除了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无论在离婚时,采取何种财产制度,离婚时,夫妻一方均可因承担较多家务劳动而获得经济补偿。这一修改体现了民法总则平等原则及公平原则的精神,反映了我国法律对于无酬家务劳动价值的进一步肯认。
但是如何能确定家务劳动的价值, 仍值得我们思考。
比如是否可以参考女性在成为家庭主妇前的收入情况,毕竟女性牺牲了多少就有权要求补偿多少;再比如,可以考虑女性在照顾家庭方面时间的长短,精力的多少,金钱成本的多少等。
【天天说法】家庭主妇离婚时享有平等的财产分割权吗?
【有事要问】家庭主妇离婚时享有平等的财产分割权吗?
【身边案例】王某和张某为职场白领,两人结婚后,为家庭考虑,张某辞职在家相夫教子,承担起家庭主妇的职责,把家里打理得井井有条。多年后,王某和张某因感情破裂欲离婚,在分割财产方面,王某认为婚后都是其赚钱养家,张某身为家庭主妇,无收入,应当少分割。张某咨询,王某的说法对吗?
【意衡律师解答】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因此,本案中,王某的说法不对,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昭通市司法局 审稿
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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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胡华玉 编辑/李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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