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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住房公积金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2024-01-02 08:17:53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ikaoOnline.coM公积金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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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 1、公积金属于夫妻的共有财产吗? 2、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公积金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公积金属于夫妻的共有财产吗?

缴纳公积金的人都知道,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职工有买房、租房、建房、装修等需要时,可以提取出来。那么公积金这个小金库,可以当作是夫妻的共有财产吗?

其实住房公积金从性质上来看,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那么如果离婚了,公积金怎么分呢?

离婚后公积金能不能分,这个要区分开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其他的部分的还是归缴存人所有。

一般在实际情况出现时,处理公积金分割往往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如果双方都有公积金,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鸽子公积金账户所剩余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金额高的一方给予较低一方差价补偿。如果只有一方拥有公积金的,可以直接对半分割。你明白了吗?

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之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作为个人储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具有长期储蓄功能的住房公积金来说,其中一部分就是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实际上就是个人平时收入的储备。

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奖金、劳动报酬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此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需要注意是的,在离婚案件处理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和应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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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李某与妻子王某是夫妻关系,两人由于感情破裂,李某诉讼至法院,请求离婚。王某要求分割李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3.2万余元,认为这笔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但李某却不认同,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没有明确住房公积金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后认定住房公积金3.2万余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评析]该案主要涉及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丈夫李某认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个人财产,且根据《婚姻法》(2001修正)的规定,没有明确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妻子王某却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因此,3.2万余元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虽然是在丈夫李某的个人账户内,但不等于就是他的个人财产,而是李某与王某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分割。胥忠明

[案情]李某与妻子王某是夫妻关系,两人由于感情破裂,李某诉讼至法院,请求离婚。王某要求分割李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3.2万余元,认为这笔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但李某却不认同,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没有明确住房公积金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后认定住房公积金3.2万余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评析]该案主要涉及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丈夫李某认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个人财产,且根据《婚姻法》(2001修正)的规定,没有明确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妻子王某却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因此,3.2万余元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虽然是在丈夫李某的个人账户内,但不等于就是他的个人财产,而是李某与王某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分割。胥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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