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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真的一人一半吗,要如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

2024-01-02 08:12:02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haoSheng.Net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离婚后怎么分?(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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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离婚后怎么分?(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离婚后怎么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 1、离婚了,共同财产怎么分?你一定要知道这3件事,别让自己吃亏 2、“夫妻财产”如何规定?《民法典》详细解读和梳理来啦! 3、离婚新规定!有两项财产将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了解清楚再决定

离婚了,共同财产怎么分?你一定要知道这3件事,别让自己吃亏

最近,你吃瓜了吗?

有网友吐槽,今年堪称“文娱界离婚元年”,从年初到年末,接连爆出各路明星离婚的新闻,圈里的瓜一波接一波,好不热闹。

在围观吃瓜的同时,也有清醒的粉丝对我们发出了“灵魂拷问”:

好家伙,吃瓜我们没冲在第一线,可说起保险来,我们可是专业的!

今天就跟大家聊聊,离婚后,保险分割的那些事。主要内容如下:

离婚了,哪些保险属于个人财产,不用分?哪些保险离婚时需要分,会怎么分?离婚后出险,理赔金给谁?

离婚了,保险怎么分?

说起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大多数人首先会想到房子、车子、票子等,但往往忽略了保险,以至于后续出险理赔时,衍生出许多纠纷。

其实,和房子、车子等资产一样,离婚后,有的保险也需要分割。

想要搞清楚离婚后,哪些保险需要分割。我们首先要明确:哪些保险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哪些保险属于个人财产,不用分割?

按照《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些财产,即便离婚了,也不受影响,无需分割。相应地,属于个人财产,不用分割的保险,常见的有下面几类:

(注:上述保险均指的是商业保险)

当然,实际生活中,情况会更加多样,这里只为大家列举了一些比较普遍的例子,但是思路都是一样的。

2、哪些保险属于共同财产,需要分割?

对于共同财产,《民法典》也做了明确解释。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那么,哪些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对此,我们也进行了梳理:

(注:上述保险均指的是商业保险)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在离婚时,一般是可以 5 / 5 平分的,也就是一人一半。

需要分割的保险,可以怎么分?

上文我们知道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离婚时需要分割。下面,带大家来看看,具体怎么分?通常有以下两种方式:

1、退保,平分现金价值

一般来说,像重疾险、寿险等长期险都有 现金价值,退保能拿回一些钱。如果申请退保,那么退回的现金价值,双方可以平分或者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割。

这种方式虽然简单,但我们并不建议大家这么做,主要有两方面考虑:

退保经济损失大:退保退还的是保单的现金价值,以重疾险为例,大多时候退回的现金价值都远远低于保费。以后不一定能买到:如果身体状况变差,想要重新投保,可能会有被加费、除外甚至拒保的风险。

因此,不到万不得已,不建议大家选择这种方式。

2、不退保,协商补偿另一半保费或保单现价

不愿退保,想继续有保障的话,我们也可以选择协商补偿一定的已交保费或现金价值给对方。

至于究竟是补偿对方已交保费还是现金价值,主要看哪个更公平。拿年金险来说,前期现金价值比较低,可以协商补偿对方已交保费,这样也不会让对方损失太多。

另外,由于一份保单涉及到交保费的人、被保障的人以及领取保险金的人,不同情况下,协商补偿的操作也有所差异。下面我们通过 1 个案例,来看看具体如何应对。

小丽和小军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 3 份保险,离婚时该如何分割?我们用一张图来帮大家理解:

可以看到,如果被保人想继续持有保障,除了补偿对方保费或现金价值外,还要记得及时变更投保人、受益人的信息,避免保费中断、保单失效;或是后期出险,产生理赔金纠纷等。

接着上面的例子,由于小丽和小军结婚期间,没有要小孩,所以他们的保单分割不涉及到孩子。那如果是孩子的保单,又该怎么处理呢?

一般来说,无论是用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给孩子投保,且受益人写的是孩子,离婚时,这份保险视为对孩子的赠与,是孩子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不过,投保人也可以进行相应的变更,例如由具有抚养权的一方继续交费。

常见问题解答

关于离婚后的保险分割,我们也找了一个热门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帮到大家。

Q:指定妻子为身故受益人,离婚后出险,理赔金给谁?

得分情况。

我们先来看看《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也就是说,指定受益人包括指定姓名和身份关系,这也是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所要求的。不过,前些年投保时,也有不少只指定关系或姓名的现象。

不同的指定方式,理赔金给谁,也是千差万别。下面,我们通过一个例子,和大家好好讲讲。

假设男方和妻子小红结婚期间,给自己买了份定寿,受益人写的是妻子,几年后和小红离了婚,后又因遭遇交通事故去世。

此时,男方的理赔款给谁?梳理下来,大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可以看到,除非当初指定受益人时,只写了小红的名字,男方的身故理赔金才会给前妻小红。其他情形下,将赔给男方的法定继承人或是现任妻子。

现实中也确实有类似的纠纷存在,当然要是闹到了上法院的地步,具体如何赔付,还是要看法院怎么判。

稳妥起见,如果离婚了,还是建议一定要重新梳理受益人的设置,以免出现这种理赔纠纷。

写在最后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固然美好,但如果一段感情确实到了无法挽回了地步,坦然而体面的分开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毕竟结婚是为了幸福,离婚也是。不过,要是真的走到这一步,大家也要记得保护自己应得的利益,安顿好自己的保单,防患于未然。

无论是两个人还是一个人,希望大家都能始终拥有选择权,勇敢追求自己的幸福 :)

“夫妻财产”如何规定?《民法典》详细解读和梳理来啦!

夫妻财产是婚姻家庭关系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涉及范围较广的概念。《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等内容。以下分别进行法条梳理和解读,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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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法条梳理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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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实务要点

1. 第1062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本条首先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其中的“所得”是夫妻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夫或妻一方所得;“所得”针对的是财产权利,而不是强调实际对财产取得占有,如夫妻一方中奖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未实际占有,但这些未实际控制、占有的财产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本条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第1款前4项明确列举四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5项是抽象概括式的兜底规定。关于第4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外情形为“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了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 第1063条是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主要分四种:(1)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为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其明确的人身专属性而归一方所有。(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此为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自由意志。(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上通过明确列举式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区分。(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情形。此为兜底的概括性条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生活。但需注意,前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与本条均有兜底性概括条款,但在适用上要有主次先后之分。由于我国是法定的婚后财产共同制,因此,对于本条第5项的解释要坚持从严原则,只有在本条前4项之外的明确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在无法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时,应以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

3. 第1065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或者即将成为夫妻的人,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相互间的财产关系,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关于本条,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约定的条件和形式。缔约时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约定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但以口头形式进行约定且双方对此并无异议的,也应予认可。(2)约定的时间和范围。本条规定对作出财产制契约的时间未作限制,实际上是采纳自由主义立法例,男女双方既可以在结婚之前作出财产制契约,也可以在结婚时、结婚后作出约定。(3)约定的范围。本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依据该规定,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财产均可以进行约定。(5)约定的具体内容。可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可以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或限定共同制。除约定财产所有权外,夫妻双方还可以就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6)约定的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对夫妻双方的效力,即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外效力,是指对夫妻以外第三人的效力,实践中主要是指对债权人的效力。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如何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必须进行登记或者为第三人所明知,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如《德国民法典》规定需在婚姻财产制登记簿上登记,《日本民法典》规定需于婚姻申报前进行登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为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本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只有相对人知道的,才对其发生法律约束力。本条第3款所谓的相对人“知道”,不仅包括知道约定的存在,还包括知道约定的内容。第三人知道的时间,应是在债务产生之前或产生当时,在债务产生之后才知道的,不属本条第3款规定的“第三人知道”的情形。另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7条,本条第3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 第1066条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允许分割的情形仅限定于本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不能类推适用,亦不能扩大解释。本条规定两种情形如下:(1)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毁损”应指故意的情形,不包括过失造成的损坏。需注意,若只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仍将处分所得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属此类。以上情形,不仅要认定行为的成立要件,还须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严重损害”,需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这里的扶养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还包括同辈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何为“重大疾病”,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参考相关文件列举的重大疾病,根据实际病情、医疗费用等进行综合判断。一般认为,需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或直接关涉生命安全的疾病等属重大疾病。“相关医疗费用”,是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

5. 第1087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规定。依据本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协议分割与判决分割。(1)协议分割。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为先,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协议作出后,在一定程度上,男女双方在协议项下形成了具有给付内容的合同关系。(2)判决分割。当男女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原则和规范进行认定。除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外,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据本条,判决分割共同财产,以均等分割为一般原则,以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为补充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为《民法典》增加的内容,当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如存在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的,法院分割财产时,应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此外,因我国婚俗习惯多是女方落户到男方处,承包土地也多以男方为户主名义承担,为保护女方承包经营权,本条第2款特别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编辑:江萍

离婚新规定!有两项财产将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了解清楚再决定

现在的年轻人既冲动又现实,之前的人结婚都是因为爱情走到一起的,首先是因为爱情产生了相信,彼此才会结婚。

现在的人很简单,男的看中女的美貌,女的看中男的家境。结婚以后女的不够漂亮,容颜衰老,身材走形,男的就会各种嫌弃。男的如果家境改变,资产缩水,甚至破产,女的很快就会找下一家。

我这里有一份数据显示在2019年的时候,就有420万对夫妻选择离婚,在2020年和2021年,离婚的夫妻就有1000多万对。你会发现城市越发达的地方,经济越好的地方,离婚率越高。尤其是北京,上海离婚率达到了70%以上,我现在终于明白为什么我们有3000多万的男光棍,但是似乎大家都不着急,就像买股票一样,在频繁的换手中,很有可能就会临到你,所以曾经你也结过婚。

离婚的原因是什么呢?

首先第1个原因肯定是感情破裂。为什么会感情破裂呢?因为价值观不合,因为彼此看谁都不顺眼。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因为人人都有多样性的事情,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在一起时间久了以后,不再掩饰自己的缺点,不再把自己最好的一面展现出来,因为太累了,这个时候两个人都回归到本来的状态,结果发现本来的状态容易擦枪走火,最后就会争吵不休。

而外面的那些陌生人,他们往往都会掩盖自己的缺点,露出自己真善美的一面。所以在男的心目中,总认为老婆总是别人家的好。在很多女的眼中,自己的老公是最窝囊的,是最没有能力的,为什么好老公都在别人家?

你看,其实每个人都是演员,在外人面前无时无刻都在扮演一个最好的角色,所以导致每一个人都会产生错觉,都会认为除了自己家里面的人,其他的人都是好人,都是完美的。

第2个原因才是核心,因为开头就讲过,现在的人很少谈感情了,既然是结婚过日子,美貌和财富是对等的关系。就像天平的两端,有一方重量不够,价值不够,天平就会向另外一方倾斜,这个时候矛盾就会出现。

有数据显示70%以上离婚都是女性提出来的,说明他们在美貌方面是比较自信的,加上新时代的女性挣钱的能力一点都不比男性差,所以他们更加独立,更不愿意将就。

现在的年轻人很多人一冲动就离婚,他们就认为离婚不就是去民政局办理一下手续吗?所有的离婚最后纠缠不清,一定是因为财产的问题。所以咱们要来具体的讲一下,在离婚上有了新规定,又增加了两条。

第1条,夫妻双方结婚以后,个人所得的工资归纳到共同财富里面去。夫妻双方通过劳动或者投资所获得的报酬,都将被纳入共同财富中去。

我们都知道在结婚以前,你所拥有的财产都是你的,将来离婚以后,婚前的财产不在分割范围之内,所以很多人在结婚以前买房买车,还有很多人把婚前财产进行公证。

这项规定就明确的规定了,夫妻双方在结婚以后,你的工资,你做生意投资所产生的收益,都归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其实更大限度的是保障女性的权益,比如说一个富豪在结婚以前他做了财产公证,这个时候即使他结婚了,这个女的从他那里捞不到这么好处。

但是现在就不一样了,即使婚前财产做了公证,但这个富豪在结婚以后,他之前的生意所产生的收益,产生的利润,和他的工资,都归夫妻共同财产。我觉得这项规定出来以后,很多富豪就不再结婚了。

第2项新规定,就是家里面涉及遗产的问题,如果夫妻双方,他们的父母白纸黑字写明遗产赠予个人的,那么这笔遗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写明赠与个人,那么这笔财产将被纳入共同财产中。

其实这一项很多人都反对,为什么呢?都已经离婚了,曾经的恩爱夫妻变成了仇人,怎么可能还会让他来分割自己父母的遗产呢?既然规定已经出来了,目前很多人已经把婚姻当成一场交易,那就提前布局吧!

针对离婚新加的两条规定,你怎么看呢?评论区里面去探讨一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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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年轻人既冲动又现实,之前的人结婚都是因为爱情走到一起的,首先是因为爱情产生了相信,彼此才会结婚。

现在的人很简单,男的看中女的美貌,女的看中男的家境。结婚以后女的不够漂亮,容颜衰老,身材走形,男的就会各种嫌弃。男的如果家境改变,资产缩水,甚至破产,女的很快就会找下一家。

我这里有一份数据显示在2019年的时候,就有420万对夫妻选择离婚,在2020年和2021年,离婚的夫妻就有1000多万对。你会发现城市越发达的地方,经济越好的地方,离婚率越高。尤其是北京,上海离婚率达到了70%以上,我现在终于明白为什么我们有3000多万的男光棍,但是似乎大家都不着急,就像买股票一样,在频繁的换手中,很有可能就会临到你,所以曾经你也结过婚。

离婚的原因是什么呢?

首先第1个原因肯定是感情破裂。为什么会感情破裂呢?因为价值观不合,因为彼此看谁都不顺眼。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因为人人都有多样性的事情,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在一起时间久了以后,不再掩饰自己的缺点,不再把自己最好的一面展现出来,因为太累了,这个时候两个人都回归到本来的状态,结果发现本来的状态容易擦枪走火,最后就会争吵不休。

而外面的那些陌生人,他们往往都会掩盖自己的缺点,露出自己真善美的一面。所以在男的心目中,总认为老婆总是别人家的好。在很多女的眼中,自己的老公是最窝囊的,是最没有能力的,为什么好老公都在别人家?

你看,其实每个人都是演员,在外人面前无时无刻都在扮演一个最好的角色,所以导致每一个人都会产生错觉,都会认为除了自己家里面的人,其他的人都是好人,都是完美的。

第2个原因才是核心,因为开头就讲过,现在的人很少谈感情了,既然是结婚过日子,美貌和财富是对等的关系。就像天平的两端,有一方重量不够,价值不够,天平就会向另外一方倾斜,这个时候矛盾就会出现。

有数据显示70%以上离婚都是女性提出来的,说明他们在美貌方面是比较自信的,加上新时代的女性挣钱的能力一点都不比男性差,所以他们更加独立,更不愿意将就。

现在的年轻人很多人一冲动就离婚,他们就认为离婚不就是去民政局办理一下手续吗?所有的离婚最后纠缠不清,一定是因为财产的问题。所以咱们要来具体的讲一下,在离婚上有了新规定,又增加了两条。

第1条,夫妻双方结婚以后,个人所得的工资归纳到共同财富里面去。夫妻双方通过劳动或者投资所获得的报酬,都将被纳入共同财富中去。

我们都知道在结婚以前,你所拥有的财产都是你的,将来离婚以后,婚前的财产不在分割范围之内,所以很多人在结婚以前买房买车,还有很多人把婚前财产进行公证。

这项规定就明确的规定了,夫妻双方在结婚以后,你的工资,你做生意投资所产生的收益,都归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其实更大限度的是保障女性的权益,比如说一个富豪在结婚以前他做了财产公证,这个时候即使他结婚了,这个女的从他那里捞不到这么好处。

但是现在就不一样了,即使婚前财产做了公证,但这个富豪在结婚以后,他之前的生意所产生的收益,产生的利润,和他的工资,都归夫妻共同财产。我觉得这项规定出来以后,很多富豪就不再结婚了。

第2项新规定,就是家里面涉及遗产的问题,如果夫妻双方,他们的父母白纸黑字写明遗产赠予个人的,那么这笔遗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写明赠与个人,那么这笔财产将被纳入共同财产中。

其实这一项很多人都反对,为什么呢?都已经离婚了,曾经的恩爱夫妻变成了仇人,怎么可能还会让他来分割自己父母的遗产呢?既然规定已经出来了,目前很多人已经把婚姻当成一场交易,那就提前布局吧!

针对离婚新加的两条规定,你怎么看呢?评论区里面去探讨一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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