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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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行为就是旨在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诺维茨基 《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 第4页
2、那些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可以叫做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简称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属于自然现象的那一类称为法律上的事件,法律事实中另外一类属于人们的活动,称为法律上的行为。民事行为属于法律上的行为的一种,民事行为与其他法律上的行为的差别就在于它所引起的是民事上的法律后果。总之,凡能发生、变更、消灭民事上权利义务的人们的活动为民事行为。从上面这个概念,我们可以知道,只要法律把某些行为与民事法律后果结合在一起,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那些行为就是民事行为。应该说明,我们虽然把产生民事后果的行为统称为民事行为,绝不是否认同一行为除产生民事后果外有时还能引起其他法律后果(如刑事上的、行政上的法律后果等)。民事行为这个概念是我们为了研究什么样的行为才能引起民事后果和引起什么样民事后果出发的。(民事行为可以分为)以产生民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和不以产生民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前者,在民事行为中是最为普遍的一种,例如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订立的买卖契约,为处分其死后所遗留下来的财产而签具遗嘱等等。其特点在于行为人在为行为时有明显的、直接通过自己行为取得他所要求达到的民事后果的目的存在,换言之,行为人达到一定民事后果的企图必须完全可以从其行为外部表现得到反映,否则不能构成民事行为。······后者是指行为人从事科学文艺的著述、遗拾物的拾得以及致人于损害等行为。这类行为的特点在于行为人无明显的,直接以达到一定民事后果的目的,甚至行为人当时根本没有意识自己的行为会引起民事后果,但实际上却产生了一定的民事后果,总之,这类民事行为民事后果的产生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产生民事后果的目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讲义(初稿)》(第11-14章)1957年1月 第8-9页
3、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为了困旁陵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而进行的一种合法行为。它是最重要最广泛的法律事实。——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校民法教研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 法律出版社1958年5月第一版 第73页
4、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为了确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实施的行为。如订立合同、放弃债权、立遗嘱、委托以及建立社团等行为,都是法律行为。——刘歧山、陈克聪、王明毅《民法讲义》 法律出版社1981年1月 第34页
5、法律行为,是权利主体所从事的,旨在设定、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佟柔、汪戚赵中孚、郑立主编《民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 第53页
6、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确定、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进行的一种合法行为。它是最广泛的法律事实。——西北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编《民法原理讲义》 1982年7月版 第51页
7、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旨在设定、变更或废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它是民事主体根据生产或生活的需要,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而进行的一种合法行为。——华东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讲义》1983年1月内部印行 第30页
8、法律行为是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它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简称。——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6月第1版 第76页
9、法律行为,是启穗指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产生预期民事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法律行为是最广泛、最重要的法律事实,它是人们有意识的组织生产、进行消费中大量采用的法律形式,经济活动基本上采取这种形式,可以说绝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是通过法律行为这种形式来实现的。——全国第三期法律专业师资进修班民法班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原理》(佟柔先生主讲) 1983年7月版 第166页
10、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行为。——杨振山“论民事法律行为”载《中国法学》1986年第1期
11、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
12、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系法律事实的一种,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产生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第161页
13、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依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民事合法行为。——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第218页
14、我国民法通则在构造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时,分别提出了“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两个基本概念。前者,泛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基础而实施的旨在或设立或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活动。或者,特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基础而合法实施的旨在或设立或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活动。前者,不必具合法性特征,属“中性”上位概念,因而兼收并蓄了“有效民事行为(民法律行为为其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下位概念。后者,必具合法性特征,属褒义下位概念,其必备合法性决定了它的必然有效,故不存在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问题。——柳经纬主编《中国民法》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第105页
15、民事法律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 第97页
16、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 第152页
17、法律行为者,以私人欲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有此表示,故发生法律上效果之法律事实也。——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184页
18、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其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行为。——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第236页
19、法律行为者,私人之意思表示,依私法之规定,可以达到所希望之法律效果也。——梅衷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88页
20、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139页
21、法律行为者,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因意思之表示,而使发生法律上效力之私法上法律要件也。——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297页
22、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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