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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房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社会药房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2024-01-02 07:32:00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医院药房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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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院药房应遵守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处方计价时应认真、仔细地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做到计价准确;调配处方时做到“四查十对”,精力集中,不得与人闲聊,认真查对处方的前记、正文和签名。

药房应实行双人核对、双人签名发放药品,避免因一人发药时常出现的差错。

对病人交待要清,尤其是老年和婴幼儿患者,更应写清楚药物的用法、用量、不良反应及贮藏方法等,保证病人用药安全,减少药事纠纷的发生。

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指导原则。

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二、社会药房须严格执行哪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是控制整个药品流通过程中药品治疗物虚锋的规范,医院作为用药大户,其在药罩晌品誉做采购、保管、配药等方面和其他药品经营企业没有多大区别,所以有必要对医院药房也进行规范化管理,从而达到保证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要求。

三、药店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一、以下行为均是违法的:

1、药店不按规定售卖(含网上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

2、未对顾客测体温,或者未引导进店顾客戴口罩,未查验顾客行程码、健康码。

3、对体温异常或者行程码健康码异者,未及时上报情况。

4、店员没有每天进行健康自检,无记录或记录不全。

5、店员未做好个人防护(如未佩戴口罩,或者收银后未及时消毒)。

6、店员未按照泰兴市人民政府要求,进行核酸检测、新冠疫苗接种。

7、未进行店堂消毒,无记录或记录不全。

8、假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名义,进行虚假广告、虚假宣传。

9、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疫情防控隐患。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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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上述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药缓伍渗店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按上月医保应结费用的10%支付违约金,暂停医保服务协议10天至1个月,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二、药店有以下14种行为之一的,可被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情形:

1.捏造、散布生产、进货成本信息的;2.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的;3.捏造、散布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的;4.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5.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6.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7.捏造、散布可能推高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为避免以上“哄抬价格”违法情形,药店营销宣传时,切勿针对价格大做文章,让顾客产生“商品即将大涨”的预期,与事实相违背。对于商品广告标语,谨慎使用“缺货”、“涨价”等敏感字眼。

(二)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情形:

1.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2.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3.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4.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为避免以上“哄抬价格”违法情形,药店以“组合商品”、“商品套装”形式销售时,不得提高整体价格;疫情期间,药店配送药品时,不可随意大幅调整配送费用。

另外,药店如果要调整药品或商品价格时,一定要计算好成本涨幅和价格涨幅,以确保价格涨幅不能明显高于成本涨幅

(三)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情形:

流橘核通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为避免以上“哄抬价格”违法情形,药店不要过量囤积商品,尤其是疫情期间紧缺物资,以图高价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扰脊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优良药房工作原则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建立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形势,满足大众自我保健观念日益增强的要求,发挥社会药房在医疗保健体系中的作用,参照国际公认的相应规范,特制定优良药房工作规范(GPP,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倡导的行业自律性规范。在社会药房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本规范主要针对社会药房面向大众的药学服务和社会药房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出指导原则和评价依据。

第三条 社会药房是医疗保健体系中为大众提供服务的最终环节,社会药房的从业人员,特别是药学技术人员是医疗保健体系中重要的工作人员,其首要责任是确保病人或消费者获得高质量的药烂芹学服务。药学服务是以病人或消费者的健康为中心所展开的各项活动和服务,目的是保证药品使用的安全有效,从而促进病人或消费者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

第四条 通过规范社会药房服务准则和从业人员的责任,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便利,促进实现我国医疗资源的充分利用,提高社会药房的竞争能力和经营水平,引导行业正当竞争。

第二章 药学服务

第五条 药学服务是提供与药品使用相关的各种服务的一种现代化药房工作模式,为提供高质量的药学服务,社会药房应符合以下第六条至第十二条的要求。

第六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要求经营和销售药品,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七条 具备一定规模,建立药房专业分区和服务区,以保证提供合适合格的药品、饥渗毕保健品,指导合理用药,喊空进行免费用药咨询,保证特殊病人或消费者咨询对话的隐私权,同时提供其他优良服务。

第八条 根据需要对病人或消费者进行售药纪录和用药跟踪,建立药历制度。药历是指为病人建立的用药档案。药历内容包括病人的一般资料,家族史,嗜好,过敏史,历次用药的药品名称、剂量、疗程,不良反应记录等。药历制度的建立能够保障病人用药的安全有效性,还可以增进客户关系,推进药学服务进程。

第九条 为病人或消费者提供多种多样的特色服务,其中必须包含对特殊人群的优良服务、社区公益性健康讲座和服务。

第十条 发放由政府、合法的学术或行业团体编写的自我药疗、自我保健等健康科普资讯,资讯内容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配备相应的药学服务参考书,供药店药学技术人员和病人或消费者参考。

第十二条 拆零销售时必须提供售药标签,即在病人或消费者所购药品的外包装上附加标签,内容包括所售药品的名称、使用剂量、使用方法、批号、效期、使用注意事项、禁忌等内容。售药标签在拆分药品包装,不能提供药品说明书的情况下建立使用,目的是确保病人用药安全有效。

第三章 社会药房人员及培训

第十三条 社会药房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和文化水平必须符合GSP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按功能将主要从业人员划分为四个等级,即店员、助理药师、药师、执业药师。

第十四条 店员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上岗资格证书。药房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店员分为初、中、高三级或初、高两级。由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组织的药店店员资质考试(GPC)培训可作为店员从业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店员要能完成一般的销售任务和日常业务,并在更高级别的药学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为病人或消费者提供有关的药学服务。

第十五条 助理药师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试合格确定的、取得助理药师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药学技术人员。其工作职责包括在与病人或消费者有效沟通的基础上,能够了解病人或消费者的用药需求,准确提供非处方药,在执业药师指导下进行处方药的验方和销售工作,并做好处方、药物过敏反应、药物不良反应的记录工作。为病人及消费者提供自我药疗和保健指导,单独或指导店员为病人或消费者提供合适的药学服务。

第十六条 药师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试合格确定的、取得药师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药学技术人员。其工作职责除包括助理药师职责外,还应该能够制定和审核售药标签、药历和药品促销资料;独立审查和调配处方;参加或指导助理药师做好病人的随访和信息反馈分析工作;协助执业药师做好各项药房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是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社会药房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对本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社会药房助理药师、药师均必须定期参加本规范规定的继续教育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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