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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工受伤与有偿帮工受伤区别,无偿帮忙干活猝死怎么赔偿

2024-01-02 07:12:38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有偿帮忙无偿帮工猝死赔偿一样吗?应该都差不多,都是因为给你干活而死亡的。二、帮别人干活把被帮忙者误伤怎么办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一、有偿帮忙无偿帮工猝死赔偿一样吗?

应该都差不多,都是因为给你干活而死亡的。

二、帮别人干活把被帮忙者误伤怎么办?

帮别人干活,如果是有偿的,却把被帮忙的人给误伤了,也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因为给对方造成了伤害,也构成了侵权,

三、有偿帮工受伤的责任划分

有偿帮工的工人受伤,如果不是第三人引起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帮工人被第三人侵权造成伤害,应当由第三人赔偿。现在帮工关系在劳动市场中也存在,帮工人干活中受伤,涉及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仿铅等。

一、有偿帮工人受伤怎么赔偿?

帮工过程中,如果帮工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该由谁来赔偿:

1、如果被帮工人同意帮工,帮工人不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受伤的,则被帮工人负责赔偿。

2、如果被帮工人不同意帮工,帮工人不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受伤的,则可以由被帮工人适当补偿。

备戚好3、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仔敬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二、帮工关系和雇佣关系区别是什么?

帮工关系是指帮工人无偿地为他人处理事务从而与他人形成的法律关系。

雇佣关系则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定期或不定期的为对方提供劳务,由对方给付报酬的法律法律关系。由此可见,帮工关系与雇佣关系存在明显不同。一方面雇佣关系具有有偿性,帮工关系具有无偿性;另一方面,在雇佣关系中,被雇佣人是在特定的工作时间内、在雇用人的监督一控制下进行劳务活动的,而在帮工关系中,帮工人进行劳务活动时具有自主性。

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现在有偿帮工的情况普遍存在,如果帮工人在干活中受伤,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支付医疗费用及其它费用。而帮工人是被他人伤害导致受伤,则应当由第三人赔偿。这里有个特殊情况,被帮工人拒绝而帮工人执意干活的,受伤则需要自己负责。

四、帮工的定义司法解释

有偿帮工”的法律认定透析承揽关系、雇佣关系和帮工关系

一、引言

A没有维修资质且未经自己公司D的同意,经B公司部门经理C私下介绍,口头约定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为B公司帮忙有偿维修机器。在维修过程中,A不慎被机器挤伤,B公司及时将A送至医院治疗并垫付了一切费用。A治愈后经鉴定为十级残疾,遂诉至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此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生效后发生,对本案的法律关系的定性出现了三种观点,争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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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有偿帮工关系”,按照《解释》第十四条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雇佣关系,按照《解释》第十一条处理;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按照《解释》第十条处理。

本案中的法律难点是:《解释》第十四条怎样准确理解?其中的“帮工”是否包含“有偿帮工”?“有偿帮工”是否为法律认可?在确立“有偿帮工”的法律关系具体归属时是否需要转化或细化认定?

二、第一层分析:有偿帮工关系并非现行法律认可的法律关系,必须转化为雇佣关系或承揽关系等进行认定

帮工,顾名思义就是无偿地提供劳务,几大权威汉语词典都这样解释和定义。帮工本身是一个生活概念、口语化概念和笼统的表层概念,必须在法律中得到落实和转化。《解释》第十三条只规定和认可“义务帮工”概念,但没有认可“有偿帮工”,原因在于:有偿帮工的情形和归责方式是复杂的,由于其有偿性,不能类同于义务帮工的归责和处理原则,应当转化为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甚至是委托关系处理,否则不仅在法理上陷于混乱,也将影响实践中纷繁复杂的个案的处理。《解释》的精神和解释体系是一致的,第十四条的“帮工”与第十三条的“义务帮工”是一个涵义,都是指无偿地提供劳务,不能前后矛盾。在司法解释的起草者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目录中,明确标明第十四条的内容要义是“义务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所以,《解释》第十四条中的“帮工”,其涵义不包含“有偿帮工”。

三、第二层分析:A为B公司修理机器是正式的承揽关系而非朋友之间私下里帮忙的行为

表面上看,A是基于朋友C的关系为B公司修理机器,但实质上,C是B公司部门经理,代表着B公司,而且A修理的也是B公司的机器。对整个事件的认定,不能被二人的朋友关系所迷惑,事件的实质是个人为公司修理机器的正式的、市场化的、有偿的、带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的承揽行为,不能因为其口头性的约定以及A是经过C介绍而修机器这两点表面上的因素而否定。承揽关系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经朋友介绍的,也可以是公司自己聘请的。本案与朋友之间私下里帮忙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不能用朋友之间帮忙修理电脑来类比技术人员为某公司修理机器,二者不具有可比性。

四、第三层分析:不能因为维修人员没有资质或技术不精就否认承揽关系的存在,行政法调控不影响民法法律关系的认定

能否因为本案A没有专业的维修资质和证书,就否认承揽关系的存在?笔者认为,资质的有无是行政法领域调控的范畴,对没有资质的人员揽私活是行政处罚的问题,不应当影响民法侵权领域中承揽关系的认定。现实中,送修或请人上门维修的情形极其普遍,有多少维修店的维修人员有正式的资质证书?面对如此广大的维修领域,国家又设立了多少资质考试或证书?我们能仅仅因为没有资质就否认如此之多的承揽关系吗?如果把这些没有资质的承揽关系都认定为有偿帮工,并类比适用《解释》第十四条的归责原则处理,则所谓的“被帮工人”的义务和责任急剧加大,必然导致违背常理和常识的结论发生:上门维修大家电的维修人员因自己过失造成自身伤害,“被帮工人”负全部责任?!

正因为这样的结论是荒谬的,所以《解释》没有认可和规定“有偿帮工”,而认为“有偿帮工”应当转化为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等进行处理是不言自明的。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著名法学家王家福、谢怀先生撰写的《合同法》一书第254页明确指出,承揽合同的所涉事项适用于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修理。就维修生活资料如家电、电脑以及生产资料如机器而言,送修和上门维修在法律关系的实质上是一样的,都是承揽关系,只是就上门维修而言,被维修方在现场的配合义务、注意义务加大,维修方也有不得破坏非维修物品和被维修方环境等义务。维修人员有无资质,是工商部门和行政法关注的事,在民法中在所不问。

五、结论与深层次问题

合同法上,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甚多,但在侵权法中,与维修服务相对应的,与生活中的“有偿帮工”以及笼统意义上使用的服务合同、劳务合同相对应而且可以定位或细化的,主要是承揽关系、雇佣关系、义务帮工关系和委托关系等。作为一个侵权案件,A为B公司有偿维修机器过失造成自身伤害,第一不可能是委托关系,因为A没有以B公司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也不针对第三人;第二不可能是义务帮工关系,因为义务帮工关系是无偿地提供劳务,偏向于非专业技术性的工作;第三不可能是雇佣关系,因为双方没有人身依附关系,A独立依靠其技术进行工作,一次性(修好后)领取报酬,B公司只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控制,维修过程完全由A自主。所以,本案应该认定为承揽关系,适用《解释》的第十条及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的分析对解决生活中普遍的“有偿帮工”现象的依法转化和确认问题,准确界定侵权法中容易混淆的承揽关系、雇佣关系、义务帮工关系、委托关系、无因管理关系等或许具有积极的意义。对于从民事审判的角度规范维修市场(承揽关系的一个方面),推进行政部门在专业资质方面工作的开展也可能是有益的。至于因履行合同而引起的侵权纠纷,合同关系和侵权法领域中法律关系之间是否需要转化,以及怎样合乎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转化的问题,因笔力和能力所限,深切盼望引起同行们的关注,共同作广泛而深入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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