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哪些法律文献,美国建国后颁布什么法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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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日颁布了什么法律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统计法律法规有那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于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3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3、《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
为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修订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是很必要的,不仅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执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而且有利于保障国家核心秘密统计资料的安全。今后凡是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发表。
各报刊、杂志发表未公布过的统计数字,事先一定要送统计部门或有关业务部门核对,并办理审批手续,以免造成混乱。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7年5月28日发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扩展资料
统计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统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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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2、统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
3、地方统计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4、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统计法律体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统计法
统计法律法规有以下几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3、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已经2010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4、《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的,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6年8月23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4年9月5日颁布的文件。
2018年7月4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于2018年08月23日开始执行新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6、《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是为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于1995年9月14日发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7、《土地调查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2月7日公布。条例共分为总则、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方法、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调查成果处理和质量控制、调查成果公布和应用、表彰和处罚、附则等7章。旨在更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8、《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是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由国务院于2007年10月9日发布并实施。
9、《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10、《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是国家统计局于1980年11月17日发布,自1980年11月1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
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统计法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
《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是国家统计局制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自2004年9月5日起施行。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自2006年8月23日起施行。
《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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