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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行使什么权

2024-01-02 05:29:21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行使什么权?法院是审判权,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权,公安机关是侦查权!二、如何正确理解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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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行使什么权?

法院是审判权,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权,公安机关是侦查权!

二、如何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律运行的四个环节?

法律运行的四个环节是法律的制定、法律的遵守、法律的执行、法律的适用。

1、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等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2、法律遵守

人们通常把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法律义务。其实,守法意味着一切组织和个人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

3、法律执行

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要环节。在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4、法律适用

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在我国,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国家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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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用:

1、维护秩序,促进建设和改革开放,实现富强、民主与文明。

2、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

3、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即行使权力)的行为提供法律根据,并对他们滥用权力或不尽职责的行为实行制约.

4、预防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的争端.

5、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

6、为法律本身的运行与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

法律的运行包含哪四个环节

我国法律的运行包括:立法、法律实施、法律监督、法律解释环节。

一、立法

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立法是对个人行为自由与行为限制的界定,个体自然性与社会性的最优化统一。

二、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国家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法律、运用法律、保证法律的实现;

2.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即凡行为受法律调整的个人和组织,都要遵守法律。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三、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与督导。实现法律监督必须具备五个要素,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权力、法律监督的规则。

四、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

狭义说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公正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

1.法律解释的对象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在内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2.法律解释的主体指享有法定法律解释权的人或组织;

3.法律解释从性质上看是一种创造性活动,是立法活动的继续。

每个人的理解都不一样,对于穷苦百姓来说法律也保护不了他们反而是的好工具,管理的好工具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三、审判监督权和检查监督权区别和联糸

1,当事人的申诉。当事人如果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

2,人民法院的监督。各级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是适合使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委员处理;最高院发现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上级发现下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才定,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

3,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最高院,上级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审判监督是指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检察院、新闻媒体等,人民法院体系内还可以有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形式可以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监督,负责死刑复核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等。

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为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对其它国家机关在诉讼程序中行使法律权力、被监督对象遵守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察看、督促,以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衡制度,对于保护公民合法诉讼权利起到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设定一种权力是为了限制其他权力,但限制其他权力应有针对性,监督权也存在分工问题,不能包罗万象,如果民事检察监督权对所有其他权力都进行监督,则这种权力就成了全社会的“总管”了,也不现实。另外它是检察权的子权力,以此类推,检察权的监督范围就无法再大了。从设立民事检察监督权的目的上看,就是针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权。

第二,虽然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与审判机关的诉讼活动联系非常密切,但不是密不可分的。

首先,二者的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后者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其次,二者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前者是代表当事人自己的利益(翻译、鉴定人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是依法履行职责),人民法院只是代表国家利益。

再次,二者的角度不同,前者是为自己的利益进行诉争,后者是居于中间的立场,对双方当事人的诉争是否合理,是否合法进行裁判。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正是对人民法院履行职责的行为和过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则由人民法院限制或裁处。这样,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使我国法制建设更科学和更合理。同时也会更提高效率,减少诉累。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审查必不可少,但目的是据以判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并非针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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