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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隐私肖像权去哪里报案,在店里拍照侵犯隐私吗

2024-01-02 05:26:25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照相馆侵犯隐私权可以报案吗?无论是任何人,都会有隐私权,每个人的隐私权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照相馆侵犯了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一、照相馆侵犯隐私权可以报案吗?

无论是任何人,都会有隐私权,每个人的隐私权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照相馆侵犯了隐私权,可以立刻报警,求助警察介入帮助处理,在这里要说,不管是谁,都不许可侵犯别人的隐私权,如果侵犯了,那么被侵犯者一定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

二、我的照片底片被照相馆店主弄没了,能得到多少经济赔偿

你拿去冲洗的时候有没有告诉工作人员很重要,要小心保管啊?

如果没有,

很不幸,经济法学上会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只陪给你两张底片的胶卷,

他心好可能会给一个整胶卷

如果

照相馆

有你的原底的照片,他们会给你照片扫描刻成数码文件,正常情况会赔胶卷给你,但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如果你是能说会道,且证明底片的确对你很重要,且没有照片了。甚至

打官司

的话,估计能赔你几千元。

人家有行业规定,赔你两个胶卷了。如果你把事情闹大,也就是赔你百八十块钱。因为你事先没有和他们签个协议,只好按他们的规定办了。没办法呀。

估计只能赔你个意思,因为你把底片给照相馆时并没有事先约定好如果丢失该如何处理

三、影楼照相不给底片算违法行为吗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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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楼底片不给是合法的,影楼拍照给不给底片并无明文规定,需要事先问清楚或协商好,可能会因给不给底片而价格有不同。

因为底片是摄影方的劳动成果,影楼往往又会比需要的多拍不少,一般顾客没选的照片,因不计入拍摄价格,影楼是不会给底片的。因此影楼是不可能给全部底片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

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四、请从法律的角度评论:照相馆声明,如遇以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不负担其他责任

格式条款,无效。如遇以外损坏或遗失当事人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就是要求对方赔偿同类同量胶卷,返还冲印费。承担侵权责任就是可以要求对方就损坏或遗失的胶卷承担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但要举证证明这个胶卷的损坏或遗失确定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

照相馆此声明无效。假如此胶卷承载重大感情寄托且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或因照相馆原因致使永久性毁损、灭失,具有不可逆转性的,权利人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照相馆精神损害赔偿。

五、你好!我想请问,我的一张老照片送到照相馆洗一张,却被老板弄丢了,应该要求他怎样赔偿我啊!谢谢!

这个不好判断,你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费,但具体多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起诉到法院的话,看法官自己决定,或许判几千,或许判几万都有可能。

六、请从法律方面解说下关于影楼行业是否必须退还消费者所有底片

必须退还。

1、消费者和影楼之间签订的合同的性质属于承揽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揽人的保密义务体现在以下法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2、《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3、根据我国的《婚姻庆典服务》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相关规定,在庆典服务结束之后,摄影公司必须把全部的原价归还给顾客。

无论是婚纱照、艺术照、宝宝照还是全家福,都是体现纪念意义与价值的,在这个意义来说,艺术照、宝宝照、全家福都是具有婚纱照之同等价值的,根据私法不禁止有限的类推解释的原理,以上四种均可类推适用《婚姻庆典服务》的相关规定。

据此,影楼退还照片的底片当属无疑。

扩展资料

我国《婚姻庆典服务》明确规定,婚庆公司制作的光盘等婚礼音像制品应保证质量,按时交付顾客,而且要一并交出录制过程中的所有原始资料。

标准要求,婚庆服务机构须具备婚姻庆典服务的资质许可;在经营场所内公示服务项目、服务人员及收费标准;婚礼策划应由专业婚礼策划人员承担;婚礼中应使用符合质量要求的设备、设施,专职人员在婚礼进行前应认真检查所使用的设备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标准还首次明确了婚庆公司制作的婚礼音像制品(含照片、录像带、光盘等)应保证质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顾客,交付的同时应将录制过程中的所有原始资料(包括底片、录像带及数码资料等)一并交付顾客。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法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姻庆典服务

影楼行业是必须退还消费者所有底片,底片包括婚纱照、艺术照、宝宝照、全家福等各类摄影作品。如果不归还,可以向工商局投诉,电话12315,工商处理不满意的建议直接向法院起诉。

婚纱数码照片与其他摄影作品一样,是“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据此,可以理解为,影楼为顾客拍摄婚纱照,是受顾客的委托而创作摄影作品,为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合同(注意,不能按“委托合同”这一有名合同处理,因为委托合同,须受托人对外为意思表示,代理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定义:“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其中,完成工作的一方称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2005年9月24日,蒋先生和妻子专程到昆明拍婚纱照,几经挑选他们决定在昆明澳斯卡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拍照。双方签订了《摄影预约单》,约定由影楼为他们拍摄一套价值4800元的数码婚纱照。摄影师当天一共为蒋先生拍了210张照片,蒋先生和妻子挑选了46张样片加工制作后,要求影楼将剩余的164张数码照片的数据资料拷贝归还给他们,可影楼方面表示剩余的164张照片的所有权归影楼,如果他们需要,要以每张20元的价格购买。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蒋先生和妻子将影楼告上法庭,要求影楼返还他们164张数码照片的数据资料并予以删除,在报刊上向他们赔礼道歉,并赔偿12778元。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摄影预约单》作为双方签订的格式合同,蒋先生和妻子在该合同上签字,表示已认可该合同的内容。且由于影楼已删除了164张数码照片的数据资料拷贝,无法返还。遂据此判决驳回了蒋先生和妻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蒋先生和妻子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对于照片的所有权问题,昆明中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摄影预约单》是确立承揽关系的合同性文件,蒋先生作为定作人按约交付定作费后,即享有接受承揽人制作成果并对制作成果享有所有权的权利,换言之,作为定作人的蒋先生及妻子对影楼所拍摄的数码影像享有所有权。

针对影楼在《摄影预约单》中基于行业惯例而规定“底片只保留一个月;未选中之影像作品及传统底片、样本归公司所有,概不赠送,消费者需要可出钱购买”的条款,昆明中院认为,该《摄影预约单》为格式合同,上述内容与我国合同法所列相关规定相悖,且与《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里的专项规定相抵触,属于无效约定。鉴于影楼将蒋先生所拍摄婚纱照片的数据资料保留一个月后进行了删除,现已无法返还给蒋先生,因此影楼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昆明中院对这起婚纱照所有权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澳斯卡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赔偿蒋先生及妻子交通费、档案查询费共计978元;驳回蒋先生及妻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1、本案中,蒋先生和妻子与昆明澳斯卡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

婚纱数码照片与其他摄影作品一样,是“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据此,可以理解为,影楼为顾客拍摄婚纱照,是受顾客的委托而创作摄影作品,为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合同(注意,不能按“委托合同”这一有名合同处理,因为委托合同,须受托人对外为意思表示,代理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定义:“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其中,完成工作的一方称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承揽合同的特征如下:

(1)承揽合同,是以完成符合特定要求的工作成果为目的的合同。定作人的签约目的是获得特定的工作成果,承揽人的签约目的是通过完成工作成果获得报酬。因工作成果的特定性,要求承揽人须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2)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

①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

②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订立承揽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揽人的能力、条件等信任的基础上。只有承揽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承揽人如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主要义务交由其他人来完成的,应负违约责任。

(3)承揽人独自承担工作中的风险。

(4)承揽人完成的工作具有特殊性。定作人是为满足特殊需要而订立承揽合同的,因此,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必须符合其特殊需要,而不能任意改变。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承揽合同即可成立,不以交付定作物或加工物作为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

(6)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承揽人要付出自己的劳动,将定作物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加工,定作人取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要向承揽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综上所述,本案中蒋先生和妻子与昆明澳斯卡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签订《摄影预约单》,约定由影楼为他们拍摄一套价值4800元的数码婚纱照,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双方签订的《摄影预约单》属确立承揽关系的合同性文件。

你好。很乐意为你效劳。

根据我国的《婚姻庆典服务》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否认规定,在庆典服务结束之后,摄影公司必须把全部的原价归还给顾客。据此,影楼退还婚纱照当属无疑。

另外,你和影楼之间签订的合同的性质属于承揽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揽人的保密义务体现在以下法条:第266条规定,承揽人应该按照定做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做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其实无论是婚纱照、艺术照、宝宝照还是全家福,都是体现纪念意义与价值的,在这个意义来说,艺术照、宝宝照、全家福都是具有婚纱照之同等价值的,根据私法不禁止有限的类推解释的原理,我认为以上四种均可类推适用《婚姻庆典服务》的相关规定。

希望这个回复对你有所帮助。

《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在没有提前说明的情况下,影楼对照片的版权是有法律支持的.你买照片,实际就是付钱购买照片的版权.

在《婚姻庆典服务》服务里

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否认规定,在庆典服务结束之后,摄影公司必须把全部的原价归还给顾客。意思并不是无偿,而且这个服务条款是在《婚姻庆典服务》里,如果对方的摄影公司一开始并不是注册的婚姻类企业,而你们只是拍摄照片的话,此法对他们无效。

《合同法》

第266条规定,承揽人应该按照定做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做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总的来说,影楼占了法律优势,你看看在这几个条款里。

如果你官司赢了,一定不是赢在版权这一块的,所以找找其他什么地方的漏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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