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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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意义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基本特点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 2、因果关系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查找原因。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刑法因果关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危害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作具体分析。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因果联系复杂性。 6、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的原因,在于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从而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它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除此以外,它的因果关系应与作为犯罪一样解决。 7、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刑法因果关系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客观基础,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 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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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事件发生的的空间距离除以时间维度,商小于1,那么这两个事件之间是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形式 包括以下几种: (1)一因一果这是最简单的因果关系形式。指一个危害行为直接地或间接地引起一个危害结果。司法实践中,这种因果关系形式较为容易认定。 (2)一因多果一因多果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形。在一行为引起的多种结果中,要分析主要结果与次要结果、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这对于定罪量刑是有意义的。 (3)多因一果多因一果是指某一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危害行为造成的。它最明显的表现有两种情况:一是责任事故;二是共同犯罪。 (4)多因多果多因多果是指多个危害行为同时或先后引起多个危害结果。其典型表现形式存在于集团犯罪中。如果您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参考陈海阳律师团队网刑法三阶层理论
I. 构成要件符合性1. 客观构成要件a. 行为:社会行为论b. 结果c. 因果关系:条件说d. 客观归责 2. 主观构成要件 a. 故意 b. 特别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盗窃罪中的不法所有目的等以及其他特殊的主观不法要素) II. 违法性 在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时候阻却违法 III. 责任 (规范责任论) 1. 责任能力 2. 作为责任形式的故意 3. 特殊的责任要素 4.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5. 欠缺责任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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