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要件三阶层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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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中犯罪构成理论,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学说观点,以往我国学术界通说为前苏联的四要件说,今年来主流理论向二要件说和三要件说靠近,那么这些不同的理论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网友咨询:
犯罪构成理论有四要件说、三要件说和二要件说,分别是什么?
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马鹏飞律师解答:
前苏联/东欧和我国刑法将犯罪构成划分为四要件;德、日刑法划分为三阶层,英美法系刑法按照二阶层(也即二要件)定义犯罪。
1、四要件说将犯罪构成区分为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四各方面,只有某一行为同时满足这四个要件才有可能被评价为犯罪。但四要件的缺陷在于不能从这四个要件中对因果关系、违法性等方面进行逻辑推理,还需要在四要件之外另行设立标准以排除那些看上去是犯罪实为无罪的行为,例如正当防卫等。
2、三阶层说是将犯罪区分为违法性、有责性和该当性,这是一个逻辑推理的过程,并不是简单的三要件的罗列,在前一个要件未明确之前,不允许讨论后一个要件,因此它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和说理性,只有完全走完这一个过程,某一行为才会被认为是犯罪,中间有任何断裂即不能得出有罪结论。此点强于四要件说。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倾向于三阶层说的趋势。
3、二阶层说则更为简单,即客观层面与主观层面,与四要件不同,该理论将主体放入客观层面作为逻辑起点,将客体溶于结果之中在主体—行为之后进行讨论;与三阶层不同在于将有责性作为责任阻却(犯罪)事由,与客观层面进行讨论,最后将二者统一起来进行犯罪判断,这一点与四要件说类似,但逻辑性强于四要件。如果将法益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单独划出,也可以称之为“三要件或三阶层”。
马鹏飞律师解析:
德日刑法采取的是“三阶层说”,其将犯罪构成认为是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构成要件违法性;构成要件的有责性。并且其三者具有程序上的递进关系。这与我国的四个构成要件共同一并审查的司法程序是不相一致的。换言之,其是一个动态的构成。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也被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其是指犯罪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的规定某项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范畴。这也是罪刑法定的要求。
二、犯罪构成的违法性,即行为为法律所禁止的或者是不允许的行为,是实质上对于什么是犯罪,如何界定犯罪的拷问。主流学派认为,实质的犯罪构成的违法性就是侵犯法益的行为。但仍然必须注意时间性与空间性以及法律例外的问题。
三、犯罪构成的有责性,指侵犯法益的责任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以及过失的行为,不应当对其进行谴责。例如,幼童的行为,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时实施的行为,意外事件,不具有违法认识的可能性的行为等。我们应当注意,这里考察的主观状态并不是指行为人当时真正的主观状态,而是根据犯罪结果、犯罪情节所综合考量的为一般人理性所能够认同的推定的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马鹏飞律师逻辑严谨,作风稳健,工作经验丰富,执业素养良好。擅长民商法、公司、合同法务,电商法律事务,刑事辩护等。受君之托,忠君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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