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聚餐后醉酒伤亡是否是工伤,同事聚餐后一人摔伤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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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底,S公司通知职工第二天开始放假,并组织全体职工当天下班后去某餐厅聚餐。张某为S公司职工,在参加完公司的聚餐后独自骑车回家,途中遭遇车祸,送医途中不治身亡。该起事故经所在辖区交警部门处理后认定对方全责,张某无责任。后张某妻子在向S公司要求申报工伤遭到拒绝后,自行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认为张某系聚餐结束途中遭遇车祸,虽然非其本人主要责任,但不属于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情形,故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因此确认此事故为非工伤事故并作出决定书。张某妻子不服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撤销该认定非工伤决定。
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秦大明律师解析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恰当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认为张某系在聚餐结束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符合其“上下班途中”的前提条件,系被法律条文所约束,是机械化、僵硬化的法律应用。
规定所说的“下班”,从立法目的来看,是指劳动者本人从单位的控制下脱离的过程,而企业管理劳动者通常的表现方式就是对上下班时间的控制,管理的场所也通常表现为工作地点的约束。上述案例中,死者张某是在参加完公司组织的聚餐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其一,聚餐是由单位统一组织的,聚餐时间、地点都是由单位在控制、管理的,因此,张某从聚餐地点离开归家的过程,应该当然的满足系从单位控制下脱离的条件。其二,该起交通事故系对方全责,张某本人对本次事件无责任,也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条件。综上,根据立法目的而言,张某此次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符合法律本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非工伤不合理,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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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实施至今,因不服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引发的民告官案件,在各地基层法院几乎占行政诉讼类案件年受案总数的1/5,已成为当前审判工作的一大热点和难点。上述案例的主要争议在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关于“上下班”规定的适用问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是把法律适用僵硬化、机械化了,导致其认定结果有失公平,引发劳动者不满。
除了对“上下班”途中适用有争议,还有对于责任认定的理解参差不齐。根据该条例,视同工伤情形的交通事故应当为“非本人主要责任”,通常可以理解为劳动者本人无责、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三种情况。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还经常有例如肇事者逃逸等责任无法查明的交通事故情形的发生。遇到这种情形是否还能够认定工伤,用人单位往往直接拒绝,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能够被肯定的。条文本身从责任划分角度来说采取的是排除法,且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两种不能被视同工伤的情形。那么,责任无法查明并未被排除在外,因此应当继续适用该条文予以认定其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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