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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和婚生子享有同样的权利,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2024-03-03 00:21:36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hibOmen.Com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义务(婚生与非婚生孩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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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义务(婚生与非婚生孩子权利同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案情摘要

吕某与李甲经人介绍相识,后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李乙,现随吕某生活。后吕某与李甲因家务琐事吵架,吕某回娘家居住,自此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后吕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由其扶养同居期间所生儿子李乙,并由李甲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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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非婚生子女的扶养权归属于原告还是被告

裁判要点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确定与婚生子女一样,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一条

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小孩子抚养权怎么判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后小孩子抚养权要怎么争取

1、自己工资收入、教育程度优于对方的,可收集工资表、纳税证明、学位证书等证据;

2、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顾更多的,可以由居委会开具证明、邻居提供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

3、自己居住环境优良、就学条件便利的,可提供相关证明;

4、自己的父母愿意帮助带孩子的,可收集父母的身体情况、自愿带孩子的意愿等相关证据;

5、自己工作表现、思想品质的单位证明;能够证明自身条件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其他证据。

严达兴律师:非婚生子女,是否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因婚姻关系受孕或者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相对应地,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生活中非婚生子女可能因为其身份遭受流言伤害,但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不在于无辜的孩童,因此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网友咨询:丈夫与我结婚前有过一次婚姻,是所谓的事实婚姻,即没有领过结婚证,有一孩,我想问的是丈夫以后的财产这个小孩有继承权吗?非婚生子女,是否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严达兴律师解答:

丈夫婚前所生的小孩是有权继续你丈夫死后的遗产,如果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中,配偶、父母和子女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因此非婚生子女有权继承其亲生父母的遗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严达兴律师解析:非婚生子女,是相对于婚生子女而言的。因生育行为存在婚内生育和婚外生育的区分,所生子女也就有了婚生和非婚生之别,出现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1、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也存在血缘关系,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不应由子女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不应和婚生子女有所区别。

第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的这种权利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义务。相应地,非婚生子女和父母的其他近亲属间亦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义务,比如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等。

第二,子女成年后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三,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父亲和母亲都应当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这种抚养义务表现为直接抚养或者间接抚养,间接抚养的形式主要为支付抚养费。

严达兴律师: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我们是佛山市特约专家律师库律师;佛山市律师人才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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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不是婚生子女

前段时间,当红艺人代孕弃养和未婚生子的新闻引发网友们热烈讨论。现实生活中,未婚生子的例子也非常多,2020年,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了22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这些案子中,有正常恋爱男女未婚生育的,也有已婚男女与第三人生育的。虽然非婚生育不该鼓励,但非婚生子女权益应该得到保障。

“他说自己没孩子要生一个”

2020年11月,陈女士将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儿子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陈女士称,2017年,两人通过网络游戏认识,那时她刚离异,带着个女儿。“他说自己未婚,初恋女友去世了,一副痴心汉的人设。”

一年后,他们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生活。在张先生家,陈女士看到了一个小男孩。“他和我说,这是他姐姐的孩子。”陈女士说,“因为他姐姐和前夫离异后,和他人生了孩子,后来和前夫复婚,就隐瞒了孩子的事。这孩子由他的父母帮忙带着。”

2019年6月,陈女士怀孕了。她问张先生是否要这个孩子,“他说他没有自己的孩子,所以要生一个。”

几个月后,两人去义乌生活。“我在家带孩子,他去开店。”陈女士说。之后,张先生独自回到温岭,两人一直保持联系。2020年,陈女士在义乌生了儿子小张。张先生没回义乌。疫情期间交通不便,加上两人每晚视频联系,陈女士也没在意。后来,陈女士提议给儿子办百日宴,张先生仍没有露面。她起了疑心。2020年下半年,陈女士跑到张先生家,但张先生避而不见。“他的父母还说,陈女士生的小张不是他们儿子的孩子。”陈女士非常气愤。此外,陈女士还了解到,之前在张家看到的小男孩,并不是张先生姐姐的孩子,而是张先生和前妻生的孩子。

张先生始终没有出现。张先生的父亲跑到法院,表达两重意思:小张未必是张先生的;他和老伴已帮张先生带了一个儿子,再无能力帮带第二个。张父说,张先生没有工作,每天钓鱼打发时间。

法院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小张出生后一直跟随母亲生活,且不满两周岁,由母亲抚养更为适宜。最后,法院判处张先生每年支付抚养费1万元,至儿子小张独立生活时止。

“我的生命不值30万元吗”

2020年10月15日,16岁的男孩小江起诉王先生,要求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6万元。王先生有自己的家庭,有一女儿。2003年,王先生和小江的母亲江女士认识并发生关系。第二年11月,小江出生。小江出生后,一直由江女士抚养。小江称,王先生仅偶尔支付少量抚养费,母亲难以独自抚养他,王先生条件较好,理应承担更多的抚养义务。

王先生答辩称,前期,他相信江女士说的,认为孩子是他的,未申请做亲子鉴定,孩子所有合理开支费用基本上由他支付至今。在小江出生之前和出生后一年,小江和其母亲的生活开支全部由他支付。之后,他按时给小江抚养费,并承担他的各项上学费用。据王先生说,这么多年,他给小江母子俩的钱有45万元以上,有转账等凭证的就有30多万元,包括抚养费18万余元。王先生称,他经常给小江零花钱,让他买衣物、食品等,小江读初三时,他还每星期送他去学校。

根据小江和王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小江讲话比较偏激,“你给女儿上学花了100多万元,我的命不值30万元吗?”他还给江先生发了割腕的照片。诉讼期间,小江申请与王先生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支持王先生为小江的父亲。

另据了解,江女士生下小江后,有过两段婚姻,还生了两个孩子。此外,她还买了一套房子。庭审时,江女士问王先生:当时是不是你让我帮你生个儿子的?王先生没有回答。

法院认为,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王先生与江女士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产下一子,对其行为应予严肃批评。今年1月25日,法院作出判决,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及小江年龄的增长,其学习、生活等费用也在增加,判处王先生每月支付小江抚养费1800元,直至小江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无偿赠与可撤销

2020年6月,3岁的小女孩小吴将吴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90万元,一次性支付购房款160万元。

2015年,小吴的母亲徐女士认识了吴先生,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当时,吴先生有家庭。2017年3月,徐女士生下了小吴。之后,徐女士和吴先生分手。2018年7月,双方签订了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书,双方约定:小吴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归徐女士;吴先生自愿给付小吴每月5000元的抚养费,直至18周岁,期间徐女士住的房子由吴先生支付房租;吴先生支付徐女士160万元,用于以小吴名义购买一处房产,在2019年底之前,吴先生需支付首付40%及以上,以后每月月供由吴先生承担并准时支付等。

协议签订后,小吴随徐女士生活。期间,吴先生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2020年3月份,但未支付上述160万元。吴先生辩称,剩余的抚养费期限应该是14年11个月;要求一次性支付不合理,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每月支付,同时约定的标准过高,要求调整为每月1500元。小吴主张的160万元系赠与性质,协议的支付对象为徐女士,因此属于原告主体错误;要求撤销赠与,并变更小吴由其抚养。

法院认为,虽然每月5000元的抚养费确实高于小吴目前生活地域的一般生活水平,但该协议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标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吴先生应当按协议约定每月给付抚养费。另行约定的给付160万元远远超出了法定义务的合理幅度范围,应当认定为无偿赠与性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吴先生提出撤销赠与,不愿再支付16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法院判处吴先生支付小吴2020年4月至9月的抚养费3万元,并从2020年10月开始在每月1日前支付小吴抚养费5000元,直至小吴独立生活时止。

给非婚生子女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日前,“非婚生子”这一字眼,再次进入公众视野。男女坠入爱河本想且行且珍惜,但激情退去生下的孩子该怎么办?

生活中,并非所有的孩子是婚姻幸福感的维系者。未婚男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都是法律上所定义的“非婚生子女”。对于他们而言,父母或许能在金钱上给予补偿,但在父爱母爱上却很难到位。生育孩子不是小事,为人父母的一定要深思熟虑,不要让孩子在成长道路上缺失父爱或母爱。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身父母有直接的血缘关系,是直系血亲。非婚生子女也是社会的成员之一,民法典赋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就应当一视同仁,加以保护。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不应由子女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然而,现实中,非婚生子女往往享受不到和婚生子女一样的待遇。大部分非婚生子女缺乏温暖和谐的成长环境,还会面临亲子关系、抚养等纠纷。此外,非婚生子女在户口登记中可能面临相对繁琐的程序,甚至影响以后顺利入学,无法充分享受教育资源。一个未婚生育的母亲曾这样感叹:我女儿好可怜,成长道路上没有父爱。这话说得没错,但反过来想想,是谁造成了她女儿的悲剧?

法律并不鼓励、提倡未婚生育,对于已婚男女与第三人生育孩子的行为,法院更要严肃批评。但孩子是无辜的,既然把他们带来世间,作为父母,除了提供物质保障,更要给予无微不至的关爱和帮助,培育健康的人格,创造一个温暖和谐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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