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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公证夫妻共同财产给一方,夫妻共同财产公证给一方有效吗

2024-03-02 23:54:27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ikaoONLine.COM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直接公证为一方吗知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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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直接公证为一方吗知乎(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公证给一方的)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分析: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

案情介绍:

任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双方购买了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东路某房产一套,登记到了李某名下。2022年,李某私自与南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案涉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南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后经鉴定,案涉房屋出卖时的市场价值为149.56万元。任某对于李某将房屋出卖的行为的并不知晓,于是任某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

引入: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关系在夫妻关系中起到了基础性作用,是婚姻家庭关系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对于夫妻财产呢,双方拥有平等处理权,一方处分夫妻财产应当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就属于无权处分。当然为了日常生活的便利,对于日常家事范围和一般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夫妻财产的使用,一方是可以单独决定的。比如说妻子要去菜市场买菜了,丈夫要买瓶水了,总不能事事向对方报告征求同意。对于日常家事范围和一般管理权限范围外的,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就需要双方来共同决定了,夫或妻一方未经配偶方同意就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则属于对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如果没有另一方的追认或者第三人存在善意取得的情形的,那么该处分行为就是无效的。

本案中,李某擅自将房屋出卖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夫妻一方可以擅自处分的范围,需要经任某的同意,而第三人南某的购买行为我看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李某与南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房屋仍属于李某与任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分析:

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本案中第三人南某为何不能实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首先,对于涉案房屋来讲,它是李某与任某在婚后购置的,其不存在不属于婚内财产的情形,故虽然房屋只登记在了李某的名下,但不能改变涉案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

其次,对于共有物的处分必须经过共有人的同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处分共同财产,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或追认才合法有效,擅自处分、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都是无权处分行为。本案中李某未经任某同意,就擅自处分了涉案房产,系属于无权处分。

最后,对于第三人购房者南某而言,法律上虽然有对无权处分行为如果未经权利人追认即无效的规定,但为了保护善意相对方的权利,也规定了善意取得的条款,即《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即第三人对于财产的权利状况不知情;交易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的。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即使对方是无权处分,那么受让方也可以善意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

如若受让方不符合这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则无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对于南某而言,其在购买案涉房屋时,应当对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做一个基本的了解,其通过基本的了解即可知道案涉房屋是属于李某婚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南某未尽到作为购房者基本的审慎核查义务,其本身是存在过错的,另外房屋的市场价值近150万元,南某仅以100万的价格购买到了案涉房产,双方交易的价格明显不合理,不属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中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因此不能认定在购买案涉房屋时南某是善意的,因此南某不能善意取得案涉房屋。

拓展建议:

对于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产时要注意防范产权风险:

本案中,任某可以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恶意处分夫妻财产的想法也得到了惩罚,而对于购房人南某可谓是本以为占到了便宜,结果空欢喜一场。为了防止大家在购买二手房时再遇到此类的问题,我建议大家注意防范以下产权风险:

1. 防范假业主:即房主没有从事交易的资格

规避方法:注意查看签约人提供的证件上的名字是否和产权证上登记的为同一人,为防止有人假造,签约前应要求中介公司或经纪人前往住建委查询核实。

2.房子是多人共有,卖方未经全部共有人一致同意就将房屋登记出售的。例如本案中的案涉房屋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规避方法:在签约时查看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有多个产权人的必须要求全部权利人到场,如不能到场的需要提供同意出售证明及手写委托书。另外注意核实婚姻状态或授权。如果是已婚,该房产就算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谨慎来说购房时也是需要卖方夫妻共同签字确认的,不要代签。如果卖方非业主本人而是委托人,一定要核实授权委托的真实性,最好有产权人的公证委托授权。

3.防范先租后卖

即出现业主先租后卖,房屋已被他人租住的情况,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导致购买房屋后难以实现购买目的。规避方法:注意签订合同前,先实地查看房屋的状态。

正阳县人民法院 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王树恒)近日,正阳县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该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本案中,姚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其与被告鲁某离婚,同时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确定孩子抚养权。

为了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厘清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承办法官尹昭君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附《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详细列举申报的财产范围,告知双方当事人填报要求和未如实申报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促使和约束双方当事人主动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鲁某、姚某同意离婚, 鲁某并于3月2日前向姚某一次性支付16万元,鲁某享有孩子的探视权,该案顺利调解结案。

新修订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人民法院出具的责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文书,有助于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确保公正高效地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也有助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珙县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近日,珙县法院珙泉人民法庭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这是自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之后,珙县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案情简介

今年3月,我院受理一起离婚纠纷案。原告与被告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以往的离婚案件中,可能会存在一方当事人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导致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调查工作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为了查清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月17日,承办法官依法向本案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等,指令双方当事人要如实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并明确申报内容、申报期限以及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法官说法

什么是夫妻财产申报令?

夫妻财产申报令是指在诉讼离婚时,一方因处于弱势地位对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了解,人民法院为更好地解决涉诉夫妻之间的财产争议,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夫妻双方如实申报全部共同财产。

未如实申报的,将按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面临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等法律后果。

申报期限是多久?

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在收到本申报令之日起至举证期限届满前申报,经人民法院同意,申报期限可以予以延长。

未如实申报将

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1.如未如实申报,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2.如未如实申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终结后,如一方发现另一方在本案中未申报的财产,且另一方存在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该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申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4.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或未申报,将视为未如实申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编辑

▍综合编辑:珙县兜兜?

近日,珙县法院珙泉人民法庭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这是自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之后,珙县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案情简介

今年3月,我院受理一起离婚纠纷案。原告与被告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以往的离婚案件中,可能会存在一方当事人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导致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调查工作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为了查清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月17日,承办法官依法向本案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等,指令双方当事人要如实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并明确申报内容、申报期限以及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法官说法

什么是夫妻财产申报令?

夫妻财产申报令是指在诉讼离婚时,一方因处于弱势地位对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了解,人民法院为更好地解决涉诉夫妻之间的财产争议,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夫妻双方如实申报全部共同财产。

未如实申报的,将按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面临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等法律后果。

申报期限是多久?

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在收到本申报令之日起至举证期限届满前申报,经人民法院同意,申报期限可以予以延长。

未如实申报将

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1.如未如实申报,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2.如未如实申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终结后,如一方发现另一方在本案中未申报的财产,且另一方存在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该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申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4.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或未申报,将视为未如实申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编辑

▍综合编辑:珙县兜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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