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ppt背景素材,家庭教育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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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求关于《家庭教育与犯罪》的PPT,嗯,仅仅需要一个,提纲!!!
先介绍一下我国犯罪的总体情况,(1~3张PPT);
并细说下原因,(3~4张PPT);
家庭作为人们最早接受教育的场所,自然对犯罪预防也启到关键作用。说明家庭影响犯罪的重要性,然后讲述一下家庭哪些因素会影响孩子,会影响孩子的哪些方面,以至于让孩子走上犯罪。凸显了你的主题,显得有条理(4~8张PPT);
然后讲述一下如何预防,(保护性预防、堵塞性预防、控制性预防、改造性预防),(2~4张PPT)
开头结束各一张,运用一些动画,来吸引听众,会事半功倍的!
任何一个环节都可以插入案例。
希望你能采纳,谢谢!
二、人力资源证有用吗?分为几级?
一般英语四级是必须考的,个人最基本的硬件设备。学护理考导游好像不是很搭哈。但是人力资源师证还是可以考的。一般分为四级。 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2.经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专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5.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6.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
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试点期间按试点方案规定的内容执行。)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摘自《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2007年修订)
三、法律怎么学?
一、首先买本法律条文;
二、课前预习上课内容(预习内容可以只是法律条文);
三、跟老师要上课的ppt;
四、有空看看法学著作或案例书籍;
五、可以上网看看法律案例视频。
(我已经读了两年法律,希望这些意见你能好好把握,祝你尽快融入法律的世界中!)
四、如何申请分居.然后办理离婚的问题...
到法院起诉即可,你外婆家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出证明证明你住在外婆家10年就是证据,法官依据这个证据就会判决准予你离婚。
五、跪求关于任何方面都成的法制案例
你搜索一下案例评析啊
案情]:
www.zikaoonline.com
徐某和刘某是同事关系,徐某系某网吧的收银员,刘某系该网吧的网管。今年1月15日晚8时许,刘某向徐某借用停在网吧楼下的电动车去附近的大排档购买刘某和徐某两人的晚饭。8时10分左右,刘某回到网吧并将车钥匙交还给徐某。半小时后,徐某发现电动车丢失。3月,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赔偿车辆损失、误工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失抚慰金。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将电动车钥匙交还给原告,是否完成了返还借用物的义务。针对这个问题,在审理中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将车钥匙交还给车主,不能视为将车辆交还,借车人仍需对归还车辆举证。若借车人不能举证将车辆交还给失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借车人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案应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去考虑。借车人将钥匙交还给车主,应视为将车辆的归还。但是,车主将车辆借出后未能实际控制车辆,对车辆的实际情况无从得知,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借车人应承担部分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一般交易习惯,借车人将车钥匙交还给失主,应视为将车辆的归还,借车人对车辆不再负保管义务,对车辆的丢失不承担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刘某借用徐某停在网吧楼下的电动车,双方成立借用合同关系并生效,对于如何还车?双方没有进行约定,此种情况下,只能依照传统交易习惯确定还车的方式,从传统的交易习惯看,还车方式大多是借车人交还了车钥匙即意味着归还了车,出借人拿回了钥匙就表明车辆已物归原主。本案刘某回到网吧后即将车钥匙交还给徐某,依交易习惯应视为将车辆归还给了徐某。根据动产风险自交付时移转的原则,本案从刘某交还钥匙时起电动车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就转由徐某自己承担,故刘某无须对车辆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徐某主张刘某交还钥匙之时车辆就已丢失,那么徐某就必须对此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必须承担败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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