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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不依是不是适用法律错误,有法不可依

2024-03-02 23:35:33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对法律权威的损害更大法律具有权威性的大前提是:peiXunjia.CoM有法律存在。无法可依说明对特定社会现象、事实没有制定法律,根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一、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对法律权威的损害更大

法律具有权威性的大前提是:

peiXunjia.CoM

有法律存在。

无法可依说明对特定社会现象、事实没有制定法律,根本没有所谓权威性,当然没有对法律权威的损害;有法不依说明法律制定后,从守法者到执法者,甚至立法者都可能对法律的实现造成阻碍,甚至故意造成障碍,都使法律的示范作用、预防作用、威慑作用大打折扣,民众对法律的有效性、可操作性、实际效果都会因为人为原因而产生怀疑和动摇,因此产生更大的损害。

从另一个层面来说,无法可依可以理解为立法滞后,这本是法律具有的特点滞后性。

而有法不依,则无法找到合理的解释。

二、求助《法律基础》大作业

法律大题

3.答:

(1)王某的照相机被损坏及为治疗自己伤口而支付的费用由该女子承担。

本案中,王某为了救该女子的生命,造成其照相机损坏、受伤,这一行为符合民法上的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即:1)为他人管理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根据民法上关于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规定,王某作为管理人可以行使损失赔偿请求权。即王某的照相机被损坏及为治疗自己伤口而支付的费用由该女子承担。

(2)王某为该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可以请求其偿付;

根据根据民法上关于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规定,王某可以行使损失赔偿请求权,即王某为救助该女子而为其支付的医疗费,有权要求该女子赔偿。

(3)王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王某自己承担。 这100元属于王某个人的牺牲,不应向该女子请求赔偿。

(4)王某不可以请求该女子给付一定报酬。管理人对本人的请求权仅限于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偿,而没有报酬请求权。

第4大题

答:1.商店(经营者)侵犯了我国消费知情权、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1}根据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商场将原料为100%晴纶的大衣标明为“羊毛”大衣,明显存在与实际质量不符的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商场所做的“换季商品,概不退换”免责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内容无效。

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48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商店上述陈述与产品实际质量不符,构成欺诈,而以多项接口拒不退货,违反了消费者的赔偿请求权。

2.依据该法第48、49条的规定,商店应退货并赔偿张女士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即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

另外根据该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由此在本案中,商店在赔偿了张女士后,可以向出租者追偿。

三、辩论赛关于《情在理先》,要是反方提到法律的问题怎么有力的反驳他

这个问题比较难以回答,而且在辩论中对方一定会据此提出观点。

我觉得可以这个角度入手反驳对方:人们常说:法不容情!其实,法也是建立在情的基础之上的。法体现的是多数人在常规情况下的情。违法的行为,多数是对他人构成伤害的行为,其实质就是践踏情的行为。

另外,给你两个法律案例看看有没有用:

1、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当盟军把德国和日本法西斯战犯分别送交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时,不约而同地出现了一些被告人以执行国家法律或元首命令为军人的天职,从而不构成犯罪为理由为自己辩护。尽管这种辩护在当时德国和日本的实证法上讲不无道理,但其并不符合人类生存的公理,不符合人类平等相待的古老法律原则,因此,法庭依然判处战犯们有罪。

2、

百年前美国所发生的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玛(Riggs v.Palmer)一案中,针对受遗嘱人(遗嘱继承人)帕尔玛在杀害遗嘱人(自己的祖父)之后还有无继承权的问题,形成了多种完全相左的意见。其中一种意见是:如果按照纽约州《遗嘱法》的一般规定,似乎即使继承人杀害了遗嘱人,除了承担相关刑事责任之外,并不应当剥夺其继承权。然而,《遗嘱法》怎能容忍继承人谋杀被继承人而获得遗产!此案最终的判决结果帕尔玛败诉,并因此得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不得因其过错而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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