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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出钱买房登记在儿子名下,婚前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父母名下

2024-03-02 23:32:51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ikaoOnline.coM婚前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婚前父母出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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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婚前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离婚房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前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离婚时房产怎么分?

如今婚房逐渐成为年轻人结婚的必需品,双方父母出资付首付,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子女共同还贷的情况非常普遍。但正因如此,房子的出资结构比较复杂,离婚时房子怎么分容易引发争议。今天我就来和大家聊聊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怎么分的问题。

我曾经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件:一开始双方父母非常支持两家的婚事。男方家出了300万,女方家出了100万为这对儿新婚夫妻买房。房屋登记在了双方名下,小夫妻共同还贷。但好景不长,没过几年,两人就走到了离婚的地步。离婚就面临着分割房产,双方为此打得不可开交。于是女方找到我,希望能帮她解决这个难题。

这种情况下,我们要确定一下房子的归属问题,这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上一期我们提到过,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一是看购买房屋的时间是不是在婚后;二是看是否由婚后的财产共同出资;三是看登记。

本案中的房屋是在结婚后购买的并且登记在了双方名下。特殊之处就在出资上,双方是用婚后的财产共同出资的,只是在出资人上有双方父母参与。但这并不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我们来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婚后父母为夫妻双方买房的出资,在没有约定只归一方的情况下,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时就会面临分割的问题。

由于父母出资的性质会影响到房屋分割的比例,所以实践中对父母出资性质的争议是比较大的。总的来说分两种情况。

首先,这部分钱的性质可能是借贷。实践中,有的父母会主张这部分钱是借给子女的。在有借条的情况下,法官可能会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理由是父母没有义务给子女买房,父母的出资只是对子女的一个临时性资助,实质上是子女向父母借钱。如果父母主张借贷,也就是变相地承认了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借贷并不影响对房子进行分割。借贷是否成立需要另诉解决,房子该怎么分还是怎么分。

其次,这部分钱的性质还可能被认定是赠与。赠与又分两种情况。一是对双方的赠与;二是对个人的赠与。若是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若是对个人的赠与,则需要有明确的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而在实践中法官往往会基于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长短,出资情况等因素决定财产的占比,不会简单地认定归一方所有。

回到我们的案子中来,考虑到男方出资较多,法官最终判决首付按出资比例分,贷款平均分。由于离婚时房子的贷款还没有还完,经过询价房子现值一千万,扣掉未还的贷款三百万,剩下七百万双方按比例分割。最后,男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女方取得房屋补偿款210万元。

在这里我们提醒大家,如果父母有为子女买房的打算,建议提前做好明确的书面约定。说明这个出资到底是什么,是对子女的临时性资助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的话,是赠与一个人还是两个人。因为财产分割时,出资的性质会影响财产分割的比例。明确的书面约定能够降低分割财产时的不确定性,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婚前与父母共有的房产,离婚时配偶能否来分?

婚姻和房产是很多人眼中的人生大事,婚姻是成家,而房产是这个家得以安居的依托。当一段婚姻难以为继的时候,判断房屋的归属、对其进行分割是离婚诉讼中常见的问题。在越来越多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房产如何分割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那么,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同共有的房产,离婚时配偶能否要求分割呢?

01 ?

能不能分?

首先,需要明确离婚时配偶能否要求分割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同共有的房产?——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一方婚前贷款购置房产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配偶一方可以获得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一方婚前所购房屋登记为与他人共同共有的,也存在婚后由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情形。因此,可以类推适用前述规定,即,婚前购房这一方的配偶,可以就其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财产增值的部分受偿。

婚前贷款购买房产、婚后继续归还贷款的,一旦还贷的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意味着配偶对于该婚前房产是存在贡献的。婚姻将两个人结合成利益共同的整体。因此,为了维护婚内双方的平等,促进共同创造财富以及美好生活的意愿,对于该婚前财产因共同还贷而产生的利益,就应当由夫妻二人分享。房产上登记有父母的名字,不影响夫妻应当具有的上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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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分?

其次,解决了能不能分,为什么分的问题后,还需要解决如何分的问题。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一方婚前购房,无论是登记在自己名下还是自己与父母名下,婚内还贷的金额并不受影响。因此,两种登记情形下,配偶可以得到的相应增值部分的补偿金额也是相同的。

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婚内房产的增值都划归婚前购房方一人所有,其配偶的利益也从中分取;而房产登记在一方与其父母名下,基于对物权登记制度的遵循,不宜将婚内房产的增值全部划归婚前购房一方,其配偶分取利益,也就应当仅限于以购房方的共有份额为限。毕竟,在这样一个参与还贷的过程中,配偶的被动还贷行为仅仅是基于二人之间的夫妻法律关系而作出的,并没有和婚前购房一方的父母产生财产法律关系。

所以,在如何分的问题上可以参考以下步骤:

第一步,考量登记在房产证上的夫妻一方可得的增值利益。

根据房产登记的人数情况、相互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以及实际出资等情况,确定登记在房产证上的夫妻一方能够在房产上享有多少增值利益。考量这一问题时,要尽量降低夫妻关系这一因素的影响,不能因为要离婚了,怕另一方配偶分走财产,就降低登记一方应当享有的增值利益。

第二步,考量夫妻共同财产对偿还贷款的贡献比例。

在婚前购房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有的情况下,由于该方通常是以承担贷款的方式出资,因此该方对婚前购房的全部贡献包括婚前、婚内以及未来的所有还贷。婚内夫妻共同还贷的贡献比例必须以上述全过程为分母计算,才不至于高估共同还贷行为对买房的帮助。

第三步,基于“登记一方可得增值×共同还贷贡献比例 共同还贷额”进行计算。

将共同还贷的贡献比例乘以购房一方自己能享有的房产增值利益,就可以得出婚内夫妻共同还贷对应的财产增值利益。此金额加上共同还贷本身的金额,就是核算参与还贷的配偶方可分得补偿额的基础。

在不考虑婚姻过错以及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情况下,通常应当补偿上述金额的一半。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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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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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转载自“上海二中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李睿思

排版:王紫暄

审核:刘 畅

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近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朝阳川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全某(女)与蒋某(男)于2009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全某向延吉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蒋某离婚,并依法分割登记在蒋某(共有权人全某)名下两处房屋。

法院受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经了解,全某(女)与蒋某均同意离婚,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全某要求与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双方矛盾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分割夫妻名下的房屋。

登记在蒋某(共有权人全某)名下位于延吉市建工街的房屋,全某与蒋某均认可当前市场价值为10万元,且认可该房屋为二人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意平均分割。

但另一处登记在蒋某(共有权人全某)名下位于延吉市长林胡同的房屋双方有不同主张,全某主张该房屋由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全款出资购买,不同意进行分割,而蒋某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

之后,承办法官对争议房产进行了细致的了解。通过延边某农场出具的证明及全某提供的存款明细单可以看出,全某的前夫李某的母亲于2014年1月从延边某农场领取了李某、全某及孩子的土地补偿款,其中全某、孩子的土地补偿款各为41万元。同年2月,李某的母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全某转账全某和孩子的土地补偿款80万元。随后,全某花费了30万元土地补偿款购买了上述房屋。从此就可推出,婚后全某以个人财产购房后,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其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双方对于房屋贡献大小及目前实际生活需求,法院确定该房屋归全某所有并居住,由全某支付蒋某折价款。关于折价款的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了购房出资情况、房屋目前的市场价值,并兼顾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情确定折价款为房屋市场价值的30%,共计7.5万余元。对此,原、被告均息诉服判,该案圆满审结。

近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朝阳川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全某(女)与蒋某(男)于2009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全某向延吉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蒋某离婚,并依法分割登记在蒋某(共有权人全某)名下两处房屋。

法院受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经了解,全某(女)与蒋某均同意离婚,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全某要求与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双方矛盾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分割夫妻名下的房屋。

登记在蒋某(共有权人全某)名下位于延吉市建工街的房屋,全某与蒋某均认可当前市场价值为10万元,且认可该房屋为二人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意平均分割。

但另一处登记在蒋某(共有权人全某)名下位于延吉市长林胡同的房屋双方有不同主张,全某主张该房屋由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全款出资购买,不同意进行分割,而蒋某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

之后,承办法官对争议房产进行了细致的了解。通过延边某农场出具的证明及全某提供的存款明细单可以看出,全某的前夫李某的母亲于2014年1月从延边某农场领取了李某、全某及孩子的土地补偿款,其中全某、孩子的土地补偿款各为41万元。同年2月,李某的母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全某转账全某和孩子的土地补偿款80万元。随后,全某花费了30万元土地补偿款购买了上述房屋。从此就可推出,婚后全某以个人财产购房后,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其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双方对于房屋贡献大小及目前实际生活需求,法院确定该房屋归全某所有并居住,由全某支付蒋某折价款。关于折价款的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了购房出资情况、房屋目前的市场价值,并兼顾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情确定折价款为房屋市场价值的30%,共计7.5万余元。对此,原、被告均息诉服判,该案圆满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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