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节给女职工发福利违规吗,三八节发福利违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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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八节女同志聚餐报销违纪吗?
1 取决于具体情况。
2 如果该聚餐是在工作时间内进行,或者开销过大超出了部门规定的限额,则可以视为违纪行为。
3 但如果该聚餐是在业余时间进行,费用在规定范围内,并且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者同意,则不算违纪。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符合规定,也应该注意开销适度,不浪费公共资源。
综上所述,关于三八节女同志聚餐报销是否违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八节女同志聚有这种情况,一种是自费,一种是公费。自费就不存在报销问题,公费,这个公来自何处。如果是单位财务报销,那就是公费,那就违纪。如果工会职工福利上出账应该不算违纪。但这种情况不宜多搞,要考虑到男职工福利。
我认为聚餐报销应该是违纪。因为三八妇女节国家规定的待遇是放半天假,并没有要求聚餐,如果聚餐那属于个人行为,如果使用公款报销那自然是一种违法行为。
二、永城城市消费水平,农村居民消费水平,购买力水平
永城的消费水平比周边地区要高。
三、我包的活工人受伤了鉴定八级伤残这个钱应谁付
由具有用工主体的承包人或者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自然人不具备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或者承包人,把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自然人的,自然人承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或者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或者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自然人追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四、ISO9001复审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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