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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乞讨不违法,法律不允许沿街乞讨

2024-03-02 22:13:06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应不应该将禁止乞讨写入法律法规当然不应该,我们每个瞎渗缓人都有人身自磨模由,所以除了对社会有严重危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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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不应该将禁止乞讨写入法律法规

当然不应该,我们每个瞎渗缓人都有人身自磨模由,所以除了对社会有严重危害的行为法律都不喊物应该禁止。

乞讨也是一种人的自由,如果禁止乞讨绝对是违反宪法的事。

二、亲身父母带孩子乞讨违法吗

1.孩子乞讨在目前的法律条件下违法吗?

我国刑法规定,组织14周岁以下儿童进行乞讨的要进行严惩。对于组织未成年人乞讨这一部分,肯定是犯法的。

2.组织乞讨的主体是父母违法吗?

对主体没有做限制。从道理上来说,父母出售自己的孩子也同样是按照拐卖儿童(定罪),亲生父母出售自己的孩子也是犯罪。

3.倡议“全面禁止儿童上街乞讨”,这在法律上是否可行?

以立法的形式说,禁止未成年人乞讨,可能涉嫌的就是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问题。乞讨不是一项权利也不是义务,但是人的一项行动的自由。这个自由的行使,特别是对于16岁以下不能鉴别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假设从他的利益角度来说,他是不愿意去乞讨的,谁也不能够代表他做出这样乞讨的决定。

即使儿童主动的也不行,他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自己行为的正确性不能做出判断。按照民法的行为能力判断,是以16岁为界限的。

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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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唆使孩子乞讨应剥夺监护权

对无法保证孩子基本权利,甚至唆郑启使孩子上街乞讨的监护人,应考虑剥夺其对孩子的监护权。父母唆使自己的(或亲戚的)子女乞讨,则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要解救乞讨儿童,不是无法可依,关键是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要敢于管,善于管。

思考:剥夺后谁来行使监护权?

网友一时义愤,动辄发出这样愤怒的提议,这时往往有一种不成熟或者不理智的情绪宣泄。如果没有喊兆如很好的社会福利机制,亲生父母的监护权真的不该随意剥夺,剥夺后谁来行使监护权。有人提议将孩子送去福利院,福利院是一个工作机构,尤其他有父母可以养护的时候,不可能把孩子从父母中夺过来,交到冷冰冰的福利院去,这不符合现实。

看看国外怎么做?

美国:美国的儿童乞讨却非常少见,这与其儿童保护措施息息相关。在美国,任何贫困的家庭,只要有孩子,就可以领取政府提供的食物、住所、医疗补助。对于这些家庭的孩子,2002年通过的《麦金尼—凡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还保障了他们获得免费公立教育的权利。

泰国:泰国将每年11月定为“停止对妇女儿童实施暴力”月,希望全社会共同重视起这一问题。此外,泰国政府还针对得到救助后的儿童进行身体和心理的双重治疗,为他们提供学习和工作机会,同时成立专门的基金会为救助儿童和弱势群体民众提供帮助。

不吐不快

家里再穷,猜袭不至于养不起个孩子吧,就是吃得再差,生活得再苦,也不忍心自己孩子去乞讨吧,孩子以后的路该怎么走。(兰州

三、贵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在云岩、南明两区应当设立临时救助点。临时救助点主要负责宣传有关救助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临时接待求助人员,并进行初步甄别,对需住宿的求助人员,送往救助站或者指明前往救助站的路线。救助站(点)的联系电话及地址应当通过媒体或者设立告示牌向社会公示。

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在本市流浪的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渣亩(点)进行指导、监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点)具体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公安、城管、卫生、交通、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搞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第四条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政府公脊春益性救助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劝导和接受政府救助的工作。第五条 本市主干道、车站、机场、广场、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公园、三星级以上宾馆周边、机关、繁华街道以及风景旅游区、重要公共和涉外活动场所、交通要道、窗口地段等作为重点救助区域。公安、城管及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上述场所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告知、引导其向救助站(点)求助。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或其他相关管理单位对进入自己管理的场所流浪的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点)求助。第六条 向救助站(点)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点)登记,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点)应当仔细甄别,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对外地送回的流浪乞讨人员,区、市、县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安排生活。第七条 救助站(点)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按规定提供食物或者住处;对在站(点)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第八条 被护送至救助站(点)的流浪乞讨人员,有近亲属的,凭合法有效证件领回。其余的由救助站核实姓名、住址及身份后,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对在本市街巷流浪乞讨人员中无法定监护人在场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及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行保护性救助,主动护送、引导到救助站(点)。第九条 发现带伤、病的流浪乞讨人员,个人、组织或者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通知110。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救治或者就近送到指定医院,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待脱离危险或者病情稳定后转送救助站(点)。第十条 救助站(点)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规定对求助人员提供相关救助服务,保障受助人员在站(点)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点),并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第十一条 救助站(点)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得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得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等,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 对在重点区域内不听劝阻、影响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对强讨恶要、寻衅滋事、组织教唆、胁迫未成年人乞讨营利或者以乞讨为掩护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第十四条 救助站(点)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点)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救助站樱梁耐(点)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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