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24-03-02  阅读 116  评论 0

摘要: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法律主观:ZikaoONLine.COM侵犯著作权 的法律责任,根据 侵权行为 及侵权后果的不同包括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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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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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 的法律责任,根据 侵权行为 及侵权后果的不同包括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针对 著作权 的侵权行为,法律对侵权人施加的首要目标便是停止侵权行为,防止权利人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这是侵权人要承担的首要民事责任。 (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不仅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同时也影响了著作权人的信誉,仅仅是停止侵害,无法补偿权利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因此,侵权人应当作出行动,消除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带来的不良影响,并且向著作权人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侵犯著作权将会权利人带来财产损失,所以,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 著作权法 》第48条,赔偿数额的确定: 1、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赔偿额 =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 = 侵权人的 违法所得 ; 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赔偿额≤500000元。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一般而言,赔偿损失针对的是有过错的侵权人,而无过错的侵权人停止侵害就可以了,不需要赔偿损失。但是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如果无过错侵权人从侵权行为中获得了利润,那么,他应当将所获利润返还给著作权人。 二、行政责任 如果著作权侵权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侵权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 有关著作法侵权的行政责任,主要规定在《著作权法》第47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和19条。其表现形式为: 1、处罚主体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2、处罚设施为: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处以罚款等等 行政处罚 。 三、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19条,侵犯著作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当著作权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侵权行为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定程度 = 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对社会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其量刑基准是: 《关于办理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 1、违法所得≥30000,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判处 有期徒刑 ≤3年,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严重情节是指: ① 非法经营 数额≥50000; 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1000; ③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违法所得≥150000,或者由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判处3年≤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① 非法经营数额≥202100; ②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5000; ③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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