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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中的危险理论,刑法风险接受原理

2024-03-02 21:22:30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一)危险接受理论的存在价值。对于大多数案件来说,法官都能够找到明确的依据得出明确得判决结论。但现实中,一小部分疑难案件却成为法官的主要困扰。在这个时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一)危险接受理论的存在价值。对于大多数案件来说,法官都能够找到明确的依据得出明确得判决结论。但现实中,一小部分疑难案件却成为法官的主要困扰。在这个时候,对于案件的判断必须借助于更上位的依据,这必然涉及到法官的价值选择问题。法官进行价值选择,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表现。自由裁量,它是法律自身局限性的产物,同时它的存在也可能影响到法律的公正性。要将自由裁量变成合理的自由裁量,就需要一系列关于价值选择的方法论作为指导,来避免法官主观故意或是客观能力不足所导致的不公问题。审判工作作为一样非常具有技术性与理论性的专业工作,就要求法官掌握一套系统的法律分析方法,更好地贯彻法的理念。危险接受理论是基于解决伤害类刑民结合案件的特殊性问题以及对二元行为无价值理论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的探索两个目的而产生的一种新理论,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可以服务于法官对这类案件的判断。  (二)危险接受理论的创新点。危险接受理论是立足于伤害类刑民结合的复合性案件。其理论体系包括了两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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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是与传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相吻合的主体构架,另一部分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附件”,也就是该理论的创新部分。危险接受理论的创新又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是在传统犯罪构成要件体系中将民事合意内容嵌入,作为主干之上的分支结构,丰富了传统理论形式。第二是在对犯罪成立条件的视角上,从传统的单一视角——行为人角度扩展到了双重视角——行为人与受害人两个角度。下文在论述危险接受理论的具体应用时会对两个创新内容的体现作进一步的说明。  (三)危险接受理论的具体内容。危险接受理论立足于对伤害类刑民结合案件的处理,根据危险行为的直接主体将所遇到的情况分为两大类:(1)自己危险化的行为(2)基于同意的他者危险化的行为⑧。所谓自己危险化的行为,简要的说即是被害人实施危害自己的行为,而行为人同时参与其中的一类行为。比如,有A,B二人同为吸毒者,某日A向B借毒品注射器,后A因过量注射而死亡。所谓基于同意的他者危险化行为,即是指行为人基于某种危险存在而提出,经被害人同意后实施,并造成被害人损害的一类行为。比如,甲乙二人汽车外出,乙坐于甲车的后座上。二人行至一山坡上时,甲提议从山坡上冲下,乙同意,后乙在下坡过程中跌落座位,造成重伤。  从刚才关于两类行为的描述以及笔者所引用的案例来看,相信大家都会发现“危险接受理论”与“被害人承诺理论”的相似之处。的确,两者在许多方面有着共同点,即便是在其发源的德,日等国,关于两者的区别仍然存在争议。为了进一步阐述危险接受理论并方便读者的理解,笔者在下文中将从讨论这两个理论的区别开始,逐渐扩展到整个体系。  关于两个理论的区别,国外现有理论认为主要是两点。第一点:危险接受理论适用于过失犯罪的情形而被害人承诺理论适用于故意犯罪的情形(如医生在病人的要求下对其实施安乐死)。第二点则是两种情形下行为人的免责事由的区别。关于这一点理论界是存在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被害人承诺了接受危险结果时,行为人的行为的可罚性才能够予以消灭;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此种情况了,只要被害人有接受危险性的表示,行为人即可免于承担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这两种分歧意见看似平常,实则其背后牵涉到了更为上位的价值选择问题,此处的不同甚至可以说是整个危险接受理论的关键所在。在前面笔者已经对这一工作做好了铺垫,以下将以二元行为无价值理论作为指导思想,具体阐述危险接受理论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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